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管理辦法
深殘聯發[2010]3號
各區財政局、民政局、人事局、局、殘聯: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規范建立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保障體系,現將《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 圳 市 財 政 委 員 會 深 圳 市 民 政 局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管理工作,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共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深圳市扶助殘疾人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輔助器具是指用于預防、代償、監測、緩解或抵消損傷、活動受限和參與限制的產品(包括器具、設備、儀器、技術和軟件)。
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是指對殘疾人進行輔助器具需求評估、適配評估,輔助器具的設計、定(改)制、適應性訓練、借用、維修、回收更換和效果評估、配送,輔助器具服務的咨詢、轉介、宣傳以及居家環境無障礙改造和對殘疾人家屬、監護人、雇主、康復工作者和提供服務的其他人員進行及指導。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的殘疾人。
經深圳市衛生機構診斷具有疑似殘疾的3歲以下戶籍兒童,依據本辦法,享有相應的輔助器具服務。
第四條 市財政委、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殘聯圍繞深圳市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把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工作納入殘疾人事業范疇,結合實際,制定、工作計劃和標準,核撥專項工作經費,審批定點服務機構,頒發專業技術人員上崗證書,指導、協調全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工作。
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負責全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工作的規劃、組織與實施,審核定點服務機構資格,審定市級輔助器具的配送,培養專業技術人員和基層服務人員,擬定市級年度經費預算,組織開展殘疾人輔助器具需求調查、評估、配送、適配等業務工作,承擔全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技術指導、業務管理、信息統計、科研開發與質量管理等工作。
區殘疾人聯合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本區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發展規劃,建立區級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中心,落實專項工作經費,審批輔助器具服務的申請,實施區級輔助器具補貼,指導街道開展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工作。
第二章 輔助器具服務
第五條 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堅持以人為本,促進殘疾人獨立生活、全面康復并就學、和融入社會,為殘疾人提供個性化配置和全方位的服務。堅持專業服務,按照服務標準、流程、手段和機構的專業化要求,確保服務的質量與效果。維護殘疾人獨立生活和選擇輔助器具的權利,保護殘疾人的隱私和權益。
第六條 具有輔助器具需求的深圳戶籍殘疾人可向戶籍所在地街道殘聯提出輔助器具申請,填寫《深圳市殘疾人康復需求申請表》,連同戶口本或身份證、殘疾人證和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上交所在街道殘聯。各街道殘聯負責受理轄區內殘疾人輔助器具申請,在做好殘疾人資料初審后,上報區殘疾人聯合會審核。
第七條 輔助器具適配服務包括輔助器具的需求評估、適配評估、定(改)制設計制作、適應性訓練、效果評估等。適配服務的工作程序為:
1、需求評估。各區殘疾人聯合會受理殘疾人輔具申請后,組織各類專業服務人員對殘疾人的輔助器具需求進行評估,對具有《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補貼目錄A》需求的,由區殘疾人聯合會組織實施;對具有《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補貼目錄B》需求的,轉介到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
2、適配評估。充分考慮殘疾人的功能障礙、個人愿望、居家環境、回歸社會的目標等因素,對殘疾人使用輔助器具進行適配評估,提出輔助器具配置意見(包括選用輔助器具的種類、型號、規格、改制或設計及定制方案、適應性訓練方案等)。對有需要的重度殘疾人,提供居家輔助器具評估。
《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補貼目錄A》內的輔助器具項目由區殘疾人聯合會組織評估,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負責技術審核。
《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補貼目錄B》內的輔助器具項目由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評估。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組織輔助器具適配評估小組,定期到各區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中心開展指導、評估。
市級輔助器具適配評估小組由各類殘疾人康復醫療及工程技術專業人員組成。
3、定(改)制服務。定點服務機構根據適配評估報告,首先選配相應的成品輔助器具,如成品輔助器具無法滿足需要而需定制時,則需要特別設計及量身定制,開展相應的定(改)制配套服務。
4、適應性訓練。輔助器具交付殘疾人后,定點服務機構應對殘疾人進行使用適應性訓練,同時組織開展殘疾人及其親屬有關輔助器具使用培訓(結構、操作方法、維修常識、安全事項)。
