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征增值稅。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增值稅優惠的通知》(財稅〔2016〕52號)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規定,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三、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五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殘疾人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范圍的批復》(國稅函〔1999〕329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五條第一款及其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僅限于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稅法第二條所列的其他各項所得,不屬減征照顧的范圍。”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規定:“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