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 記者從廣東省保障局官網獲悉,為鼓勵舉報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省醫保局、省財政廳印發《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將于2024年1月1日實施,舉報欺詐騙保,最高獎勵20萬元。
給予獎勵的條件是什么?
《實施細則》規定獎勵舉報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違規線索,并提供了有效證據;2.舉報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未被醫療保障部門掌握;3.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被舉報行為已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4.舉報人愿意得到舉報獎勵,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5.其他依法依規應予獎勵的必備條件。
獎勵的金額怎么確定?
《實施細則》規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最高獎勵金額由10萬提升至20萬元,最低獎勵金額不少于200元。
一級獎勵:提供被舉報對象的詳細違法違規事實、線索及有效證據,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事實基本相符;給予案值金額3%的獎勵;按此計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獎勵。
二級獎勵:提供被舉報對象的違法違規事實、線索及部分有效證據,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事實基本相符;給予案值金額2%的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三級獎勵:提供被舉報對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線索,及部分有效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違規事實基本相符。給予案值金額1%的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元的,按200元獎勵。
多人,多處、多次舉報的怎么獎勵?
《實施細則》規定,舉報人就同一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多處、多次舉報的,由調查處理地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獎勵,獎勵不重復發放;兩名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的,視同為同一舉報人發放獎勵,按一名舉報人獎勵額度進行獎勵。獎金由聯名舉報人推選一名代表領取獎勵,聯名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發放獎勵的主體是誰?
《實施細則》規定舉報獎勵由對舉報進行調查處理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發放。舉報由兩個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分別就本部門查實部分負責進行獎勵。調查和處理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不同的,由作出處理的部門負責進行獎勵。
不予獎勵的情形有哪些?
《實施細則》規定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1.舉報人為醫療保障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受醫療保障部門委托履行基金監管職責的第三方機構工作人員;2.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人主動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者在被調查處理期間檢舉揭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3.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前,舉報人主動撤回舉報;4.舉報人身份無法確認或者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系;5.舉報前,相關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已進入訴訟、仲裁等法定程序;6.其他依法依規不予獎勵的情形。(記者/李潤芳 通訊員/粵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