5、回訪服務。輔助器具交付殘疾人使用一個月、三個月及半年間,定點服務機構應安排專業人員會同社區服務人員上門進行回訪,對殘疾人使用輔助器具的效果進行評估,征詢意見,跟蹤服務。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需組織人員進行抽查,并將抽查情況定期上報市殘疾人聯合會。
第八條 居家環境改造包括居家活動無障礙和居家建筑無障礙的改造。
1、 改造原則和順序:第一,調整個案生活方式;第二,移動家具制造順暢的空間或通路;第三,輔助器具的應用;第四,居家建筑設施的改造。
2、居家活動無障礙主要是為準備膳食、料理家務和照管居室物品提供相適應的輔助器具。
3、居家建筑無障礙,包括居家出入口的坡道、門、走廊、客廳、飯廳、浴室、廁所、臥室、廚房、書房、交流設施、櫥柜、溫度控制、地面鋪設和緊急疏散等建筑無障礙。
第九條 社區殘疾人工作者負責篩查所轄社區殘疾人的輔助器具需求,并銜接資源幫助殘疾人得到輔助器具服務。殘疾人社區服務機構應配備常用輔助器具,為轄區內有需要的殘疾人提供輔助器具借用、使用和指導服務。
第十條 殘疾人康復、教育、培訓、就業、文體等服務機構需要輔助器具服務的,經市殘疾人聯合會批準,由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受理申請,并組織輔助技術的設計及輔助器具的配送、技術培訓等服務。
第十一條 市、區殘疾人聯合會輔助器具服務機構及各類定點服務機構應提供輔助器具的維修服務。
第十二條 配送的輔助器具達到使用年限的,使用者可申請更換;未達到使用年限的,原則上不予重復配送,因特殊原因確需重新配送的,須經輔助器具復評審核后,方可置換。
第三章 輔助器具配置
第十三條 按照殘疾人的功能障礙及輔助器具的特點及技術要求,實行分級配送(市級-目錄B、區級-目錄A)的辦法。
第十四條 以滿足殘疾人對輔助器具的基本生活需求為主,根據各類輔助器具的功能、技術等因素,將各類殘疾人所需的基本、實用、有效并在市場上可直接獲得的輔助器具成品定為區級補貼輔助器具,建立《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補貼目錄A》。區級在有條件的前提下,可參照市級補貼項目及標準實施。
第十五條 對殘疾人輔助技術含量高,在市場上無法直接購置或需定(改)制和驗配的,定為市級補貼輔助器具,建立《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補貼目錄B》。超出目錄范圍的特殊障礙者所需輔助器具需經市級輔助器具適配評估專家組評估審定。
根據殘疾人的輔助器具需求動態情況,市殘疾人聯合會每年定期對《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補貼目錄》(A、B)進行修訂,制訂服務指引。
第十六條 依照《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補貼目錄》(A、B)配置輔助器具的殘疾人,配置輔助器具產品備案價格未超過補貼上限的,則按輔助器具產品備案價格予以補貼;配置輔助器具產品備案價格超過補貼上限的,按補貼上限給予補貼,超出部分由殘疾人個人支付。
第十七條 原則上殘疾人每人每年度得到補貼配送的輔助器具不超過二件(套)。特殊輔助器具配送視殘疾人具體需求須經輔助器具復評審核后,另行研究確定。
第十八條 輔助器具配送順序為,一是配送功能代償、預防殘疾程度加重或殘疾人急需的輔助器具;二是配送有效提高生活質量的輔助器具;三是方便參與社會活動的輔助器具。
第十九條 工傷及交通事故致殘的殘疾人,社會保險已賠付輔助器具的,在該輔助器具使用年限內,不列入配送范圍。
第二十條 所適配的輔助器具,殘疾人應予以愛護、及時保養,并需掌握安全使用方法后方可使用,不得轉售他人使用以及私自改裝。適配的輔助器具,所有權歸資助適配的政府所有,不再使用時,應統一回收。
第四章 輔助器具產品
第二十一條 補貼目錄A或B類配送所選用的輔助器具產品,由于其個性化的特點,在市財政委員會的授權下,由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及性價比較三家”的原則,組織輔助器具產品準入,建立輔助器具產品登記備案制度。
第二十二條 所選用的輔助器具,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質檢報告等文件,達到國家相關質量要求。
第五章 定點服務機構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工作實行“定點機構、定點管理、定點服務、定點結算”的方式。
第二十四條 實行定點服務機構準入管理,具有從業資質、符合準入條件和履行職責能力的各種性質(類別)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機構,均可申請定點準入。
第二十五條 定點服務機構的基本條件:
1、 具有國家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相應從業資質。
2、 服務場地達到相關規范并取得衛生合格證書和消防合格證書。
3、 具有開展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工作的基本設備。
4、 至少配備有資質的專(兼)職醫療人員、輔助器具適配人員、各類工程技術人員各一名以上。
第二十六條 定點服務機構的職責是:
1、 遵守國家法規。
2、 按照相關技術規范、開展輔助器具適配服務,并確保殘疾人輔助器具的使用安全。
3、 接受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的業務指導。
4、 嚴格執行輔助器具產品價格目錄備案制,及時申報服務產品及價格,做到價物相符。
5、 依時向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報送年度服務統計信息。
6、 承擔服務所產生的技術、質量、安全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定點服務機構審批程序:
1、 申請。申報單位填寫《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定點服務機構申請表》,提供相應證明文件(包括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民非企-《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衛生合格證、消防合格證、專業技術人員從業資質文件、設備清單等)。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負責受理申請。
2、 評估。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組織專家實地考察及技術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3、 審核。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根據評估報告進行審核。
