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六十六號
《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2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5日
(2022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投資準入
第三章 投資便利
第四章 權益保障
第五章 政務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推進深圳經濟特區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等、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特區內的外商投資及其促進、保護、管理、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堅持開放合作、公平競爭、穩定透明、自由便利的原則,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鼓勵外國投資者加大在特區投資,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外商投資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措施,落實國家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統籌、協調、解決外商投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商務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權益保護服務機制,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業務指引、推送、投資咨詢、投訴協調等服務。
第六條 市、區商務等部門應當創新招商引資方式方法,加大投資環境宣傳,通過舉辦招商會、交易會等方式促進外商投資。
鼓勵各區結合自身區域優勢和產業特點,開展外商投資促進活動。
第七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外事等部門對本市在境外開展的外商投資促進活動進行統籌、指導和服務。
加強與國際友好城市、友好組織以及其他境外城市、地區在投資經貿領域的交流和合作,加強與境外駐深投資促進機構等的溝通合作。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僑商在境外宣傳推介本市營商環境與產業政策。
第八條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投資、擴大產能,加大研發投入、加快技術和產業升級。
第二章 投資準入
第九條 市、區商務部門應當結合本市產業布局、各區戰略定位等特點,加強對外商投資的宏觀規劃引領,擴大利用外商投資的規模,提升利用外商投資的質量。
第十條 依法實施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禁止在國家發布的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制定外商投資準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
前海蛇口自由貿易試驗片區適用國家發布的自由貿易試驗區負面清單。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外國投資者與內資企業同等條件進入。
國家發布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中的許可準入事項,由外國投資者提出申請,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作出是否予以準入的決定。
第十二條 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和本市重點發展領域內進行投資。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先進制造業、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節能環保等重點發展領域進行投資。
第三章 投資便利
第十三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相關部門通過優化資金、人才、物流、通關等措施,鼓勵外國投資者在特區內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各類功能性機構,支持其集聚業務、拓展功能,升級為亞太總部、全球總部。
鼓勵外國投資者設立投資性公司,支持投資性公司依法開展投資活動,為其股權交易、資金進出等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在法定權限內對促進、經濟發展、技術創新有重大貢獻的外資項目,在費用減免、用地保障、公共服務供給等方面制定投資便利化政策,依法落實財政、稅收、金融、用地等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 市商務、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產業用房分類分級管理機制,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產業用房的指引和協調,穩定外商投資企業產業合理用房預期。
第十六條 支持圍繞重點產業領域建設外商投資企業集聚園區,引進重大外資項目。
科技創新、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規范園區管理,及時清理與企業性質掛鉤的不合理規定和做法,保障園區外商投資企業平等享受各類優惠政策和便利化服務。
第十七條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金融科技應用,為外商投資企業涉外收支提供便利化和結算電子化服務,探索實施外籍職工薪酬購匯便利化措施,推進本外幣合一銀行結算賬戶體系建設。
第十八條 支持金融機構根據國家跨境融資管理政策,為外商投資企業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提供相應便利。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規定區域內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變更與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辦理經營活動相關事項,因特殊情況相關人員無法到場辦理或者無法現場提供資料原件的,有關部門和機構可以采取下列便利化方式提供服務:
(一)需要境外相關人員現場辦理的,可以采取在線辦理等替代方式;
(二)需要使用境外證件、證照和其他證明文件的,可以通過接受公證、認證文件等方式提供便利。
第四章 權益保障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項目申報、職稱評聘、人力資源管理、政府采購以及應對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等方面,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
第二十一條 依法平等保護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建立健全跨區域、跨部門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以及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保護體系,依法處理侵害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的行為。
市、區人民法院對于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涉及知識產權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申請,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和審查;對于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
