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切實做好女職工保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依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附錄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女職工產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月支付其產假工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女職工應得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等貨幣性收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女職工休產假前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以及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女職工產假工資至產假期滿,并在勞動合同終止時一次性支付。
第六條 長時間不能離開勞動崗位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的休息時間。
經機構證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經而不能工作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其經期給予1天的帶薪休息。
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婚前檢查,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七條 在女職工孕期和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二)女職工懷孕期間經醫療機構診斷確實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病假處理。
(三)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每天享受工間休息1小時,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加班加點,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應在其工作場所設休息座位。
(四)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八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可增加產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發生死胎、死產,享受75天產假。
女職工終止非正常妊娠(如宮外孕、畸胎等)可享受流產假待遇,按前款規定執行。
符合國家生育的夫妻,女方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產假期間,男方可以享受10天陪護假。
第九條 女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產假或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的生育津貼,計發辦法按照《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執行。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支付其產假工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因用人單位違法未參加生育保險導致女職工產假期間待遇損失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程序處理。
女職工妊娠期間引產的,用人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
第十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按女職工禁忌勞動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創造條件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每月可以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勞動保護衛生費,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后,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的,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75%發給工資。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1至2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后,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綜合癥,且不適應原勞動崗位的女職工,應當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經本人同意,安排其他合適的崗位。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的婦科體檢,在女職工普及健康知識,切實保障女職工的身體健康。
第十六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有責任預防和制止針對女職工進行的性騷擾行為。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場所設置必要的預防性騷擾的設施。
女職工在工作場所遭遇性騷擾行為向單位反映或投訴,用人單位應當作出相應處理以保護女職工。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1989年1月2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的粵府[1989]16號《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