4、 簽訂協議。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與定點服務機構簽訂《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定點機構服務協議》。
第二十八條 定點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核查,報市殘疾人聯合會批準,取消其定點服務機構資格。
1、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2、不履行《服務協議》的。
3、配置輔助器具名不符實、價格不實。
4、出現嚴重事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九條 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承擔對定點服務機構的日常聯系工作,包括:
1、制定定點服務機構建設規范、管理細則、工作標準和服務費用結算標準。
2、監督定點服務機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規范。
3、與定點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監督定點服務機構按照服務協議實施服務。
第六章 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十條 殘疾人輔助器具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持證上崗”的辦法。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從業資質,持有市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上崗證》。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 殘疾人輔助器具補貼及服務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二條 市級殘疾人輔助器具補貼及服務經費(目錄B內項目)列入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年度預算計劃,其它經費列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度預算;區級殘疾人輔助器具補貼及服務經費(目錄A內項目)列入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度預算。
第三十三條 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經費的使用范圍是:
1、 輔助器具需求篩查及適配評估。
2、 輔助器具及零配件、材料的購置。
3、 輔助器具服務(含設計、改制、維修、回訪等)。
4、 殘疾人使用輔助器具適應性訓練。
以上服務經費,按《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費用結算標準》辦理。
殘疾人輔助器具其他經費的使用范圍是:
1、 就學、就業環境的輔助器具配送服務;
2、 輔助器具應用相關人員的培訓;
3、 殘疾人輔助技術應用研究;
4、 輔助器具及輔助技術的宣傳推廣。
第三十四條 輔助器具補貼標準按照《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補貼目錄》(A、B)執行。
第三十五條 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負責與各定點服務機構定期考核并結算。
市級輔助器具補貼費用的結算辦法為:每月10日前,定點服務機構向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報送上月輔助器具服務統計報表;每月25日前,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負責復核并辦理結算。區級殘疾人輔助器具補貼費用參照市級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加強審計監督工作,確保資金合法運作。對違反財經紀律的定點服務機構,取消定點服務機構資格;涉及違法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章 信息與統計
第三十七條 通過宣傳媒體,廣泛開展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的宣傳,有關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信息及時在深圳殘疾人網、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信息網發布。
第三十八條 統計工作按月進行。每年12月20日前,各定點服務機構填報《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統計匯總表》,并按照市、區輔助器具補貼項目的劃分完成數據庫錄入,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資源中心匯總后報市殘疾人聯合會。
第九章 質量管理和科研開發
第三十九條 加強對所納入的定點服務機構提供輔助器具服務的質量管理,杜絕假冒偽劣產品,不斷提高服務質量,為殘疾人提供優質可靠的服務。
第四十條 鼓勵、扶持各科研單位、企事業團體開展殘疾輔助器具的應用研究及開發,并為一線服務人員提供支援技持性服務。對已在市、區科委或殘聯立項的輔助器具研發項目,予以經費支持。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對已接受輔助器具服務、尚有其它需求的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機構應從為殘疾人提供全面服務的目的出發,為殘疾人提供轉介服務。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附件:
1、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補貼目錄A
2、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補貼目錄B
3、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定點服務機構準入要求
4、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定點機構服務協議
5、深圳市殘疾人輔助器具服務費用結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