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9月1日起施行。《規定》調動多部門力量,合力拓展救助范圍,明確需對認定的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條件,提供基本照料,資助參加基本,提供疾病治療,并辦理喪葬事宜。此外,對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將優先給予住房救助,對經各類保險支付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將按照100%的比例給予救助。
在認定對象范圍方面,《規定》明確,本省戶籍無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義務人無相關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特困人員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或者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職業教育、大專)階段就學的,可以繼續享受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
在申請及受理環節,《規定》強調,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并在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開展對特困人員的救助供養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符合認定標準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認定標準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和核對報告。
在救助供養標準方面,省人民政府制定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自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公布之日起30日內,制定并公布本地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不得低于省標準。同時,特困人員可以自主選擇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種形式。
在服務方式及內容上,《規定》綜合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力量,進行了拓展延伸,包括:保障特困人員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供給等;提供日常探訪、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基本服務;資助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提供疾病治療,包括全額資助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并對經各類醫療保險支付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照100%的比例給予救助;免除殯葬基本服務費。
此外,特困人員在省內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免交普通掛號費,免交住院押金,實行一個窗口一次性費用結算,同時基層醫療機構應通過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等形式,定期安排巡診,每年為特困人員安排一次免費體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