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改善環衛工人待遇實施細則的通知
深府辦〔2017〕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關于進一步改善環衛工人待遇的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27日
關于進一步改善環衛工人待遇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環衛行業用工行為,保障環衛工人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改善環衛工人待遇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4〕43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衛企業工人。事業編制環衛工人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
第三條 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是落實環衛工人權益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各區(含新區,下同)、各有關部門要從構建和諧社會、提升城市質量的高度出發,切實保障環衛工人合法權益,保持環衛隊伍穩定,推動環衛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章 改善環衛工人工資福利待遇
第四條 環衛工人基礎工資(不含獎金、津貼和、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按不低于當年度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10%確定,逢性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于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施日始當月相應調整其基礎工資。建立環衛工人工資動態增長機制,使環衛工人工資收入增長與經濟發展相匹配。
第五條 實施環衛崗位津貼制度。環衛崗位津貼按強度、作業條件和接觸垃圾糞便等有毒有害物質的不同程度,結合我市實際,分為三個等級:
一類崗位:直接接觸垃圾、糞便、滲濾液、填埋氣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作崗位,如垃圾(病死禽畜、糞便、滲濾液、填埋氣等)處理工、垃圾(糞便)運輸車駕駛員、垃圾轉運站操作工、道路(垃圾收集點、公廁)清掃保潔工、其他類似工作崗位等,津貼標準不低于18元/天·人。
二類崗位:間接接觸垃圾、糞便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作崗位,如灑水車(機掃車)駕駛員、環衛車輛(設備)維修清洗工、其他類似工作崗位等,津貼標準不低于15元/天·人。
三類崗位:未接觸垃圾、糞便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工作崗位,如控制室(地磅室、油氣站點)操作工、管理人員、其他類似工作崗位,津貼標準不低于13元/天·人。
根據以上崗位等級劃分,各單位在確定崗位津貼等級時,應結合勞動評價進行。
第六條 落實環衛用工管理及待遇政策。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環衛企業必須按規定與環衛工人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勞動用工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深圳相關標準為環衛工人辦理、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手續,做到應保盡保,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條 建立環衛工人住房保障制度。環衛企業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按照不低于環衛工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5%的比例標準,為在職環衛工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環衛工人,按規定予以配租配售。
第八條 按規定及時發放高溫津貼。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166號),每年6月至10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根據《關于公布我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118號)要求,我市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高溫津貼標準隨省有關部門的規定同步調整。
第九條 足額發放加班加點工資。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環衛企業安排環衛工人加班加點,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環衛工人加班加點工資: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條 加強職業病防控措施。落實環衛工人個人防護、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和防暑降溫、防塵防毒等職業病防控措施,為環衛工人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根據實際情況為環衛工人安排環衛休息用房。環衛企業要按《職業病防治法》及本市有關規定每年組織環衛工人到有資質的職業病防治機構開展職業健康體檢工作。
第十一條 保障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權利,按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解決其隨遷子女入學問題。根據本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相關規定,落實和協助環衛工人的積分入戶工作。
第十二條 環衛企業要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保證環衛工人享受帶薪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各區政府要嚴格監督和落實環衛工人權益保障工作。環衛工人工資福利待遇納入環衛作業項目成本核算予以經費保障。
第十四條 環衛管理部門在環衛作業項目招投標、與環衛企業簽訂合同時,要明確環衛工人工資福利待遇的具體要求。
環衛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環衛作業項目合同監管,建立環衛工人信息管理檔案,建立并完善環衛企業履約評價制度、投訴舉報制度。對于環衛企業未按規定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依據合同約定扣減相應經費用于保障環衛工人福利待遇,并將環衛企業履約評價結果報采購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