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比例的通知
( 2016年5月17日 )
滬府發〔2016〕1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五中全會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要求,根據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全國“兩會”明確的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五大重點任務的戰略部署,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基金正常運行的前提下,從今年1月1日起,調整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比例,幫助企業降低成本,促進本市實體經濟平穩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企業職工基本繳費比例,由原來的29%調整為28%。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由原來的21%調整為20%,個人繳費比例不作調整。
二、本市職工基本保險繳費比例,由原來的13%調整為12%。其中,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由原來的9%調整為8%,單位繳納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的比例及個人繳費比例不作調整。
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由原來的13%調整為12%。
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另行規定。
三、本市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由原來的2%調整為1.5%。其中,單位繳費比例由原來的1.5%調整為1%,個人繳費比例不作調整。
本市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比例按照本通知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