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發布文號:法〔2021〕348號
發布時間:2021-12-30
生效時間:2022-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關于為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援助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法〔2021〕3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為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21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為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
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試行)
為充分發揮辯護律師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的作用,切實保障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法律及司法解釋,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法律援助通知書應當寫明被告人姓名、案由、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和依據、案件審判庭和聯系方式,并附二審或者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審裁判文書。
第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達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書時,應當書面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階段可以委托辯護律師,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在十日內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書應當隨案移送。
第三條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書后,應當采取適當方式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
第四條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書后,應當在三日內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辯護執業經歷的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應當寫明接受指派的辯護律師的姓名、所屬律師事務所及聯系方式。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告知或者委托高級人民法院告知被告人為其指派的辯護律師的情況。被告人拒絕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六條 被告人在死刑復核期間自行委托辯護律師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并及時函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函告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
第七條 辯護律師應當在接受指派之日起十日內,通過傳真或者寄送等方式,將法律援助手續提交最高人民法院。
第八條 辯護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提供便利。
第九條 辯護律師在依法履行辯護職責中遇到困難和問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解決,切實保障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條 辯護律師應當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一個半月內提交書面辯護意見或者當面反映辯護意見。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十一條 死刑復核案件裁判文書應當寫明辯護律師姓名及所屬律師事務所,并表述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受委托宣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判后五日內將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送達辯護律師。
第十二條 司法部指導、監督全國死刑復核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負責具體組織和實施。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