第二十二條 鼓勵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基于自愿原則和商業規則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以及其他企業等開展技術合作。技術侵權責任承擔、改進技術的歸屬等技術合作條件,由合作各方依法平等協商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地方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制定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地方標準,應當聽取外商投資企業意見,并可以根據需要提供標準征求意見稿的英文等其他語種譯本或者摘要。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和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企業標準,引導外商投資企業將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企業標準。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推薦本企業相關領域的專家參加本市各類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鼓勵和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專家參加全國或者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書面征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外商投資企業和有關商會、行業協會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建立健全意見建議采納情況反饋機制。
制定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為外商投資企業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但是國家另有規定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出臺與外商投資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做好宣傳、解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應的英文等其他語種譯本。
第二十五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新形勢新要求對涉及外商投資的本市現行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梳理,對與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不相適應的,應當按照程序向有關部門提出修改建議。
第二十六條 市商務部門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的投訴處理,受理涉及市級事權、影響重大、上級部門轉交以及跨區的外商投資投訴事項,并定期通報投訴處理情況。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部門受理本轄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事項和市商務部門轉交的外商投資投訴事項。
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認為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國家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的規定申請協調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負責外商投資投訴處理工作的部門應當推動實現投訴事項全流程網上辦理,促進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工作跨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投訴人提出投訴事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提交書面投訴材料。投訴材料不齊全的,負責外商投資投訴處理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
負責外商投資投訴處理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接到完整齊備的投訴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后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事項復雜確需延期的,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后五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告知投訴人延期理由。不予受理的,應當于五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發出決定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和解、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國際化多元糾紛化解機制,為外商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便捷高效的糾紛解決途徑。
完善商事糾紛聯合調解機制,發揮外籍與港澳臺地區調解員在涉外糾紛中的調解作用,推動涉外商事爭議高效解決。
支持仲裁機構探索機制創新,借鑒國際商事仲裁慣例,依法完善與外商投資相適應的仲裁規則,提高商事糾紛仲裁的國際化程度,提供獨立、公正、專業、高效的仲裁服務。
第五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主導,專業機構、商會、協會和企業等多方參與的外商投資促進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全方位、精準化的投資促進服務。
市商務部門應當通過外商投資促進服務信息平臺,強化外商投資政策集成,集中列明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資項目信息,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信息咨詢、項目對接等服務。
第三十條 市、區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定期編制和發布外商投資指引,并及時更新。
外商投資指引應當包括本市經濟社會基本情況、重點區域、優勢領域等投資環境介紹,以及外商投資辦事指南、投資促進項目信息和相關數據信息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市、區商務部門應當推進外商投資政務服務標準化辦理,編制并公布市、區外商投資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及其辦事指南。
辦事指南應當明確各政務服務事項的下列內容:
(一)辦理條件和流程;
(二)所需材料清單;
(三)容缺受理的條件;
(四)辦理環節和時限;
(五)收費標準;
(六)聯系方式;
(七)投訴渠道。
第三十二條 市商務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本市外商投資營商環境定期進行專項評估,并將評估報告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外資項目服務制度,完善重大外資項目跟蹤服務機制,實施臺賬管理和全流程跟蹤服務。對列入重大外資項目清單的,通過建立綠色通道等方式,統籌推進準入、規劃、用地、環保、用能、建設、外匯等事項,支持項目建設和發展。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出臺招商工作激勵措施,將招商成果、服務成效等納入考核激勵。
鼓勵相關類別的社會組織、招商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引進符合市、區產業發展導向的外資項目,各區可以根據引進項目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第三十五條 鼓勵外國投資者設立研發創新中心、外資研發總部、開放式創新平臺等,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加強自主研發。鼓勵跨國公司與其他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聯合研發機構,開展研發合作。支持境外的世界知名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來深設立分支機構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促進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轉化。
