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國家經貿委關于印發《企業職工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6]3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國務院有部委、直屬機構,解放軍總后勤部生產管理部:
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提出,要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這是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基本保證。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就必須深化企業改革,加強企業管理,由粗放型經營轉為集約化經營;由外延擴大再生產轉為內涵擴大再生產;就必須更自覺地將經濟建設真正轉移到依靠科技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素質的軌道上來。這是落實科教興國戰略的具體措施,是實現“兩個” 根本轉為的基本保證。
根據《勞動法》、《職業法》、《公司法》和《企業法》 的有關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宣傳。貫徹執行。依據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勞動部負責企業職工培訓工作,國家經貿委負責企業管理人員培訓工作。希望各地勞動行政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指導企業深化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結合實際情況,加強對企業職工培訓工作的指導,不斷提高企業職工培訓規定.
勞動部
國家經貿委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企業職工培訓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職工培訓工作,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增強職工的工作能力,根據《勞動法》、《職業教育法》、《企業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職工。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職工培訓是指企業按照工作需要對職工進行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管理知識、技術業務、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訓練活動。
第四條 企業職工培訓應以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掌握職業技能的職工隊伍為目標,促進企業職工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企業職工培訓應貫徹按需施教、學用結合、定向培訓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和職工培訓工作,各級政府經濟綜合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管理人員培訓工作。
第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業職工培訓工作,依法制定本行業職工培訓規劃、組織編寫職工培訓計劃、大綱、教材和培訓師資。
第七條 社會團體、群眾組織、公共培訓機構,可根據企業需要自愿承擔職工培訓任務。
第二章 企業和職工的責任
第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培訓的規章制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對職工進行在崗、轉崗、晉升、轉業培訓,對學徒及其他新錄用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
第九條 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證培訓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
第十條 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工作納入廠長(經理)任職目標和經濟責任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與考核。
第十一條 企業應結合勞動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培訓、考核與使用、待遇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二條 企業對經批準參加脫產培訓半年以內的職工,應發放基本工資、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雙方另有約定的可除外)。
第十三條 國有大中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資格培訓,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必須經過技術等級培訓,參加職工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方能上崗。
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培訓考核,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方能上崗。
第十四條 參加由企業承擔培訓經費脫產、半脫產培訓的職工,應與企業簽訂培訓合同。
培訓合同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企業應按照培訓合同的規定,保證職工的學習時間,創造必要的學習條件,發揮所學專長。
第十六條 職工應按照國家規定和企業安排參加培訓,自覺遵守培訓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有義務向本企業其他職工傳授所學的知識和技能。
第十七條 職工應履行培訓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服從單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職工作。
第十八條 由企業出資(有支付貨幣憑證)對職工進行文化技術專業培訓的,當該職工提出與企業解除時,已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培訓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因培訓費用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培訓保障
第十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單獨或聯合設立職工培訓機構并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也可以委托社會公共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職工培訓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
職工培訓專職教師、管理人員的職稱評定、職務聘任、晉級、調資、獎勵、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應與普通教育教學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對待。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按照以下國家規定提取、使用職工培訓經費:
(一)職工培訓經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取,企業自有資金可有適當部分用于職工培訓;
(二)職工培訓經費應根據企業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于職工技能培訓;
(三)企業用于引進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技術培訓費用可以在項目中列支;
(四)工會用于職工業余教育的經費由各級工會掌握使用;
(五)企業職工培訓經費應合理使用,當年結余的可結轉到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二條 企業可以對尊師重教的廠長、經理、教學成績顯著的職工培訓機構和崗位成才的優秀職工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勞動行政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可對不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經費、開展職工培訓的企業,征收一定比例的職工培訓經費,用于組織聯合培訓,或扶持公共培訓機構承擔繳費企業的職工培訓任務。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或經濟綜合部門對直接責任者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一)不按國家規定組織開展職工培訓的;
(二)侵占職工培訓校舍,損害培訓教師或管理人員正當利益,影響培訓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強令未經培訓的職工上崗作業的;
(四)不按國家規定使用培訓經費或將培訓經費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五條 職工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企業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故不服從單位安排參加職工培訓的;
(二)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擾亂職工培訓正常進行的;
(三)破壞職工培訓校舍、儀器設備的。
第二十六條 企業和職工不履行培訓合同規定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承擔職工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或經濟綜合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培訓資格:
(一)教學管理混亂,培訓質量不高,考核質量低劣的;
(二)侵害受培訓職工權益,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證的;
(四)截留、挪用培訓經費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企業職工參加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培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