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5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關于規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
(爭議部分)
為深入貫徹習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加大矛盾糾紛化解力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限度減輕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所產生的不良影響,依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重要講話精神的通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依法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
1.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簡稱“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穩定性增加,勞動關系矛盾逐步凸顯。人民法院在審理因疫情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時,應加強與人社部門、勞動仲裁機構等的聯動協作,樹立利益衡平理念,引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共擔責任共渡難關。
2.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工資待遇等問題處理,遵照《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等規定執行。
3.勞動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或接受醫學觀察,勞動者主張該期間勞動報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4.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認定為工傷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
5.勞動者在疫情防控期間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冠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6,勞動者非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單位應依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規定》等規定保障勞動者享有醫療期相關合法權益。
7,用人單位應嚴格遵照當地政府發布的延遲復工通知執行,除涉及保障城市運行、疫情防控、人民生活必須等情形,用人單位不得強制要求勞動者提前復工,不得以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勞動者無法復工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強制要求勞動者提前復工的,勞動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
8.對于用人單位因疫情停工停產、暫時性經營困難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審慎適用經濟補償金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