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人員類項目
自主創業人員:指未享受過創業扶持補貼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創業者: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在校學生;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畢業5年內留學回國人員;法定年齡內港澳臺居民;具有本市戶籍的登記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隨軍家屬、殘疾人。
初創企業:指在本市登記注冊3年內的未享受過創業扶持補貼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社會組織。
(一)初創企業補貼
補貼條件:1.自主創業人員在其初創企業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在校學生除外)。
2.自主創業人員在其初創企業當前參保狀態正常。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
補貼標準:每人10000元。屬于合伙創辦企業的,合計補貼金額不超過10萬元。
補貼期限:一次性。
申請程序:1.補貼對象應在完成創業實體商事登記或其他法定登記手續及社會保險登記后,向初創企業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服務機構提出自主創業人員身份核實申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2.補貼對象在其初創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提出補貼申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3.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二)補貼
補貼條件:1.自主創業人員在其初創企業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的。
2.自主創業人員在其初創企業當前參保狀態正常。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
補貼標準:每月按本市社會保險費最低繳納標準單位承擔部分的100%給予社會保險費補貼,實際繳納部分低于最低繳納標準的據實給予補貼。
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月份須相應扣減)。
申請程序:1.補貼對象應在完成創業實體商事登記或其他法定登記手續及社會保險登記后,向初創企業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自主創業人員身份核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2.補貼對象在其初創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提出首次補貼申請。首次補貼發放月數最長可追溯3個月。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后續補貼每3個月根據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自動發放。
3.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4.補貼期限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發放補貼:
1)初創企業已經停業、注銷、吊銷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無效);
2)自主創業人員不再是初創企業出資人;
3)自主創業人員改由其他用人單位或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場租補貼
補貼條件:1.自主創業人員在其初創企業連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
2.自主創業人員實際繳納場租滿3個月,且在其初創企業當前參保狀態正常。
3.初創企業租賃場地用于經營(租賃地址與注冊登記地一致),相關場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自有物業。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
補貼標準:1.自主創業人員入駐市、區政府部門主辦的創業孵化載體(以下簡稱主辦載體)創辦初創企業,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減免租金。主辦載體對自主創業人員創辦初創企業已有租金減免或優惠,但低于上述規定比例的,按上述比例予以減免或優惠;已有租金減免或優惠高于上述規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項租金減免。
2.自主創業人員在經市直部門及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認定或備案的創業孵化基地、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留學生創業園等(以下簡稱認定載體)內創辦初創企業,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標準給予租金補貼;實際租金低于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租金給予補貼。
3.自主創業人員在上述主辦載體以及認定載體外租用經營場地創辦初創企業的,按每月最高不超過500元(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的標準,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租金補貼;實際租金低于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租金給予補貼。
4.屬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的,補貼標準在第2、3點的基礎上提高30%。
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月份須相應扣減)。
申請程序:1.補貼對象應在完成創業實體商事登記或其他法定登記手續及社會保險登記后,向初創企業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自主創業人員身份核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2.補貼對象在其初創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提出首次補貼申請。首次補貼發放月數最長可追溯3個月。補貼對象自首次補貼申請之日起每滿3個月提出補貼申請。補貼每3月發放一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3.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4.補貼期限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發放補貼:
1)初創企業已經停業、注銷、吊銷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無效);
2)自主創業人員不再是初創企業出資人;
3)自主創業人員改由其他用人單位或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補貼條件:1.自主創業人員創辦初創企業吸納勞動者就業,并按規定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2.初創企業為招用人員連續正常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且招用人員當前參保狀態正常。
補貼對象: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
補貼標準: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給予補貼;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不同初創企業吸納同一勞動者就業的不能再次申領補貼。
申請程序:1.補貼對象應在完成創業實體商事登記或其他法定登記手續及社會保險登記后,向初創企業注冊地所在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自主創業人員身份核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2.補貼對象在其初創企業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提出首次補貼申請,最后一次申請時間不得超過登記注冊之日起4年。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補貼申請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3.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公示補貼對象、補貼項目、補貼金額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經過調查不符合補貼條件的,不予補貼并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支付環節。
4.補貼按年度申報,首次申報以實際吸納人數申報,后續年度申報按已凈增加人數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