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
一、代通知金的由來:
代通知金這種說法來源于香港的雇傭條例,意思是雇主或者雇員只要給予對方通知期內雇員本應計算的工資額,就無需提前通知而隨時可以終止合約。
也就是說,按照的規(guī)定,本來一方提出終止合約,需要提前一定的時限(比如:7天或1個月)給予對方書面通知的,但是,現(xiàn)在可以不用提前通知了,只要一方把這個提前通知時限的工資,支付給對方就好,用這個工資金額(比如:7天或1個月的工資)來代替提前通知的期限(比如:7天或1個月),所以,這個叫代通知金(代替通知期金額的意思)。
二、代通知金在我國:
1994年的時候,首先引進了代通知金制度。
1998年的時候,上海有了代通知金的規(guī)定(但上海的代通知金規(guī)定在2002年被取消了)
……
2008年的時候,合同法移植了代通知金制度。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三、代通知金的誤區(qū):
實務中,估計99%以上的勞動者都這樣認為:單位沒有提前30日通知解雇我,需要多支付我一個月的工資(+1)。
不少HR也有同樣的認識。
但是,這樣的認識是錯誤的。
為什么是錯誤的呢?
下面,請大家跟我一起讀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guī)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醫(yī)療期滿……
(二)…...不能勝任工作……
(三)……(即情勢變更)
讀完之后,不知道大家發(fā)現(xiàn)了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是,只有(一)(二)(三)的情形,單位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才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的工資(即代通知金)。
所以,那種認為“凡是單位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就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觀點是錯誤的。
正確觀點是:
只有這三種情況下(即:醫(y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情勢變更),單位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1)。
除此之外,只要不是這三種情形下辭退勞動者(比如:單位提出的,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單位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1)。
四、2N+1,可以有嗎?
我們知道,違法辭退,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或勞動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單位是需要支付2N的賠償金的。
思考前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的這三種情形辭退勞動者,屬于合法辭退,如果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的,就需要+1。
提出問題:既然合法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都需要+1,那么,違法辭退,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是不是更需要+1了呢?
解答:只有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0條這三種情形合法地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也就是說,代通知金適用的是單位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0條合法辭退勞動者的情況。
而賠償金適用的是單位的辭退被認定為違法的情況。
我們知道,單位的一個辭退行為,要不合法,要不違法,不可能既合法又違法的,從這個角度分析,2N+1,這個真沒有。
結論:違法解除的賠償金和代通知金是不可能共存的。
(BUT,土豪隨意,這個可以有)
五、經(jīng)濟性裁員,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也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有些HR依稀記得,經(jīng)濟性裁員,好像也規(guī)定了一個提前30日,于是,他就覺得,經(jīng)濟性裁員,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就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這是一個錯覺。
經(jīng)濟性裁員中規(guī)定的提前30日,并不是提前30日書面通知,而是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所以,此30日非彼30日。
在經(jīng)濟性裁員中,如果單位沒有履行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這個法定程序的,那么單位的經(jīng)濟性裁員應認定為違法辭退,支付2N的賠償金。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jīng)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
(二)…...
(三)……
(四)……
再次提請大家注意本文第三點中提到的正確觀點:只有這三種情況下(即:醫(y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情勢變更),單位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天書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1)。
除此之外,只要不是這三種情形下辭退勞動者,即使單位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1)。
所以,經(jīng)濟性裁員,單位即使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六、勞動者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離職,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了,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是勞動者法定的提前通知義務。
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就離職,是否需要向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呢?
法律只規(guī)定了單位在三種特定情況下辭退勞動者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離職,也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所以,向來只有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而無勞動者向單位支付代通知金的。
提出新的疑問:如果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辭工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須承擔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這樣的約定有效嗎?
