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于2023年8月30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98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針對司法實踐中長期制約外國法律查明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了系統(tǒng)規(guī)范。
《解釋(二)》制定的背景和意義
黨的二十大提出,要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審判工作肩負著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發(fā)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fā)展利益的重要職能。
外國法律查明是正確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也是長期制約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審判質效的一大難題。隨著我國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持續(xù)推進,國際民商事交往日益頻繁,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國家、地區(qū)和法域明顯增多,案件審理涉及外國法律查明的情形越來越多,準確查明外國法律的司法需求持續(xù)增長。
但我國法律體系中,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第十條對外國法律查明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外國法律查明的規(guī)則不完善、程序不清晰、可操作性不強,致使涉外民商事審判實踐中外國法律“查明難”、查明率低、查明時間長的問題非常突出。由于缺乏統(tǒng)一規(guī)范,各地法院查明外國法律實踐存在標準不統(tǒng)一、說理不充分、認定不正確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相應廢止,其關于外國法律查明途徑的規(guī)定不再適用。調研過程中,各地法院建議,應盡快就外國法律查明制定司法解釋,建立統(tǒng)一規(guī)范、科學完善的查明規(guī)則,確保人民法院準確查明外國法律。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全面總結外國法律查明實踐經驗,經過充分調研、反復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制定了《解釋(二)》。《解釋(二)》的發(fā)布,是人民法院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的重要舉措,為進一步完善外國法律查明制度,規(guī)范外國法律查明司法實踐提供了具體依據(jù),對于提升涉外民商事審判質效,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保障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huán)境,提升我國司法的國際公信力和影響力,具有重要意義。
《解釋(二)》制定的原則
《解釋(二)》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外交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嚴格依法原則。除《解釋(二)》之外,目前我國法律、司法解釋中涉及外國法律查明的主要包括法律適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解釋(二)》在制定過程中,嚴格遵從法律適用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立場,融合其他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的相關規(guī)定,堅持傳承、系統(tǒng)理念,總結實踐發(fā)展經驗,借鑒域外先進做法,對外國法律的查明責任、查明途徑、查明程序、查明費用負擔等進行了系統(tǒng)完善。
堅持司法為民原則。為中外當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是人民法院歷來堅持的根本立場。《解釋(二)》以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為出發(fā)點,將為人民司法的理念貫穿其中。《解釋(二)》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努力查明外國法律,不得將應由法院查明的責任轉為由當事人提供,不得簡單認定外國法律不能查明。在當事人具有提供外國法律的義務時,如果當事人有具體理由無法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提供,人民法院應視情準予當事人延期提供。
堅持務實管用原則。長期以來,外國法律查明難、認定難,耗費時間長,從事涉外民商事審判的法官對于查明外國法律存有畏難情緒、不會查明。《解釋(二)》堅持問題導向,“對癥下藥”,從務實管用的角度設計條文內容,提高一線法官查明外國法律的積極性和工作效率。《解釋(二)》大大拓寬了外國法律查明的途徑,不僅增強了查明途徑的可操作性,而且開放式規(guī)定其他適當途徑均可利用。同時,《解釋(二)》對于外國法律的查明程序進行了細化,對于外國法律的審查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和統(tǒng)一。
《解釋(二)》的主要內容和亮點
《解釋(二)》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查明責任不清、查明途徑單一、查明程序不規(guī)范、認定標準不統(tǒng)一等長期制約外國法律查明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了系統(tǒng)規(guī)范。
一是明晰外國法律的查明責任。對于查明責任,根據(jù)法律適用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有義務查明外國法律,“由當事人提供”只是我國法院查明外國法律的途徑之一。法律規(guī)定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當事人負有提供義務,在于此種情形下當事人對外國法律更加熟悉,由其提供有利于提高審判效率。針對實踐中部分法院存在混淆查明責任和查明途徑的錯誤認識,《解釋(二)》第一條開宗明義,明確人民法院有查明外國法律的責任,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時負有提供外國法律的義務。同時,《解釋(二)》第二條明確當事人未選擇適用外國法律時,亦不排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要求當事人協(xié)助提供外國法律,并于第二條第三款進一步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jù)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要求當事人協(xié)助提供外國法律的,不得僅以當事人未予協(xié)助提供為由認定外國法律不能查明”。由此形成清晰完善的以法院查明為主、當事人提供為輔的查明規(guī)則。
二是拓展外國法律的查明途徑。我國法律對外國法律的查明途徑沒有明確規(guī)定。《解釋(二)》在總結原有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基礎上,于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查明外國法律的七種途徑。一是由當事人提供,這是最常見的途徑;二是通過司法協(xié)助渠道由對方的中央機關或者主管機關提供;三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請求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或者該國駐我國使領館提供;四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參與的法律查明合作機制參與方提供;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提供;六是由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者中外法律專家提供;七是其他適當途徑。
