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三去一降一補”、促進新舊動能轉換、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等工作任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密集出臺了一系列企業所得稅,為企業減負前行、加大創新投入提供了稅收動力。
一、稅前扣除政策
(一)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政策
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實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相關規定的有效銜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明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為落實上述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對政策執行細節進行了明確:一是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適用該政策。二是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合計總額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三是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需要注意的是,財稅〔2018〕15號文件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但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也準許結轉以后三年稅前扣除。
(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政策
為更好地滿足消費升級需求,引導企業增品種、提品質、創品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將2015年底到期的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煙草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延續執行到2020年底。需要注意的是,與原政策相比,財稅〔2017〕41號文件做了細微調整,將第一條中的“化妝品制造與銷售”改為“化妝品制造或銷售”,明確化妝品制造企業、化妝品銷售企業、化妝品制造和銷售企業均可享受該政策。
(三)職工經費支出扣除政策
為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增強我國服務業的綜合競爭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5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明確自2017年1月1日起,對全國范圍內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四)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準備金扣除政策
為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健康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等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延續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的基本政策框架。但需注意的是,新文件對原文件若干條款進行了調整:一是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統一修改為“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政策的適用范圍既包括《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中所稱的融資擔保機構中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又包括原政策框架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二是取消了關于企業報送的會計報表需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規定。三是對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準備金稅前扣除條件進行了適當調整,將第四條中的“當年新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收入占新增擔保業務收入總額的70%以上”修改為“當年中小企業擔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發生額占當年擔保業務發生總額的70%以上”,提高了政策科學性。四是明確了執行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扣除政策
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201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23號),依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第129號)和《關于明確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繳納比例有關事項的規定》(證監會 財政部公告〔2016〕26號)的有關規定,對期貨交易所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比例從原來的3%下調為2%,期貨公司繳納比例從原來的千萬分之五至十下調為億分之五至十。該文件執行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六)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準備金扣除政策
為引導小額貸款公司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明確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按照年末貸款損失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七)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扣除政策
為貫徹落實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加強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保障工作,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和國家稅務總局等4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7〕38號),明確國有企業納入管理費用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其實際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八)對冬奧會和冬殘奧會贊助、捐贈扣除政策
為支持發展奧林匹克運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3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贊助、捐贈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的資金、物資、服務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二、稅收優惠政策
(一)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公告主要明確了以下內容:一是高新技術企業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就可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需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而資格期滿當年內,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可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二是稅務機關可針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是否符合認定條件實施日常管理,發現不符合條件的,按程序需先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三是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履行備案手續。應注意的是,本公告適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2016年1月1日后按《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本公告規定執行;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
(二)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為進一步做好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解決部分政策口徑稅企雙方理解不一致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涉及歸集范圍的條款進行了梳理和完善:一是細化完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歸集范圍中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新產品設計費等費用、其他相關費用等六項費用的具體口徑。二是對政策執行中反映的若干問題予以明確,包括政府補助會計上采用凈額法處理的加計扣除口徑、下腳料等特殊收入沖減加計扣除費用的時點、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資本化的時點、失敗的研發費用也可加計扣除、委托方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權益不得轉移給受托方、委托關聯方加計扣除的口徑等。三是明確本公告適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以前年度已經進行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涉及追溯享受優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為進一步激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布《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明確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明確了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條件和管理辦法。
為落實上述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明確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無形資產,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攤銷費用,可適用財稅〔2017〕3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規定納入“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取得入庫登記編號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財稅〔2017〕34號文件中的優惠政策。應注意的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其他政策,應按財稅〔2015〕119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文件的規定處理。
(四)投資企業稅收試點政策
為進一步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明確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沈陽等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和蘇州工業園區試點以下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一是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二是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為落實上述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進一步明確了滿2年的投資及投資時間計算口徑、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比例的計算口徑、合伙創業投資企業合伙人出資比例的計算口徑、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方法以及法人合伙人可合并計算抵扣等政策的執行口徑;備案管理要求;建立轉請機制;騙取投資抵扣稅收優惠的罰則等。
