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和社會保障局仲裁科(院):
為進一步明確勞動爭議案件終局裁決適用范圍,統一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尺度,保證本市勞動爭議案件依法、公正、高效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實踐,現就進一步做好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終局裁決工作通知如下:
一、終局裁決適用范圍
(一)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工傷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1.勞動報酬主要包括以下分項:
(1)計時(件)工資(含病假工資、停工留薪期工資、基本生活費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以及與該分項相關聯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2)獎金以及與該分項相關聯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津貼和以及與該分項相關聯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4)加班工資以及與該分項相關聯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2.工傷醫療費包括:
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化驗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跨統籌地區就醫的食宿費、交通費或者與工傷職業病治療有關的費用等。
3.經濟補償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項:
(1)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
(3)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差額;
(4)競業限制補償金。
4.賠償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項:
(1)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2)未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3)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4)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二、終局裁決適用原則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述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件,經仲裁裁決,每項裁決結果所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裁決做出時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述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件,經仲裁裁決予以駁回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三)仲裁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時,按對應的各分項(含相關聯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分別確定是否未超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
(四)仲裁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傷醫療費時,按各項之和確定是否未超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
(五)終局裁決僅限于申請人為勞動者的勞動爭議案件。
(六)同一仲裁裁決中既含終局裁決事項又含非終局裁決事項的,不適用終局裁決。
(七)按集體爭議立案的勞動爭議案件,單個勞動者的請求事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終局裁決情形的,適用終局裁決。
(八)對存疑的案件,不適用終局裁決。
三、附則
(一)在立案階段,當事人的請求事項應按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和其他事項分類填寫。本市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應在立案階段,規范當事人按本通知要求填寫申請書。
(二)終局裁決在尾部表述權利救濟時應為:本裁決對×××(用人單位)為終局裁決。×××(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決書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市第×××中級人民法院(仲裁委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勞動者)如不服本裁決,可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北京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本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