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單位:
根據《市殘疾人保障金征收實施辦法》(深府[2005]175號)的規定,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代征。現將征收2015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征收時間:2016年9月1日至6日;
二、用人單位應繳保障金金額:(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崗殘疾職工人數)×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寶安、龍崗兩區分別按該區公布的統計數字)×60%,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人數×0.5%。
按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字,上一年度(2015年度)本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1034元(寶安區為61126元,龍崗區為58770元)。
三、請各用人單位在2016年8月31日前將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足額存入本單位繳交社會保險費的銀行賬戶,以便市局代征。未按規定繳納的,將按《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特此通告。
深圳市殘聯網址:www.cjr.org.cn,咨詢電話:83219938
深圳市社保局網址:www.szsi.gov.cn,咨詢電話:12333
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2016年7月21日
注:根據市政府的有關文件精神,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繼續做如下調整:
(一)調整征收計算標準:將《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實施辦法》規定“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寶安、龍崗兩區分別按該區公布的統計數字)的8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的“80%”調整為“60%”;
(二)調整起征點: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起征點調整為用人單位年均在崗職工人數20人,即年均在崗職工人數低于20人的用人單位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2016年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公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發布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我市修訂下發的《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辦法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北京市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保障金。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先到地稅登記地所在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進行審核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采取自核自繳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不需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審核時間為2016年7月1日到7月31日;保障金申報繳納時間為2016年8月1日到9月30日。
選擇上門申報方式的用人單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確定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提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用人單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www.tax861.gov.cn自行下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
新辦法還明確了一些保障金減免條件:
(一)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印發的《北京市2015年用人單位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通告》規定,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小型微型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7%,且在職職工總數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免征3年保障金。
(二)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報繳納期內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用人單位申請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應當先行向地稅登記地所在區的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財政部門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用人單位持相關批復文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或緩繳手續。
依法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體現了社會各界對殘疾人事業和殘疾人的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