納入本市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服務平臺統一管理的大型科研儀器設施、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按照本市關于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外商投資企業平等開放共享。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本市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政府科技計劃項目和重點實驗室申報,并享受配套政策扶持。
市、區科技創新部門應當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指導和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十六條 市、區商務部門應當加強涉外商務人才培養,加大外商投資促進培訓力度,定期舉辦外商投資促進、保護、管理等有關培訓活動,提高外商投資促進人員業務水平。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外商投資企業的政企溝通機制,通過定期協商、熱線服務等方式廣泛聽取外商投資企業意見建議,對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進行全流程服務,跟蹤項目在談、簽約、注冊和運營的全過程,及時了解并協調解決其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 市商務、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國家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為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投資信息提供指導,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得的投資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不得要求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與外商投資無關的信息;不得將報送投資信息作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辦理企業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前置條件。
第三十九條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法律服務專業機構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合同審查、知識產權保護、股權設計、融資、稅務、用工、涉外糾紛等法律服務。
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并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市、區商務部門可以為其提供過渡期專項法律咨詢服務,指導其平穩完成組織形式等轉型過渡。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移動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普惠式、智能化、便捷化的法律風險自測服務,支持和引導外商投資企業完善合規管理體系。
第四十一條 海關應當按照國家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的有關要求,優化通關全鏈條業務流程,深化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提高通關效率;通過提供信用培育服務,指導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有關國際條約和國家關于海關企業信用管理的規定,申請成為經認證的經營者,給予相應的通關便利支持。
第四十二條 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外籍高層次人才。為外籍高層次人才投資、學術交流、經貿活動提供出入境便利。
優化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許可審批流程。為引進符合條件的外籍人才提供簽證、落戶、、、稅收、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的便利服務。
第四十三條 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風險可控的領域,探索建立國際職業資格證書認可清單制度,對部分需持證上崗的職業,允許取得境外相應職業資格或者公認的國際專業組織認證的國際人才,經能力水平認定或者相關主管等部門備案后從事執業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特區內投資,參照本條例執行。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特區內投資,適用國家有關臺灣同胞投資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家有關臺灣同胞投資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的事項,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國家或者廣東省對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營商活動有更加便利或者優惠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實施。
《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條例》解讀
2022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以外商投資準入與經營的生命周期為脈絡,著眼于外商投資企業的關切,通過細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固化我市外商投資實踐成果,在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立法必要性
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建成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的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慶祝大會上明確指出,深圳要銳意開拓全面擴大開放,加快推進規則標準等制度型開放,率先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的意見》提出到2025年,深圳經濟實力、發展質量躋身全球城市前列,建成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的發展目標。以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建設為契機,通過經濟特區立法增強我市經濟發展的外資驅動力,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創新發展,發揮外商投資在推動我市高質量發展和擴大對外開放中的重要作用,為我市建成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奠定必要基礎。
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以法治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均于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在外商投資促進、投資保護、投資管理等方面作出了頂層制度設計,為新形勢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時上位法也對規范外商投資管理、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提出更高要求。為了全面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并立足我市毗鄰港澳地區的區位優勢和外商投資發展實際,有必要對上位法進一步補充細化,通過經濟特區立法在明確外商投資準入、提高外商投資便利、強化外商投資權益保障、提升政府公共服務等方面作出制度設計,以法治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發揮好法治固根本、穩預期、立長遠的保障作用。
