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管理規定
發文機關:網信辦
來 源:網信辦網站
主題分類:文化、廣電、出版\其他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09日
發布日期:2022年
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是指通過操作系統、應用軟件、網站等,以彈出消息窗口形式向互聯網用戶提供的信息推送服務。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三條 提供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維護清朗網絡空間。
第四條 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生態治理、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管理制度。
第五條 提供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推送《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規定的違法和不良信息,特別是惡意炒作娛樂八卦、緋聞隱私、奢靡炫富、審丑扮丑等違背公序良俗內容,不得以惡意翻炒為目的,關聯某一話題集中推送相關舊聞;
(二)未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的,不得彈窗推送新聞信息,彈窗推送信息涉及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依法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的,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
(三)彈窗推送新聞信息的,應當嚴格依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互聯網新聞信息稿源單位名單》,不得超范圍轉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四)提升彈窗推送信息多樣性,科學設定新聞信息和垂直領域內容占比,體現積極健康向上的主流價值觀,不得集中推送、炒作社會熱點敏感事件、惡性案件、災難事故等,引發社會恐慌;
(五)健全彈窗信息推送內容管理規范,完善信息篩選、編輯、推送等工作流程,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審核力量,加強彈窗信息內容審核;
(六)保障用戶權益,以服務協議等明確告知用戶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的具體形式、內容頻次、取消渠道等,充分考慮用戶體驗,科學規劃推送頻次,不得對普通用戶和會員用戶進行不合理地差別推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或者影響用戶關閉彈窗,彈窗信息應當顯著標明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身份;
(七)不得設置誘導用戶沉迷、過度消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倫理道德的算法模型;不得利用算法實施惡意屏蔽信息、過度推薦等行為;不得利用算法針對未成年人用戶進行畫像,向其推送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八)彈窗推送廣告信息的,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和關閉標志,確保彈窗廣告一鍵關閉;
(九)不得以彈窗信息推送方式呈現惡意引流跳轉的第三方鏈接、二維碼等信息,不得通過彈窗信息推送服務誘導用戶點擊,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
第六條 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關于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的公眾投訴舉報。
第七條 鼓勵和指導互聯網行業組織建立健全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行業準則,引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八條 網信部門會同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協作監管等工作機制,監督指導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依法依規提供服務。
第九條 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