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63號
《安徽省女職工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1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李錦斌
2016年1月27日
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有關、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明確相應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四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用女職工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明確,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告知女職工下列事項:
(一)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崗位;
(二)崗位工作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
(三)職業危害防護措施;
(四)從事有職業危害崗位工作的特別待遇。
第六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
女職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參加集體合同、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協商的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為由,降低女職工工資、福利待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條 對懷孕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將其在勞動時間內按規定進行的產前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三)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經本人提出,為其調整適宜的勞動崗位;
(四)對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休息1小時;
(五)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九條 女職工有流產先兆,或者有習慣性流產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機構證明和單位實際情況適當安排。
第十條 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其享受下列勞動保護:
(一)正常分娩的,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產假15天;
(五)懷孕滿4個月不滿7 個月流產的,休產假42天;
(六)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
(七)《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產假。
第十一條 女職工休產假,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二)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
(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前款規定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鼓勵、引導相鄰的用人單位聯合為懷孕女職工、女職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設施。
第十四條 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申請休息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女職工特殊衛生保護,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
第十五條 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癥癥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工作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1至2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疾病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生產特點,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女職工在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及時調查處理性騷擾投訴。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將用人單位履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職責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支持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女職工依法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以及工會、婦女組織投訴、舉報、申訴的,收到投訴、舉報、申訴的部門或者組織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轉送有權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女職工。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