三是明確查明外國法律的程序和提供形式。《解釋(二)》第三條首先對當事人提供外國法律的范圍作了規(guī)定,包括具體規(guī)定、獲得途徑、效力情況、與案件爭議的關聯(lián)性等內容,如果外國法律為判例法時,還應當提供判例全文。為減少無效,提高查明外國法律的效率和準確性,《解釋(二)》第六條規(guī)定,在查明外國法律之前,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庭前會議或者以其他適當方式,確定需要查明的外國法律的范圍。當然,前述規(guī)定的應當提交的內容,并不限制當事人繼續(xù)提交有關外國法律的學術著作、學理闡述等參考輔助資料,或者其他對外國法律的理解與適用的意見等。
此外,由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法律專家出具外國法律意見的,《解釋(二)》第四條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關于專家輔助人的規(guī)定,強化對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法律專家的專業(yè)性、中立性要求,規(guī)定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法律專家在提供法律意見的同時,還應當提交資質資歷證明、身份證明和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書面聲明等。
四是明確審查認定外國法律的程序。外國法律是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如何分配的準據(jù)法,人民法院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發(fā)表意見的權利。《解釋(二)》第五條規(guī)定查明的外國法律的相關材料均應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對外國法律的內容及理解與適用進行充分辯論。在此基礎上,《解釋(二)》第七條規(guī)定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法律專家可以出庭協(xié)助查明外國法律。一方面,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法律專家出庭接受詢問;另一方面,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法律專家出庭作出說明,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準許。
五是明確審查認定外國法律的標準。對于在法庭上出示的外國法律,如何確認其真實性并予以準確理解和適用,歷來是涉外民商事審判的難題。《解釋(二)》第八條分三種情形作出規(guī)定。第一項是對《解釋(一)》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強調,即“當事人對外國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均無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確認”。第二項對當事人有異議時如何處理作出規(guī)定。一方面,為防止當事人以對外國法律有異議為由拖延訴訟,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異議需要說明理由;另一方面,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補充查明或補充提供材料的方式解決異議。第三項基于訴訟經濟原則和方便當事人訴訟原則,對于生效裁判已經查明認定的外國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同時考慮外國法律有可能被修訂、廢止,因此規(guī)定“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六是明確裁判文書必須記載查明外國法律的過程。《解釋(二)》第十條要求裁判文書中應當載明外國法律的查明過程及外國法律的內容,如果認定外國法律不能查明,則應當載明不能查明的理由。
七是明確查明費用的處理原則。我國法律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并未明確查明外國法律的費用為訴訟費用。鑒于此,《解釋(二)》第十一條就當事人將查明費用作為訴訟請求提出時如何處理進行了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法律查明費用負擔的,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其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據(jù)當事人主張,結合外國法律查明情況和案件具體情況酌情支持合理的查明費用。
八是明確港澳法律查明的參照適用規(guī)則。在涉港澳民商事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經常需要查明港澳法律。《解釋(二)》第十二條對查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法律參照適用本解釋作了規(guī)定。《解釋(二)》規(guī)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查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為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進一步建立各類新型的法律查明途徑及合作機制預留充分空間。(記者 王麗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于2023年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98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
法釋〔2023〕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2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98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查明外國法律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根據(jù)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查明該國法律。
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當事人未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由人民法院查明該國法律。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下列途徑查明外國法律:
(一)由當事人提供;
(二)通過司法協(xié)助渠道由對方的中央機關或者主管機關提供;
(三)通過最高人民法院請求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或者該國駐我國使領館提供;
(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參與的法律查明合作機制參與方提供;
(五)由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提供;
(六)由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者中外法律專家提供;
(七)其他適當途徑。
人民法院通過前款規(guī)定的其中一項途徑無法獲得外國法律或者獲得的外國法律內容不明確、不充分的,應當通過該款規(guī)定的不同途徑補充查明。
人民法院依據(jù)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要求當事人協(xié)助提供外國法律的,不得僅以當事人未予協(xié)助提供為由認定外國法律不能查明。
第三條 當事人提供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交該國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并說明獲得途徑、效力情況、與案件爭議的關聯(lián)性等。外國法律為判例法的,還應當提交判例全文。
第四條 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法律專家提供外國法律的,除提交本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法律查明服務機構的資質證明、法律專家的身份及資歷證明,并附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書面聲明。
第五條 查明的外國法律的相關材料均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人民法院應當聽取各方當事人對外國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的意見。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庭前會議或者以其他適當方式,確定需要查明的外國法律的范圍。
