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季度首月的1日~20日申請補貼。
即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日~20日企業可申報補貼。
就業援助補貼申領遵循集中受理方式。
即用人單位按自然季度的1月、4月、7月、10月申請補貼,受理月份1日~20日需完成當期補貼申請、受理工作,受理次月的月底前完成補貼的支付。
戶籍地不在受理轄區內、涉及跨區支付補貼和獎勵的, 將終審通過的業務單推送至就業困難人員戶籍所屬區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戶籍所屬區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應支付業務單之日起的次月月底之前完成補貼的支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