解答:約定勞動者承擔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這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實質上是違約金的性質。
我們知道,在勞動合同法體系下,勞動者只有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yè)限制約定這兩種情形,才需要支付違約金,所以,此處約定了勞動者承擔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違約金的兩種情形,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
但是,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即離職,屬于勞動者違法解除,如果有證據(jù)證明勞動者的違法解除行為給單位造成具體的經(jīng)濟損失的,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注:第22條服務期條款,第23條競業(yè)限制條款)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單位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這個問題的實質是:法律有無規(guī)定,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在法律層面,勞動合同法并未規(guī)定,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全國絕大多數(shù)地區(qū)的地方性法規(guī),跟勞動合同法一樣,也未規(guī)定,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故在全國絕大多數(shù)地區(qū),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單位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但是,個別地區(qū),比如:北京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未書面通知的,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此處的賠償金,實際上是代通知金的性質。
所以,在北京地區(qū),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單位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的,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
法條鏈接: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guī)定》
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xù)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jīng)協(xié)商辦理終止或者續(xù)訂勞動合同手續(xù)。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四十條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八、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是多少?
(1)代通知金有無上限?
我們經(jīng)常講到經(jīng)濟補償N+1,其中,N指的是經(jīng)濟補償金,+1指的是代通知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確定經(jīng)濟補償金(N)計算基數(shù)時,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計算。這個就是經(jīng)濟補償金計算基數(shù)的三倍封頂規(guī)則。
但是,對于代通知金來說,是不執(zhí)行什么三倍封頂規(guī)則的。
比如:深圳市某集團公司總經(jīng)理月薪10萬元,在計算其經(jīng)濟補償金時,計算基數(shù)就不應該是10萬元,而是應該按照深圳市2016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480元)的三倍進行封頂計算,即22440元。但是,其代通知金就應該是10萬元,而不受什么三倍封頂?shù)南拗啤?/span>
(2)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shù)?
我們知道,經(jīng)濟補償金(N)的計算基數(shù)按照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來確定。
需要注意的是,代通知金的計算基數(shù)和經(jīng)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shù)是不同的。
代通知金是按照勞動者離職前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來確定。
鏈接: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1民終3871號”民事判決書:
關于代通知金的標準,京粵運輸公司應當按照李潤平上一個月即2015年3月的工資標準支付代通知金,原審法院按照李潤平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9000元判令京粵運輸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確有不當,本院予以糾正,即根據(jù)京粵運輸公司提交的有李潤平簽名確認的2015年3月份司機工資表,京粵運輸公司應向李潤平支付的代通知金為6800元。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前方高能,注意規(guī)避)
單位進行非過錯性辭退時,如果上一個月的工資數(shù)額較高的,我們盡量避免在下一個月予以處理。我們可以選擇上一個月的工資數(shù)額偏低的月份來進行操作。
比如:2月份,業(yè)務員意外銷售了一個大單,提成工資巨高,那我們3月份就不要操作辭退該業(yè)務員了。
當然,部分地區(qū)針對此類看上去不公平的情況,也作出了特別的規(guī)定,如勞動者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比如:上海、江蘇等地。
法條鏈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五、《實施條例》規(guī)定“代通金”的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月的工資為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于促進和形成和諧穩(wěn)定的。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指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法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上一個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月平均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九、到底是支付代通知金好,還是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好?
我們可以從這2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一個方面是經(jīng)濟成本。
支付代通知金的經(jīng)濟成本是支付一個月工資。
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多干了一個月,單位也是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所以,從經(jīng)濟成本角度出發(fā),二者是一樣的。
另一個方面是法律風險。
支付代通知金,雙方的勞動合同立馬就可以解除。
提前30日書面通知,則雙方的勞動合同在一個月后解除。在這一個月內,萬一勞動者發(fā)生點啥事情(比如:生病、工傷、非因公負傷),呸,很多時候都是好的不靈壞的靈,但是,當發(fā)生了這種壞就靈的意外事件后,單位就不能辭退勞動者了。甚至于,有些勞動者就故意制造了懷孕事件,那單位也一樣不能辭退勞動者了。
所以,從法律風險角度出發(f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的法律風險大。
結論:支付代通知金好(這就是傳說中的,給錢好辦事,O(∩_∩)O)。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