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于建立人事爭議“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通知
法辦〔202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黨中央關于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要部署,落實最高人民法院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多元處理機制的意見》(人社部發〔2017〕26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訴訟銜接工作,增強勞動人事爭議多元化解質效,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建立“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院調解平臺(以下簡稱法院調解平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依托勞動人事爭議在線調解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人社調解平臺),通過系統對接與機構、人員入駐相結合的方式,共同推進“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建設,逐步暢通線上線下調解與訴訟對接渠道,指導全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以下簡稱調解組織)與各級人民法院開展勞動人事爭議全流程在線委派委托調解、音視頻調解、在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等工作。
二、“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任務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統籌推進法院系統在線訴調對接工作,負責法院調解平臺的研發、運維、宣傳等工作。各級人民法院在“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機制框架下,負責與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加強溝通聯系,開展本級特邀調解名冊確認、委派委托調解以及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等工作,做好調解員和業務指導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籌推進調解仲裁系統在線訴調對接工作,負責指導地方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地方調解仲裁系統)建設以及與人社調解平臺的銜接工作,指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及相關管理制度。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建“省級調解專家資源庫”,組織本地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鄉鎮(街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入駐法院調解平臺,指導本地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調解組織人員管理和信息更新等工作。鄉鎮(街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根據需要做好案件調解和法院委派委托案件調解等工作。
三、“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工作流程
(一)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案件處理流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糾紛調解申請后,人民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向調解組織委派委托案件。對于地方調解仲裁系統與人社調解平臺實現系統對接的地區,人民法院通過法院調解平臺將糾紛推送至人社調解平臺,由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在地方調解仲裁系統開展在線調解工作。對于地方調解仲裁系統與人社調解平臺未實現系統對接的地區,可采用機構、人員入駐方式,登錄法院調解平臺開展在線調解工作,并逐步過渡至系統對接方式。
(二)調解組織音視頻調解流程。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應當積極使用法院調解平臺音視頻調解功能開展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案件在線調解工作。對于調解組織自身受理的調解申請,地方調解仲裁系統不支持音視頻調解功能的,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可以通知、指導當事人,使用法院調解平臺的音視頻調解功能開展在線調解。
(三)在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出具法院調解書流程。調解組織調解成功后,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據和司法解釋規定,就達成的調解協議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在線司法確認或者出具法院調解書。調解組織可以通過人社調解平臺向法院調解平臺提供案件辦理情況,為人民法院開展司法確認或者出具法院調解書提供支持。
四、建立溝通會商機制
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加強溝通會商工作,定期通報在線訴調對接工作推廣應用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下一步工作舉措。各地人民法院與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工作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從具體工作層面落實相關建設應用要求。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視“總對總”在線訴調對接工作,將其作為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調處效能、完善勞動人事爭議多元化解機制的重要方式,緊密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開展工作。要加強創新,充分發揮社會多元主體在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協同協作、互動互補、相輔相成作用,更好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勞動人事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
(一)組織入駐法院調解平臺。最高人民法院負責為入駐法院調解平臺的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管理員、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開通賬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分發賬號,組織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本地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管理員、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入駐法院調解平臺工作。
(二)組建特邀調解員隊伍。各高級人民法院、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確定省級調解專家資源庫名冊,組建“省級調解專家資源庫”,專門處理本地區重大集體勞動人事爭議。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法釋〔2016〕14號)要求,將符合條件的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信息通過法院調解平臺推送到同級人民法院進行確認。各級人民法院對于符合條件的調解組織及其調解員,應當納入本院特邀調解名冊,并在法院調解平臺上予以確認。
(三)推進系統開發和對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機構負責推進法院調解平臺與人社調解平臺對接工作。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基于金保工程二期項目,加快推進地方調解仲裁系統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機構負責推進人社調解平臺與地方調解仲裁系統對接工作。
各地在落實推進中的經驗做法、困難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