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發布《公告》的背景
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是自然人納稅人辦理各類涉稅事項的唯一代碼標識,也是稅務機關開展征管工作的基礎。為進一步梳理辦事流程,明確事項要求,全面提升納稅服務質量,在充分征求各方的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事項的公告》。
二、《公告》的具體事項
《公告》圍繞有無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兩種情形,對不同身份納稅人所對應的有效身份證件作出了具體說明,同時對納稅人識別號的用途、辦理的途徑以及《公告》的實施時間進行了明確,具體如下:
(一)明確了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是自然人納稅人辦理各類涉稅事項的唯一代碼標識。
(二)明確了自然人納稅人辦理納稅人識別號的時間、渠道及所需資料。即在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或扣繳義務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信息。
(三)明確了稅務機關應當在賦予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后告知或者通過扣繳義務人告知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并為自然人納稅人查詢本人納稅人識別號提供便利。
(四)列舉了納稅人識別號的具體用途。如自然人納稅人用以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申請退稅、開具完稅憑證、納稅查詢等涉稅事項。
(五)根據不同的身份類型對“有效身份證件”做了具體闡述。如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其有效身份證件為居民身份證;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華僑,其有效身份證件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華僑身份證明;港澳居民,其有效身份證件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其有效身份證件為《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居民居住證》,同時又明確了存在多種有效身份證件的情況下,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優先層級,如納稅人為外籍個人且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以下簡稱永久居留證)的,為永久居留證和外國護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證但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以下簡稱工作許可證)的自然人,為工作許可證和外國護照;其他外籍自然人,為外國護照。
三、《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