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3號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已經2016年10月8日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6年11月30日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加快轉變政府的投資管理職能,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具體項目范圍以及核準機關、核準權限依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并適時調整。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及其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核準、備案通過國家建立的項目在線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辦理。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
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在線平臺管理辦法。
第五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列明與項目有關的產業,公開項目核準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企業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第六條 企業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應當向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書。項目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
(三)項目利用資源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四)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企業應當對項目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作為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已經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 項目申請書由企業自主組織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書。
核準機關應當制定并公布項目申請書示范文本,明確項目申請書編制要求。
第八條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項目,企業可以通過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稱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書,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項目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送核準機關。
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企業通過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書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將項目申請書轉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第九條 核準機關應當從下列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
(三)是否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項目涉及有關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職責的,核準機關應當書面征求其意見,被征求意見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回復。
核準機關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的,應當明確評估重點;除項目情況復雜的,評估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評估費用由核準機關承擔。
第十條 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項目情況復雜或者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核準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核準機關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的,評估時間不計入核準期限。
核準機關對項目予以核準的,應當向企業出具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向企業出具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擬變更已核準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向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項目自核準機關作出予以核準決定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企業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核準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三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臺將下列信息告知備案機關: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
企業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備案機關收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企業告知的信息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指導企業補正。
企業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要求備案機關出具或者通過在線平臺自行打印。
第十四條 已備案項目信息發生較大變更的,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
第十五條 備案機關發現已備案項目屬于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實行核準管理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辦理核準手續,并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企業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企業在項目核準、備案以及項目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理信息,通過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準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準機關撤銷核準文件,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并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備案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適用本條例,但通過預算安排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除外。
第二十三條 國防科技工業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12月14日電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進一步規范了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
一是規范項目核準行為。《條例》規定,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其他項目一律實行備案管理。企業辦理項目核準手續,僅需提交項目申請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為前置條件的相關手續證明文件;核準機關從是否危害國家安全,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是否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以及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等四個方面進行審查,審核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二是規范項目備案行為。為了防止項目備案成為變相行政許可,《條例》規定,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企業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額和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等四個方面的信息告知備案機關,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備案機關收到全部信息即為備案。備案機關發現已備案項目屬于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實行核準管理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辦理核準手續,并通知有關部門。
三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條例》規定,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落實監管責任,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企業應當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企業在項目核準、備案以及項目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理信息,通過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
四是優化服務。為提高透明度,方便企業辦事,《條例》規定,項目核準、備案原則上通過國家建立的項目在線監管平臺辦理;核準機關、備案機關應當通過項目在線監管平臺列明與項目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項目核準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企業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五是嚴格責任追究。《條例》對企業未辦理項目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以及核準機關、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人民日報 》( 2016年12月15日 01 版)
加快轉變政府職能 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
——國務院法制辦、發改委負責人就《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2016年11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制定這個條例?
答:《條例》是我國固定資產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制定這個條例的目的,就是要進一步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加快轉變政府的投資管理職能,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
2004年《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對企業投資項目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不再實行審批制。這項重大改革,對于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具有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大力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投融資體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投資項目審批范圍大幅度縮減,投資管理工作重心逐步從事前審批轉向過程服務和事中事后監管,企業投資自主權進一步落實,調動了社會資本積極性。同時也要看到,企業投資項目管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核準范圍大、前置條件多、核準條件和標準不明確、審查周期長、中介服務不規范等,項目備案在實際操作中成為變相行政許可的問題也較為普遍,事中事后監管和過程服務仍需加強等。這些問題亟須通過完善制度,加以規范和管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制定投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因此,制定《條例》既是實踐所需,也是落實黨中央的決策部署。
問: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意味著政府核準的項目不能太多。到底什么樣的項目需要核準?
答:為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條例》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精神,堅持政府核準的項目范圍最小化原則,明確僅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其他項目一律實行備案管理。需要核準的項目的具體范圍,依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這個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并適時調整。從近幾年目錄調整的情況看,政府核準的項目范圍是不斷縮小的。
問: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條例從哪些方面進一步規范項目核準行為?
答:前面談到了實踐中項目核準存在的主要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條例》逐一加以規范,從以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規定企業辦理項目核準僅需提交項目申請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為前置條件的相關手續證明文件。二是明確規定核準機關從是否危害國家安全,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是否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以及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等4個方面進行審查,審核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三是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書。核準機關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的,評估費用由核準機關承擔。
問:項目備案的作用是什么,怎樣既防止備案成為變相行政許可,又切實發揮備案的作用?
答:對不需要核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主要目的有兩個:一是便于政府及時掌握投資動態,為實施投資調控提供依據;二是便于把好產業政策關,同時做好事中事后監管。項目備案不是行政許可,這一點是十分明確的。為了防止項目備案成為變相行政許可,《條例》規定,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企業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額和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等4個方面的信息告知備案機關,備案機關收到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企業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為發揮備案的作用,《條例》同時規定,備案機關發現已備案項目屬于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實行核準管理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辦理核準手續,并通知有關部門。
問:在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的同時,如何加強監管,防止企業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方面的“任性”行為?
答:《條例》主要從兩個方面做了規定:一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條例》規定,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企業應當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共享。企業在項目核準、備案以及項目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理信息,通過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二是嚴格責任追究。《條例》對企業未辦理項目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規定了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產、罰款等行政制裁措施。同時,對核準機關、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也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問:黨中央、國務院強調要將投資管理工作的立足點放在為企業投資活動做好服務上,《條例》是怎么落實這一要求的?
答:為強化政府部門的服務,方便企業辦事,《條例》規定:項目核準、備案原則上通過國家建立的項目在線監管平臺辦理;核準機關、備案機關應當通過項目在線監管平臺列明與項目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項目核準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企業提供相關咨詢服務;核準機關應當制定并公布項目申請書示范文本,明確項目申請書編制要求;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告知的信息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指導企業補正;企業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要求備案機關出具或者通過在線平臺自行打印。
問:可以看出項目在線監管平臺對便利企業辦理項目核準、備案手續作用很大。能否進一步介紹一下平臺的相關情況?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決策部署,發展改革委持續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和投資審批制度改革。2015年以來,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等文件關于建立在線監管平臺的要求,發展改革委將加快建設覆蓋全國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作為推進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抓手。2015年12月,在線監管平臺實現了“橫向聯通”和“縱向貫通”,目前其應用已經初見成效。運行一年來,社會各界尤其是企業逐漸適應和接受通過在線監管平臺辦理項目相關手續。在線監管平臺既有核準、備案和相關審批功能,又有監管功能和服務功能。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在線監管平臺辦理相關手續,項目開工前依法依規需要辦理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以及規劃許可、環評(海洋環評)審批、用地(用海)審批等一系列手續都可通過在線監管平臺辦理,相關部門依托在線監管平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同時,核準機關、備案機關通過在線監管平臺列明與項目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項目核準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并為企業提供相關咨詢服務。項目通過在線監管平臺辦理實行統一代碼制度。這個代碼就相當于項目的“身份證”,項目代碼與相關的審批、監管、信用信息關聯,相關信息統一匯集到項目代碼。企業通過項目代碼實時查詢辦理進度、辦理結果。政府審批監管信息通過在線監管平臺實現互通共享。《條例》對在線監管平臺作出明確規定,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其法律地位,對于在線監管平臺的進一步推廣和運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 人民日報 》( 2016年12月15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