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民政局、殘疾人聯合會(不發):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稅收優惠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我省貫徹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體現國家扶持安置殘疾人單位政策等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市財政、稅務、民政、殘聯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部門協調,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完善征管辦法,認真做好我省進一步調整現行安置殘疾人單位稅收優惠政策工作。
二、安置殘疾人單位的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
(一)關于增值稅有關問題。
1.實行由國稅機關即征即退方式。全省統一安置實際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限額為3.5萬元。當月應退增值稅稅額計算公式為:
當月應退增值稅額=3.5萬元×企業當月實際安置殘疾人數/12
2.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安置殘疾人單位增值稅限額應書面通知安置殘疾人單位。
3.安置殘疾人單位申請辦理增值稅退還手續時,應按規定填報《企業增值稅退還申請審批表》連同以下附列資料報主管國稅機關。
(1)當期增值稅繳款書。
(2)單位殘疾職工用工情況登記表。
主管國稅機關經審核無誤后,應及時辦理退還增值稅手續。
(二)關于營業稅、城建稅、費附加有關問題。
1.每位殘疾人每年可享受的減征營業稅限額為每人每年3.5萬元。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減免額不包括在限額之內。
2.增值稅即征即退,不退其所對應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三)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
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安置殘疾人單位不享受財稅〔2007〕92號文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三、安置殘疾人單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申辦程序
安置殘疾人單位需要申請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應當分別向主管局、地稅機關提前申請。
(一)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福利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一下資料:
1.減免稅申請報告,《安置殘疾人單位稅收優惠資格認定申請審批表》(附表1);
2.《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縣(區)級(含縣級市,以下同)以上民政部門對企業安置殘疾人比例、企業是否具備福利企業資格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等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3.在職職工名冊和《殘疾人職工情況登記表》(附表2)
4.福利企業與殘疾人簽訂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合同或服務協議及每位殘疾人的殘疾人證;
5.福利企業為殘疾人繳納基本、基本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有關證明材料;
6.福利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向安置每位殘疾人職工支付的工資憑證。
(二)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中安置殘疾人機構(包括工療機構、盲人按摩機構、托養服務工場、職業康復工場等,以下簡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減免稅申請報告,《安置殘疾人單位稅收優惠資格認定申請審批表》(附表1);
2.出具《廣東省集中安置殘疾人機構證書》及縣(區)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對集中安置殘疾人機構安置殘疾人比例、是否具備集中安置殘疾人的條件及享受稅收優惠資格等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3.在職職工名冊和《殘疾人職工情況登記表》(附表2)
4.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及每位殘疾職工的殘疾人證;
5.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有關證明材料;
6.納稅人通過金融機構安置每位殘疾人支付的工資憑證。
(三)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其他單位(以下簡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減免稅申請報告,《安置殘疾人單位稅收優惠資格認定申請審批表》(附表1);
2.在職職工名冊和《殘疾人職工情況登記表》(附表2);
3. 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及每位殘疾職工的殘疾人證;
4. 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有關證明材料;
5. 納稅人通過金融機構安置每位殘疾人支付的工資憑證。
(四)安置殘疾人單位稅收優惠的審批機關為縣(區)級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據認定的條件認真審核納稅人的申請資料,符合條件的,將納稅人的有關申請資料上報縣(區)級稅務機關,縣(區)級稅務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無誤后,核發《稅務認定通知書》或《減免稅批準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作出不予認定的決定,及時通知納稅人。
(五)企業所得稅屬于其他稅務機關征收的,縣(區)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后20天內將審批意見抄送同級的企業所得稅主管機關,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另行審批。
(六)安置殘疾人單位實際安置的殘疾人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但仍符合退、減稅條件的,應當根據變化事項按規定重新申請認定和審批。安置殘疾人單位因殘疾人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退、減稅條件的,應當自情況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和部門之間的溝通合作
主管稅務機關和安置殘疾人單位應建立專門的《安置殘疾人單位--(年度)退稅管理臺帳》(附表3),動態掌握安置殘疾人單位增值稅減稅限額和安置殘疾人變化等情況。縣(區)稅務機關應聯同同級民政和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對享受稅收優惠資格的安置殘疾人單位實施定期年審制度。年度終了的次年3月底前,主管稅務機關應按月平均計算單位全年實際安置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一個納稅年度內計3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25%的,應自次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增值稅退稅、營業稅減征優惠政策。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安置的殘疾人未達規定比例,停止執行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有關信息及時傳遞給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五、建立政策落實情況的跟蹤與反饋機制
調整完善現行安置殘疾人單位稅收優惠政策是一項新的工作,為了準確地向上級反映我省執行新政策后的效果以及遇到的問題,各級稅務機關要建立健全政策落實的跟蹤反饋機制,要對執行新的政策后本地享受政策的企業戶數、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以及享受的減免稅額等變化情況進行定期的分析。各地在執行政策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上級匯報。
六、本通知下發后,《關于做好我省福利企業增值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6]205號)、《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調整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粵國稅發[2006]221號)、《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利企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00]28號)、《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粵財法[2006]97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調整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財法[2006]98號)、《關于加強我省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07]17號)停止執行。
附件:1.安置殘疾人單位稅收優惠資格認定申請審批表(略)
2.殘疾人職工情況登記表(略)
3.安置殘疾人單位--(年度)退稅管理臺帳(略)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總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