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 部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頒布日期】 1995.06.09
【實施日期】 1995.06.09
【發文號】 勞部發〔1995〕2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辦法》發給你們,請據此指導本地區、本部門有關職能機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落實,及時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辦法
為了指導和規范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要按照社會化大生產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企業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制度。通過改革,使企業擁有獨立的用人自主權,勞動者擁有獨立的擇業自主權,雙方在國家指導和勞動力市場供求機制作用下,通過勞動合同確定各種勞動條件,建立穩定和諧的,建立科學合理的現代企業內部勞動管理制度;使企業擁有工資分配自主權,在職工工資增長低于經濟效益增長的前提下,根據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變化和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工資水平和內部分配方式,貫徹按勞分配原則;使企業依照、法規參加政府統一的各項社會保險,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二、企業在條件公開、平等競爭、雙向選擇的原則下,自主決定招用職工的時間、條件、方式和數量。跨地區招用職工和招用農民工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辦理。
三、企業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以及實行公司制的企業的財務負責人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其余員工均與企業法人代表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要規范勞動合同管理,依據勞動合同協調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企業的勞動爭議。
四、企業根據生產經營和市場競爭的需要,自主確定經營管理機構,自主設置本企業經營管理和技術職務。在企業內取消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國家干部身份。對經考核不適應擔任管理、技術職務的人員,可以安排到工人崗位上工作;對經考核符合管理、技術職務要求的工人,可以聘用為管理、技術職務人員;對各類崗位都建立企業內部的競爭上崗機制。
五、企業應建立健全科學的勞動管理制度,根據國家、行業的勞動定員定額標準,制定企業的具體標準,在法定工時內合理確定職工的勞動量,完善勞動組織管理,合理安排工作崗位和工作班制,改進作業方式,提高勞動生產率。
六、企業可在勞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建立集體協商制度,按照國家的《集體合同規定》,由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七、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經濟性裁減人員。被裁減的人員,可依據企業開具的名單和有關證明到當地勞動部門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各地勞動部門應認真接收被裁減人員,并運用現有失業保險基金保障其基本生活,提供職業介紹、轉業訓練、生產自救等再服務。
八、企業應向被裁減人員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償,其數額按被裁減人員被裁減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被裁減人員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算,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
九、企業應制定富余人員安置計劃,積極做好富余人員安置工作,政府有關部門應給予指導、幫助和扶持。企業可以從盤活存量資產的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專門用于本企業現有富余人員的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對企業新辦安置富余人員的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企業,其減免所得稅的政策,按國務院《國有企業安置富余人員規定》(國發〔1993〕111號令)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執行。
十、企業應在工資總額增長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實際平均工資增長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以下簡稱“兩低于”)的原則下,確定本企業的工資水平。組建為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的工資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勞動部、國家體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勞動工資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497號)執行。未實行公司制的,盈利企業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按“兩低于”的原則確定年度的工資總額增長率,也可以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虧損企業均實行工資總額與減虧指標掛鉤辦法。在工效掛鉤工作中要加強企業間的橫向比較,嚴格核定掛鉤基數,并按“兩低于”的原則確定浮動比例;要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作為重要的考核指標;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清算應提工資,杜絕掛上不掛下的現象。
十一、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監督檢查企業執行“兩低于”原則的情況,依法糾正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增加工資的現象。
十二、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經營者年薪與職工工資收入分離,與企業生產經營成果(主要依據利潤或減虧指標)、責任、風險和資產保值增值相聯系。實行公司制的企業,經營者年薪由企業董事會確定,勞動行政部門應對經營者年薪水平提出指導意見;未實行公司制的企業,經營者年薪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經貿、財政部門確定。
十三、企業在全面進行崗位勞動評價和職工勞動貢獻考核的基礎上,建立充分體現按勞分配原則的崗位技能工資制或其他內部分配制度,依據勞動技能、勞動責任、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和勞動貢獻自主確定企業內部各類人員工資水平和工資關系,合理拉開工資差距,充分發揮工資的激勵職能。企業要合理調整職工工資收入結構,實行收入工資化、貨幣化。
十四、企業應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并嚴格執行工資支付制度,規范工資支付行為,并把對職工個人的工資收入支付與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義務相結合,嚴格代扣代繳職工和經營者個人所得稅。
十五、企業所在地區政府要將社會保險改革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按照國家規定推行養老、失業保險制度改革,積極進行工傷、和女職工生育保險改革試點。要加快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管理服務體系建設步伐,盡快實現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險職責的社會化。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必須把企業納入本地社會保險網,建立工作關系,并對企業給予具體的業務指導。企業必須積極參加所在地的各項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經國務院批準已參加行業統籌的企業可不參加當地養老保險統籌)。大型企業內部可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同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相配合,努力開展各項管理服務工作。
十六、企業可以根據經濟效益狀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應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
十七、企業要著眼于長遠發展,努力提高職工的技術素質,制定崗位規范,開展崗位和技能考核評定工作。
十八、企業應遵守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勞動法制的宣傳,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企業制定的有關勞動管理的規章制度,應抄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企業應自覺接受勞動監察,提供真實情況,認真執行勞動監察機構的處理決定。
十九、本辦法目前適用于經國家批準的現代企業制度百家試點企業。
二十、本辦法由勞動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