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對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可按照《通知》規定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二、《通知》所稱取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連續3個月以上(含3個月)為同一單位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
三、有扣繳義務人的個人自行購買、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扣繳義務人在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應將當期扣除的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支出金額填至申報表“稅前扣除項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業健康保險扣除金額),并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見附件)。
其中,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保單憑證,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為其稅前扣除,不得拒絕。個人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且自行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只能選擇在其中一處扣除。
個人未續保或退保的,應于未續保或退保當月告知扣繳義務人終止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
四、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支出,在年度申報填報《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享受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政策時,應將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金額填至“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行(需注明商業健康保險扣除金額),并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
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主管稅務機關按程序相應調減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納稅人未續保或退保的,應當及時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終止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
五、保險公司銷售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及時為購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并在保單憑證上注明稅優識別碼。
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六、本公告所稱稅優識別碼,是指為確保稅收優惠商業健康保險保單的唯一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由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按照“一人一單一碼”的原則對投保人進行校驗后,下發給保險公司,并在保單憑證上打印的數字識別碼。
七、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