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的通知》(財稅〔2016〕47號)文件規定:“三、其他政策
(一)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
四、本通知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經紀代理服務中的外包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一般納稅人:
(1)選擇一般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扣除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為銷售額,適用稅率為6%。
(2)選擇簡易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扣除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為銷售額,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扣除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為銷售額,適用稅率為3%。
小結:經紀代理服務中的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無論是否選擇簡易征收,其銷售均為扣除代收代付項目后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