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扶持殘疾人辦法
深殘聯發[2011]8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扶持殘疾人就業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扶持殘疾人就業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深發[2009]6號),進一步扶持和促進殘疾人就業,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在法定年齡內、有就業愿望、持有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的殘疾人。
第二章 就業服務與援助
第三條 本市機關事業單位應帶頭落實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機關事業單位在招考或錄用公務員、職員、雇員時,不得歧視殘疾人。
市、區各相關部門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應優先安排殘疾人,所安排的殘疾人不計入分散按比例就業人數。
第四條 政府在采購相關產品或服務時,優先采購由殘疾人集中就業機構所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扶持開辦殘疾人集中就業基地,承接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
第五條 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可使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開發公益性崗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安排的殘疾人不計入分散按比例就業人數。
第六條 市、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可向具有保健按摩資質的從業盲人購買服務,為社區有康復和訓練需求的殘疾人提供保健按摩服務,購買服務所需經費在市、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七條 市、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開展殘疾人失業登記工作,參照《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9]26號),為失業殘疾人提供相應的公共就業服務。相關工作經費在市、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條 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廣東省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9年第15號公告)有關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規定,就業困難殘疾人由所在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并報區人力資源部門備案。
用人單位招用經認定的就業困難殘疾人,并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崗工作的,由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按《關于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及申請和獎勵有關事項的通知》(深勞社規[2009]10號)規定給予補貼和獎勵:(一)給予在崗殘疾人崗位補貼;(二)給予用人單位補貼和獎勵。對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按超比例安排的就業困難殘疾人數,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獎勵;對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獎勵。所需經費在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九條 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給予殘疾人就業環境改造、就業設施設備費用補貼扶持,補貼經費在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接受扶持資助的用人單位三年內不能重復申請補貼。
對通過認定的殘疾人集中就業機構(含福利企業),給予不超過9萬元補貼。
對非殘疾人集中就業的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連續在崗兩年以上的)就業總數10人(含10人)以上的,或安排殘疾人(連續在崗兩年以上的)就業總數5人以上(含5人)且屬于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給予不超過9萬元補貼。
第十條 對辦理失業登記6個月后仍未能安排就業的殘疾人,給予不超過每人每月50元、為期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經費在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享受了此項補貼的殘疾人,不能重復申請《關于印發深圳市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深府[2008]49號)文件規定的相應補貼。
第十一條 對分散按比例就業、集中安置就業、自主、等在崗的殘疾人,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當年最低繳交社會保險費標準,給予和保險補貼。已享受第八條規定的補貼和獎勵的,不再給予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補貼。就業困難殘疾人靈活就業由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認定,靈活就業補貼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深府[2009]26號)的規定執行。補貼經費在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各區殘疾人聯合會可對各級殘疾人組織興辦的殘疾人職業康復、康園網絡、陽光家園等服務機構給予扶持,扶持方法通過購買服務機構的服務項目,并以項目方式納入年度經費預算,所需經費在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三條 各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為不能正常融入勞動力市場的殘疾人提供輔助性就業服務,并對參加輔助性就業的殘疾人給予合理的補貼,所需經費在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具體辦法由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
第三章 創業扶持
第十四條 殘疾人在自主創業三年內可向戶口所在地的區殘疾人聯合會提出一次性創業啟動資金申請。對由1至2名殘疾人自主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企業、民辦非企業,給予2萬元的啟動資金扶持;對由3名及以上的殘疾人集體開辦且參與經營的企業、民辦非企業,給予3萬元的啟動資金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超過三年的或已享受啟動資金扶持的,不得申請或重復申請啟動資金扶持。啟動資金扶持經費在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 對自主創業租賃場地并屬于正常經營的殘疾人給予場地租金補貼,場地租金補貼標準為《深圳市自主創業補貼辦法》(深人社規[2009]3號)規定的數額上浮30%。場地租金低于補貼限額的,按實際租金給予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租金補貼經費在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對取得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和福利企業資格的殘疾人企業,給予實際場地租金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補貼經費在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殘疾人自主創業,對自主創業的殘疾人給予稅費補貼、首次創業補貼以及創造就業崗位獎勵,補貼和獎勵標準參照《深圳市自主創業補貼辦法》(深人社規[2009]3號)執行。對已享受自主創業啟動資金扶持的殘疾人,不得重復申請首次創業補貼。補貼和獎勵經費在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殘疾人自主創業辦理小額擔保貸款的,由財政部門按規定予以貼息扶持。具體參照《關于進一步改進我市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帶動就業的通知》(深人社規[2009]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職業
第十七條 對以培訓殘疾人為主的培訓服務機構,按照“先改造后申請”的原則,給予一次性不超過9萬元的無障礙設施設備費用補貼。補貼經費在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市、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勞動職業技能培訓,經費納入年度經費預算,在本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 殘疾人經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批準,參加社會培訓機構舉辦的勞動職業技能培訓的,給予每人每年一次培訓費的核銷: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給予60%培訓費的核銷;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全額培訓費的核銷。所需經費在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二十條 對參加市、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主辦的勞動職業技能培訓的未就業殘疾人,給予每人每天20元綜合補貼。補貼經費由主辦機構在本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鼓勵殘疾人考取國家勞動職業資格證書,考取初級(或相當)勞動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獎勵600元;考取中級(或相當)勞動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獎勵1000元;考取高級(或相當)勞動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獎勵1500元;考取技師(或相當)勞動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獎勵2000元;考取高級技師的,給予獎勵3000元。獎勵經費由所在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獎勵參加勞動職業技能競賽獲獎的殘疾人。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殘疾人勞動職業技能競賽,給予一等獎獲得者獎勵8000元,二等獎獲得者獎勵5000元,三等獎獲得者獎勵3000元。參加省級或市級殘疾人勞動職業技能競賽,給予一等獎獲得者獎勵5000元,二等獎獲得者獎勵3000元,三等獎獲得者獎勵2000元。參加省級以上殘疾人勞動職業技能競賽,已獲得資金獎勵的,市級不再予以獎勵。獎勵經費在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參加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勞動職業技能培訓,由主辦機構購買殘疾人在培訓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所需經費由主辦機構在本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申請資助項目及資金使用進行嚴格的審核、公示和績效審計。
第二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扶持資金的,要追回全部資金,五年內不得申請扶持,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制定的政策發生重疊的,由申請人自主選擇,不能重復享受。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有關實施細則以及服務流程,由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沿用的政策規定發生修訂,按新修訂的政策規定執行。我市原有的殘疾人就業安置、自主創業、職業培訓等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