第七條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提供外國法律的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者法律專家出庭接受詢問。當事人申請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者法律專家出庭,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準許。
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者法律專家現(xiàn)場出庭確有困難的,可以在線接受詢問,但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者法律專家所在國法律對跨國在線參與庭審有禁止性規(guī)定的除外。
出庭的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者法律專家只圍繞外國法律及其理解發(fā)表意見,不參與其他法庭審理活動。
第八條 人民法院對外國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根據(jù)以下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當事人對外國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均無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確認;
(二)當事人對外國法律的內容及其理解與適用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補充查明或者要求當事人補充提供材料。經過補充查明或者補充提供材料,當事人仍有異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認定;
(三)外國法律的內容已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外國法律查明辦理相關手續(xù)等所需時間確定當事人提供外國法律的期限。當事人有具體理由說明無法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提供外國法律而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視情可予準許。
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該外國法律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不能查明外國法律。
第十條 人民法院依法適用外國法律審理案件,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載明外國法律的查明過程及外國法律的內容;人民法院認定外國法律不能查明的,應當載明不能查明的理由。
第十一條 對查明外國法律的費用負擔,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在作出裁判時確定上述合理費用的負擔。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查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法律,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查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的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三條 本解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負責人就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二)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98次會議于2023年8月30日審議通過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3〕12號,以下簡稱本解釋),于2023年12月1日發(fā)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是人民法院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的重要舉措,為進一步完善外國法律查明制度,規(guī)范外國法律查明司法實踐提供了具體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負責人就本解釋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本解釋在豐富查明外國法律的途徑方面有哪些創(chuàng)新,這些新途徑具體如何操作?
答:一是增強傳統(tǒng)查明途徑的可操作性。例如,將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3條規(guī)定的“由與我國訂立司法協(xié)助協(xié)定的締約對方的中央機關提供”修改為“通過司法協(xié)助渠道由對方的中央機關或者主管機關提供”,即在條約的基礎上增加了依據(jù)互惠請求而查明外國法律。再如,對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或該國駐我國使領館提供這一傳統(tǒng)途徑,明確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請求,以真正發(fā)揮該兩種途徑的作用。
二是吸收近年來外國法律查明司法實踐的最新發(fā)展情況,拓展多項途徑。例如,將“由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專家提供”作為單獨一項,充分發(fā)揮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的職能作用。具體操作上,由下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國際商事法庭協(xié)調指導辦公室提出。再如,將實踐中應用較多的“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提供”納入其中,通過接受委托的方式提供法律意見。此外,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與外國最高法院建立的法律查明合作機制最新實踐,將“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參與的法律查明合作機制參與方提供”作為一項。最高人民法院與新加坡共和國最高法院已經簽署《法律查明問題的合作諒解備忘錄》,新加坡法律的查明可以按照備忘錄確定的程序進行。
三是作了開放式規(guī)定即“其他適當途徑”查明,為查明外國法律的各類途徑留出彈性空間,鼓勵法官和當事人通過行業(yè)自律性組織、國際組織、學術機構、法律資料庫、互聯(lián)網等途徑獲取外國法律。
問: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法律專家如何參與庭審,具體要求是什么?
答: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法律專家可以出庭協(xié)助人民法院查明外國法律。從程序啟動上,包括兩種方式:一是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法律專家出庭接受詢問;二是當事人也可以申請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法律專家出庭作出說明。從參與方式上,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可以現(xiàn)場出庭接受詢問;二是現(xiàn)場出庭確有困難的,可以在線接受詢問。但法律查明服務機構或者法律專家只圍繞外國法律及其理解發(fā)表意見,不參與其他法庭審理活動。
問:最高人民法院將采取哪些舉措來推動本解釋的貫徹實施?
答:最高人民法院將以本解釋的發(fā)布實施為契機,繼續(xù)深化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機制改革,全面加強對下監(jiān)督指導,有效破解困擾涉外民商事審判的外國法律“查明難”問題。一是發(fā)布外國法律查明典型,加強案例篩選和報送工作,完善案例指導制度,充分發(fā)揮案例的示范指導作用。二是落實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工作要求,建立域外法律和案例資源庫,進一步便利外國法律的查明。三是開展和宣講,指導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部門,全面學習掌握和準確理解適用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