(五)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明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就如何貫徹落實上述政策進行了具體規范。
(六)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投資抵免優惠政策
為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5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對《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進行了修訂,并明確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實行企業自行申報并直接享受優惠、稅務部門強化后續管理的機制。二是建立部門協調配合機制,稅務部門不能準確判定專用設備是否符合條件的,可提請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環境保護等部門委托專業機構出具鑒定意見。三是明確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是指符合2017年版目錄規定設備類別、設備名稱、性能參數等指標。四是明確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2008年版目錄自2017年10月1日起廢止,企業在2017年1月1日至9月30日購置的專用設備符合2008年版目錄規定的,也可享受稅收優惠。
(七)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要求,發揮外資對優化服務貿易結構的積極作用,引導外資更多投向高技術、高附加值服務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5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明確自2017年1月1日起,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從原先的31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推廣至全國范圍實施。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認定管理程序方面改為由省級科技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省(區、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明確省級科技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聯合評審認定,并將認定企業名單及有關情況通過科技部“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備案。另外,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在商務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服務外包信息管理應用)”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按時報送數據。應注意的是,現有31個示范城市按照原管理辦法已認定的2017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繼續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按各省(區、市)制定的認定管理辦法執行。
(八)支持農村金融發展優惠政策
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明確自2017年1月1日起延期3年繼續執行農村金融優惠政策,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和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繼續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九)小額貸款公司優惠政策
為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在支持“三農”、小微企業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明確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十)支持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的稅收優惠政策
為確保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順利舉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等3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對北京冬奧組委免征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對國際奧委會取得的與北京2022年冬奧會有關的收入,對按中國奧委會、主辦城市簽訂的《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和中國奧委會、主辦城市、國際奧委會簽訂的《北京2022年冬季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規定,中國奧委會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對國際殘奧委會取得的與北京2022年冬殘奧會有關的收入,對中國殘奧委會根據《聯合市場開發計劃協議》取得的由北京冬奧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均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一)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進一步推動平潭國際旅游島建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增列有關旅游產業項目的通知》(財稅〔2017〕75號),明確在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增列有關旅游產業項目,區內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鼓勵類產業企業,統一按《平潭綜合實驗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版)》執行。
(十二)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
為促進外資增長,提高外資質量,鼓勵境外投資者持續擴大在華投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4部委聯合發布《關于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明確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三、企業重組政策
為支持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解決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過程中資產評估增值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中關于“企業形式改變”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制發《關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該公告明確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國有全資子公司,改制中資產評估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資產的計稅基礎按其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資產增值部分的折舊或者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同時,評估增值相關材料應由改制后的企業留存備查。該公告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此前發生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尚未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也可依照此公告執行。
四、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
(一)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有關政策
為鼓勵企業“走出去”,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企業境外承包工程稅收抵免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1號),明確企業以總分包或聯合體方式在境外實施工程項目,可以按公告規定取得的分割單(或復印件)作為境外所得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進行稅收抵免,并可按實際取得收入、工作量等因素確定合理比例分配至分包企業、聯合體各方企業,分包企業、聯合體各方企業可憑總承包企業、聯合體主導方企業開具的分割單申報抵免。此外,該公告還明確了相關管理要求:一是明確了總承包企業、聯合體主導方企業開具分割單時的備案資料和留存備查資料。二是總承包企業、聯合體主導方企業應按項目分別建立分割單臺賬。三是要求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聯合體各方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之間建立復核制度和信息交換制度。應注意的是,該公告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以前年度尚未進行境外稅收抵免處理的,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二)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39號)關于“促進利用外資與對外投資相結合,對我國居民企業(包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分回國內符合條件的境外所得,研究出臺相關稅收支持政策”的要求,加大對“一帶一路”建設的支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將原適用石油企業的可自行選擇綜合抵免法或分國不分項抵免法的政策和適用中國銀行、石油企業的間接抵免層級由三層放寬到五層的政策,擴大到所有“走出去”企業適用。具體來說: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規定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企業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規定計算該企業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稅額和抵免限額時,由該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于按規定確定的五層外國企業。
五、“放管服”政策
(一)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
為持續推進稅務機關“放管服”改革,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0號),幫助納稅人提高稅收遵從度,減少納稅風險。該公告明確稅務部門在納稅人正式申報納稅前,就稅款計算的邏輯性、申報數據的合理性、稅收與財務指標關聯性等,提供風險提示服務,服務的對象為查賬征收,且通過互聯網進行納稅申報的居民企業納稅人,同時還明確了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流程。應注意的是,該項服務由納稅人自愿選擇,并不改變納稅人依法自行計算申報繳納稅額、享受法定權益、承擔法律責任的權利和義務。
(二)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為全面落實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在保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基本架構的前提下,根據“精簡表單、優化結構、方便填報”的修訂原則,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2017年版申報表根據政策變化對部分表單和數據項進行了調整,對部分表單進行了精簡,對部分表單的數據項進行了優化,對部分表單數據項的填報口徑和邏輯關系進行了明確。2017年版申報表由原來的41張簡化至37張,涉及優化調整表單25張,減少填報數據項目1 100余項,調整填報項目200余項,使申報表體系結構更加緊密,表中欄次設置更加合理,數據邏輯關系更加清晰。應注意的是,本公告適用于納稅人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調整。納稅人調整以前年度涉稅事項的,應按相應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