一、適用對象
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可以享受。
上述企業應為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二、內容
1.除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以外的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除煙草制造業以外的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制造業企業是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
制造業的范圍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
收入總額是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3.企業委托境內的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按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4.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5.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企業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留存資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選擇預繳享受的企業留存備查)。
2.辦理渠道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3.申報要求
企業可以選擇在10月份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也可以統一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享受。
選擇預繳享受的,可以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企業只需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有關欄次即可享受。同時應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但該表在預繳時不需報送稅務機關,只需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匯算清繳享受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A 類,2017 年版)》、《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有關欄次。
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如下:
(1)人員人工費用。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費、基本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a.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于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b.工資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
c.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2)直接投入費用。指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a.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租賃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b.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3)折舊費用。指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a.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b.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4)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指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a.用于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攤銷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b.用于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6)其他相關費用。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其他事項。
a.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b.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c.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
4.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5.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三條所稱“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委托方委托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4.相關規定
(1)企業留存備查資料應從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保留10年。
(2)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3)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4)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四、相關文件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的公告》(2021年第3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表說明的公告》(2018年第57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0號);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
五、有關問題
1.我們是一家紡織企業,原來享受75%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聽說今年國家對制造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又給了新的優惠,新政策與老政策相比,有哪些變化?
答:按照原來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允許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再按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此次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進一步加大對制造業企業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2.我公司是一家制造業企業,假設2021年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具體應該如何計算加計扣除?
答: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根據是否形成無形資產區分為費用化和資本化兩種情況分別計算加計扣除,具體為: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就你公司的情況而言,假設你公司2021年發生的研發費用全部費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計扣除的條件,則在據實扣除100萬元的基礎上,允許在稅前再加計扣除100萬元,即可以稅前扣除200萬元;如果發生的研發費用全部資本化,100萬元將計入無形資產成本,可以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3.我公司是一家制造業企業,2020年形成了一項計稅基礎為100萬元的無形資產,能否適用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答:該項優惠政策對無形資產形成的時間沒有具體要求。對于制造業企業2021年以前形成的無形資產,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進行攤銷;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具體到該,假設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均屬于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且分10年攤銷,則在2020年按照普惠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每年稅前攤銷17.5萬元,2021年起按照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每年稅前攤銷20萬元,按25%稅率計算,每年多減稅6200多元。
4.這次新的研發費用優惠政策受益群體主要是制造業企業,我們想請問一下,制造業的范圍如何界定?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規定,制造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如果未來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
5.我公司既生產服裝,同時也從事其他類型的業務,發生的研發費用可按100%的比例在稅前加計扣除嗎?
答:考慮到企業多業經營的情況,在確定企業是否屬于制造業企業時,按照收入指標來界定。具體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計扣除的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如果2021年你公司生產服裝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則在2021年你公司的研發費用可按100%的比例計算加計扣除;如果你公司生產服裝收入占比低于50%,則不能按100%加計扣除,但可以按75%的比例加計扣除,負面清單行業除外。
6.我公司從事多業經營,在判斷是否符合制造業條件時,收入總額的口徑如何掌握?
答:收入總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具體是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7.我公司是一家制造業企業,假設2021年研發形成了一項無形資產,但2021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比不到50%,那該項無形資產還能按200%在稅前攤銷嗎?
答: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
不論無形資產的形成年度企業是否屬于制造業企業,只要企業享受優惠當年制造業收入占比超過50%,即可對無形資產按照200%在稅前攤銷。就上述情況,你公司2021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比不到50%,2021年對該項無形資產只能按175%的比例在稅前攤銷;如果2022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比達到50%以上,則在2022年可以按200%的比例在稅前攤銷。
8.原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都是在匯算清繳時才讓享受,聽說現在預繳時可以享受上半年的優惠,請問具體是怎樣規定的?
答: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預繳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預繳方式)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就當年上半年發生的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企業如選擇享受該政策,可以通過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政策。如選擇暫不享受該政策,那么可以統一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再行享受。
9.我公司2021年發生了研發費用,想在預繳階段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需要滿足哪些要求?
答:企業預繳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應當在當年10月份辦理第3季度(采取按季預繳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預繳方式)預繳申報前,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并將該表與其他留存備查規定資料一并歸集、整理齊全。稅務機關將適時開展后續管理。在后續管理時,企業應當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證實享受的優惠事項符合條件。企業未能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款,并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10.我公司是非制造業企業,請問是否可以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中第二條規定的在預繳申報時享受上半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第二條規定,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該規定適用于除研發費用負面清單以外的所有企業。
你公司屬于非制造業企業,只要你公司不屬于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負面清單行業,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預繳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業所得稅時,對上半年的研發費用選擇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97號)第四條規定,負面清單企業,是指以負面清單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11.我單位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規定,請問在預繳時享受的政策是僅限于2021年度還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規定,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這是一項長期性的制度安排,不僅限于2021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預繳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業所得稅時選擇享受該項優惠。
12.是不是所有的制造業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都可以按照100%的比例加計扣除?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規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規定執行。并不是所有制造業企業都能夠享受100%加計扣除,例如:煙草行業屬于負面清單行業,就不能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13.制造業企業發生的委托其他單位的研發費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計扣除嗎?
答:對于制造業企業發生的委托研發費用,也屬于該企業的研發費用,可以按規定適用100%比例加計扣除政策。具體為:企業委托境內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按100%的比例計算加計扣除;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按100%比例計算加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