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9號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已經2016年8月1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04次部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尹蔚民
2016年9月1日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懲戒,強化社會輿論監督,促進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規和規章,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向社會公布用人單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真實的原則。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工作,并向社會公布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工作,并向社會公布在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地市級、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行政執法管轄權限,負責本轄區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工作。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已經依法查處并作出處理決定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向社會公布:
(一)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節嚴重的;
(五)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
(六)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第六條 向社會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列明下列事項:
(一)違法主體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注冊號)及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三)主要違法事實;
(四)相關處理情況。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第七條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布,并在本行政區域主要報刊、電視等媒體予以公布。
第八條 地市級、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轄區發生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每季度向社會公布一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根據工作需要,對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可隨時公布。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向社會公布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之前,應當將公布的信息報告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及其社會公布情況記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用體系,并與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實施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對社會公布內容有異議的,由負責查處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復核和處理,并通知用人單位。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處理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負責查處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變更或者撤銷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社會公布內容予以更正。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