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釋〔2015〕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根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十八、審判監督程序
第三百七十五條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七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的案件。
第三百七十七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可以是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條再審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裁判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
再審申請書應當明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審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第三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當事人分別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且不能協商一致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百八十條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第三百八十一條當事人認為發生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第三百八十二條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裁定再審;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第三百八十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第三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第三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向再審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并向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發送應訴通知書、再審申請書副本等材料。
第三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再審案件后,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四條等規定,對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進行審查。
第三百八十七條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
對于符合前款規定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再審申請人說明其逾期提供該證據的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和本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百八十八條再審申請人證明其提交的新的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于庭審結束后才發現的;
(二)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審庭審結束后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
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原審中已經提供,原審人民法院未組織質證且未作為裁判根據的,視為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但原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不予采納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九條當事人對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在原審中拒絕發表質證意見或者質證中未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的,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規定的未經質證的情形。
第三百九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判決、裁定結果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一)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
(二)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
(三)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
(五)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
(六)明顯違背立法原意的。
第三百九十一條原審開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規定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
(一)不允許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的;
(二)應當開庭審理而未開庭審理的;
(三)違反法律規定送達起訴狀副本或者上訴狀副本,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一項規定的訴訟請求,包括一審訴訟請求、二審上訴請求,但當事人未對一審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提起上訴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二項規定的法律文書包括:
(一)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
(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
第三百九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三項規定的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是指已經由生效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所確認的行為。
第三百九十五條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超出法定再審事由范圍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第三百九十六條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決定再審,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需要中止執行的,應當在再審裁定中同時寫明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將中止執行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十日內發出裁定書。
第三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根據審查案件的需要決定是否詢問當事人。新的證據可能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詢問當事人。
第三百九十八條審查再審申請期間,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依法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列為再審申請人,對其再審事由一并審查,審查期限重新計算。經審查,其中一方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各方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第三百九十九條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勘驗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四百條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審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
第四百零一條人民法院準許撤回再審申請或者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后,再審申請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的除外。
第四百零二條再審申請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終結審查:
(一)再審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繼者或者權利義務承繼者聲明放棄再審申請的;
(二)在給付之訴中,負有給付義務的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經授權以當事人名義申請再審的;
(五)原審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六)有本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第四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符合缺席判決條件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四百零四條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再審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進行:
(一)因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先由再審申請人陳述再審請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請人答辯、其他原審當事人發表意見;
(二)因抗訴再審的,先由抗訴機關宣讀抗訴書,再由申請抗訴的當事人陳述,后由被申請人答辯、其他原審當事人發表意見;
(三)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有申訴人的,先由申訴人陳述再審請求及理由,后由被申訴人答辯、其他原審當事人發表意見;
(四)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沒有申訴人的,先由原審原告或者原審上訴人陳述,后由原審其他當事人發表意見。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明確其再審請求。
第四百零五條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再審請求進行。當事人的再審請求超出原審訴訟請求的,不予審理;符合另案訴訟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
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結束前提出的再審請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審理。
人民法院經再審,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一并審理。
第四百零六條再審審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一)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請求,人民法院準許的;
(二)再審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審請求處理的;
(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
(四)有本解釋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情形的。
因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裁定再審的案件,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再審程序終結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原生效判決自動恢復執行。
第四百零七條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予維持;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應當在再審判決、裁定中糾正瑕疵后予以維持。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導致裁判結果錯誤的,應當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百零八條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或者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第四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調解書裁定再審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當事人提出的調解違反自愿原則的事由不成立,且調解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二)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所主張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調解書需要繼續執行的,自動恢復執行。
第四百一十條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裁定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撤銷原判決。
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一條當事人提交新的證據致使再審改判,因再審申請人或者申請檢察監督當事人的過錯未能在原審程序中及時舉證,被申請人等當事人請求補償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百一十二條部分當事人到庭并達成調解協議,其他當事人未作出書面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中對該事實作出表述;調解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且不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在判決主文中予以確認。
第四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或者經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以及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以及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裁定等不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判決、裁定除外。
第四百一十五條人民檢察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有明顯錯誤的再審判決、裁定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受理:
(一)再審檢察建議書和原審當事人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已經提交;
(二)建議再審的對象為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可以進行再審的判決、裁定;
(三)再審檢察建議書列明該判決、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
(五)再審檢察建議經該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補正或者撤回;不予補正或者撤回的,應當函告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七條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裁定再審:
(一)抗訴書和原審當事人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已經提交;
(二)抗訴對象為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可以進行再審的判決、裁定;
(三)抗訴書列明該判決、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補正或者撤回;不予補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百一十八條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被上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后,人民檢察院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抗訴事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四百一十九條人民法院收到再審檢察建議后,應當組成合議庭,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裁定再審,并通知當事人;經審查,決定不予再審的,應當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第四百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因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檢察建議裁定再審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經作出的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裁定的影響。
第四百二十一條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同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的情況,應當向法庭提交并予以說明,由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第四百二十二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八項規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但符合本解釋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規定的當事人申請而裁定再審,按照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應當追加其為當事人,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重審時應追加其為當事人。
第四百二十三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四百二十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后,案外人屬于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依照本解釋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僅審理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對其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經審理,再審請求成立的,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請求不成立的,維持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第四百二十五條本解釋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適用于審判監督程序。
第四百二十六條對小額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當事人以不應按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為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組成合議庭審理。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二十七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一個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債權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百二十八條人民法院收到債權人的支付令申請書后,認為申請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債權人限期補正。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四百二十九條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符合下列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請書后五日內通知債權人:
(一)請求給付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
(二)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三)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在我國境內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六)收到申請書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七)債權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支付令申請書后五日內通知債權人不予受理。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支付令案件,不受債權金額的限制。
第四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由審判員一人進行審查。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駁回申請:
(一)申請人不具備當事人資格的;
(二)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證明文件沒有約定逾期給付利息或者違約金、賠償金,債權人堅持要求給付利息或者違約金、賠償金的;
(三)要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屬于違法所得的;
(四)要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尚未到期或者數額不確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請后,發現不符合本解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駁回申請。
第四百三十一條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債務人拒絕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
第四百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已發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請后,債權人就同一債權債務關系又提起訴訟的;
(二)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法送達債務人的;
(三)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前,債權人撤回申請的。
第四百三十三條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債務人超過法定期間提出異議的,視為未提出異議。
第四百三十四條債權人基于同一債權債務關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請中向債務人提出多項支付請求,債務人僅就其中一項或者幾項請求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各項請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五條債權人基于同一債權債務關系,就可分之債向多個債務人提出支付請求,多個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幾人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請求的效力。
第四百三十六條對設有擔保的債務的主債務人發出的支付令,對擔保人沒有拘束力。
債權人就擔保關系單獨提起訴訟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第四百三十七條經形式審查,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異議成立,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本解釋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情形的;
(二)本解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情形的;
(三)本解釋規定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對是否符合發出支付令條件產生合理懷疑的。
第四百三十八條債務人對債務本身沒有異議,只是提出缺乏清償能力、延緩債務清償期限、變更債務清償方式等異議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債務人的口頭異議無效。
第四百三十九條人民法院作出終結督促程序或者駁回異議裁定前,債務人請求撤回異議的,應當裁定準許。
債務人對撤回異議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百四十條支付令失效后,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應當自收到終結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不影響其向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百四十一條支付令失效后,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自收到終結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內未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訴訟的,視為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起訴。
債權人提出支付令申請的時間,即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間。
第四百四十二條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支付令的期間,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百四十三條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銷的,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裁定撤銷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