制定《條例》是加強外商投資便利、保護和服務,營造更加開放公平營商環境的需要。深圳作為改革開放前沿陣地,在促進外商投資和提升外商投資服務等方面具有先發優勢。但對標國外先進城市以及深圳先行示范區的建設要求,在我市外商投資便利、權益保障以及政務服務等方面仍有進一步改善和提升的空間。為回應外商投資企業的現實關切,通過經濟特區立法營造更加開放公平的市場環境,在繼續夯實我市外商投資促進政策的基礎上,加強外商投資保護和服務,為我市外商投資領域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提供法規依據和制度保障,促進外資準入更自由、投資活動更便利、服務體系更健全、權益保護更有效、市場競爭更公平。
二、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四十六條,包括總則、投資準入、投資便利、權益保障、政務服務、附則等六個方面,其主要內容:
(一)明確外商投資工作部門職責要求
為切實保障外商投資工作長期穩定、持續高效發展,對外商投資工作相關部門職責關系予以進一步明確。規定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外事等部門對本市在境外開展的外商投資促進活動進行統籌、指導和服務;市、區商務等部門應當創新招商引資方式方法,加大投資環境宣傳,通過舉辦招商會、交易會等方式促進外商投資。鼓勵各區結合自身區域優勢和產業特點,開展外商投資促進活動。同時,加強與國際友好城市、友好組織以及其他境外城市、地區在投資經貿領域的交流和合作,加強與境外駐深投資促進機構等的溝通合作。
(二)細化落實國家外商投資準入制度
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制度,進一步擴大利用外商投資規模、提升利用外商投資質量,規定市、區商務部門應當結合本市產業布局、各區戰略定位等特點,加強對外商投資的規劃引領;依法實施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禁止在國家發布的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制定外商投資準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外國投資者與內資企業同等條件進入;國家發布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中的許可準入事項,由外國投資者提出申請,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作出是否予以準入的決定。同時,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和本市重點發展領域內進行投資。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先進制造業、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節能環保等重點發展領域進行投資。
(三)完善外商投資便利化措施
提高外商投資便利化水平,進一步提升外商來深投資的積極性,鼓勵外國投資者在經濟特區內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各類功能性機構,支持其升級為亞太總部、全球總部。同時,在公共服務供給以及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跨境融資、資金結算等方面規定了多項便利化措施。此外,考慮到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和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相關人員的工作特點和實際情況,規定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辦理經營活動相關事項,因特殊情況相關人員無法到場辦理或者無法現場提供資料原件的,有關部門和機構可以采取在線辦理等替代方式或者通過接受公證、認證文件等方式提供便利。
(四)強化外商投資企業權益保障
進一步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回應外商投資企業關切,結合深圳實際,對有關法律、法規作相應的補充細化。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規定依法平等保護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建立健全跨區域、跨部門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以及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保護體系,依法處理侵害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的行為;市、區人民法院對于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涉及知識產權的財產保全、證據保全、行為保全申請,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和審查;對于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在技術合作方面,鼓勵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基于自愿原則和商業規則,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以及其他企業等開展技術合作;技術侵權責任承擔、改進技術的歸屬等技術合作條件,由合作各方依法平等協商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舉報投訴方面,對一般投訴事項,與廣東省相關規定保持一致,規定投訴處理工作部門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而對復雜確需延期的投訴事項,將辦結期限規定為五十個工作日,相比國家和廣東省的規定縮短了十個工作日,對外商投資投訴事項的處理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條例》在外商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政策、平等參與標準與法規規章的制定與修改、爭議解決,以及更加便利或者優惠條款適用等方面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五)優化外商投資政務服務
推進外商投資政務服務標準化辦理,優化辦事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在強化外商投資服務機制方面,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主導,專業機構、商會、協會和企業等多方參與的外商投資促進公共服務體系;市商務部門應當通過外商投資促進服務信息平臺,強化外商投資政策集成,集中列明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資項目信息,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信息咨詢、項目對接等服務。在吸引外籍高層次人才方面,根據2021年10月31日國務院印發的《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規定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風險可控的領域,探索建立國際職業資格證書認可清單制度,對部分需持證上崗的職業,允許取得境外相應職業資格或者公認的國際專業組織認證的國際人才,經能力水平認定或者相關主管等部門備案后從事執業活動。在提高通關便利化水平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1號),明確海關應當按照國家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的有關要求,優化通關全鏈條業務流程,深化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提高通關效率;通過提供信用培育服務,指導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有關國際條約和國家關于海關企業信用管理的規定,申請成為經認證的經營者,給予相應的通關便利支持。此外,在外商投資指引編制和發布、外商投資營商環境評估、重大外資項目服務制度、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涉外商務人才培養、外商投資信息報送、人才引進等方面還作出一系列優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