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為了規范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及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營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美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及物業管理定義】本條例適用于特區物業管理活動。
前款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自行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他管理人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運行、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立法原則】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物業管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管理規約的約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政府監管】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將物業管理工作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會管理體系,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基層黨組織指導監督】社區黨組織按照黨的章程指導物業管理區域成立黨的組織,由該黨的組織領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責任方依法依規開展物業管理活動。
第六條 【職責分工】市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區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規劃國土、房屋安全、城市管理、公安、市場監督、價格、人防、環境保護、水務、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物業管理信息平臺】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包括電子數據投票系統在內的統一的物業管理信息平臺,與房地產主管部門實現物業管理信息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區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物業管理信息制作、傳遞、公開等工作。
建設單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物業管理各方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通過物業管理信息平臺,將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信用檔案、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安全管理等物業管理信息依法予以公開,并對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八條 【協會職責】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入物業服務行業自律組織。物業服務行業自律組織應當在市、區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通過制定自律管理制度、服務收費指導標準、紀律懲戒規則以及調解行業內部爭議等,進一步規范行業經營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誠信經營,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九條 【綠色、智慧物業管理】倡導綠色物業管理和智慧物業管理,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推動物業管理區域內節能、節水、垃圾處理、環境綠化、污染防治等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促進物業管理的集約化、信息化、低碳化。
第十條 【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政府通過購買服務和財政等方式,扶持物業服務第三方機構的發展,引導法律、會計、工程、評估、咨詢等專業服務機構和人員參與物業管理和服務活動,鼓勵專業服務機構和人員積極參與物業管理矛盾和糾紛的解決,為物業管理各方提供公正、專業的咨詢、、評價、檢驗、監督和審計服務。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及設施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原則】物業管理區域根據物業建設用地宗地范圍確定。
新出讓土地應當遵循相對集中、便于管理、資源共享的原則,合理確定宗地規模。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用房提供】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無償提供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設備用房、物業服務辦公用房等物業服務用房。
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建筑面積應當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物業管理設備用房面積根據設備安裝、使用、維護實際需要提供。
物業服務辦公用房面積按照下列標準提供:
(一)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總建筑面積二十五萬平方米以下的,按不低于物業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二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
(二)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總建筑面積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的,除按照不低于二十五萬平方米的千分之二提供外,超過部分按不低于千分之一的標準提供。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設備用房、物業服務辦公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應當有獨立產權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分割、轉讓、抵押,也不得擅自變更用途。物業服務用房權屬資料由籌備組、換屆改選小組、業主委員會保管,并按規定做好交接。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用房建設】物業服務用房應當與新建物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其面積、位置應當在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中載明,在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提交的設計圖紙應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的具體部位。
房地產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時,應當核查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的房號。
第十四條 【共有物業產權歸屬及登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共有物業歸業主共有:
(一)建筑區劃內的道路,但屬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但屬于城市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共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
(二)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區劃內的以下部分:
1.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架空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2.其他不屬于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3.建設單位以房屋銷售合同承諾歸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
建設單位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應當提出前款規定的共有物業產權登記申請,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不動產登記簿上予以記載。
第十五條 【處分權禁止】利用業主的共有物業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涉及特定業主利益的,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個人不得擅自處分依法、依約屬于業主的共有物業。
第十六條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建設與移交】新建住宅物業區域內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訊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備案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訊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移交給市政專營單位管理養護,市政專營單位應當接收。
第三章 業主和業主組織
第一節 業主
第十七條 【業主認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業主:
(一)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的單位或個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
(三)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
(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八條 【業主權利】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小組,參加業主大會和業主小組會議,發表意見,行使投票權;
(二)提出制訂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監事會,并依法依規享有被選舉權;
(四)監督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的工作和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
(五)享有共有物業、共有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義務】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物業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業主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授權作出的決定,以及業主小組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作出的決定;
(四)按時繳納物業管理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五)配合物業服務提供方實施物業管理活動;
(六)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
第二十條 【籌備組成立】新建物業管理區域首套物業交付后十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并提供物業出售和首套物業交付資料、物業測繪文件、已籌集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清冊等文件資料,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物業服務企業、已辦理物業交付手續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書面報告。
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書面報告后一個月內,組建由街道辦事處、業主、轄區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派員組成的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未派員參加籌備組的,不影響籌備組的成立。
第二十一條 【籌備組組成與職責】籌備組由七至九名成員組成,其中街道辦事處代表一名、業主代表三至五名、轄區公安派出所代表一名、居民委員會代表一名、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代表一名?;I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代表擔任?;I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在愿意參加籌備工作的業主中確定,籌備組業主代表不得擔任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代表資格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二條有關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資格的規定。
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籌備組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日。業主對成員名單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妥善解決的,籌備組成立。
籌備組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二)在業主大會未能成立情況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三)指導、協調共有物業的承接查驗;
(四)監督檢查共有物業收益歸入與使用,以及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開立的業主共有資金共管賬戶的資金使用。
籌備組自業主大會成立且物業承接查驗工作結束后,自行解散。
第二十二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物業管理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籌備組應當在十五日之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會議,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事項:
(一)物業出售且已經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總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滿一年的。
籌備組組織成立業主大會時,可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名義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查詢或者核實業主身份的請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及時予以協助。
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選聘法律、會計、評估等相關專業服務機構或人員參與業主大會籌備事務,協助籌備組完成業主大會成立等相關事項。
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經費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承擔。
第二十三條 【籌備會議召集和主持】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會議由籌備組組長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籌備組組長委托籌備組中的轄區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代表召集和主持?;I備組成員不得委托他人參加會議?;I備組成員就籌備工作事項意見不統一的,由籌備組組長作出決定。
籌備組發布的通知或者公告,應當加蓋街道辦事處公章。
第二十四條 【籌備事項】籌備組負責以下籌備工作:
(一)確認并公示業主名單、業主人數和總投票權數;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擬訂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四)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五)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業主監事會成員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名單;
(六)制定首屆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選舉辦法;
(七)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監事會成員人數,確定候選人人數及產生辦法。
本條第一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日。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記錄并及時作出答復。
第二十五條 【候選人公示】候選人資格條件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I備組應當公示候選人名單及下列內容:
(一)候選人基本情況;
(二)候選人繳交物業管理費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情況;
(三)候選人履行工作職責的書面承諾;
(四)應當公示的其他情況。
對候選人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十日內向籌備組申訴,籌備組應當記錄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前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第二十六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籌備組應當自首次籌備工作會議召開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首次籌備工作會議召開之日起六個月內無法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經街道辦事處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業主大會未能成立,經物業管理區域占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或占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籌備組重新組織、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三節 業主大會
第二十七條 【成立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依法成立一個業主大會,并選舉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不足十人,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并作出書面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應當自書面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區主管部門。
業主大會通過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備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后十五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申請業主大會備案。業主大會備案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區主管部門受理備案材料后,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頒發備案證書,發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業主大會取得備案證書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申請刻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等相關印章。
第二十九條 【管理規約和議事規則】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合理使用物業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
(二)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維護規則;
(三)遵守、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的權利和義務;
(四)分攤物業管理區域各類費用的方式;
(五)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管理規約由業主委員會保管,并于通過后三日內予以公示。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等事項作出規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可以規定業主委員會采購商品或者服務的資金使用限額及采購方式。
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事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于違反管理規約的情形,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就相關情況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決定事項】下列事項由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不得授權業主委員會行使: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監事會成員、選舉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
(三)審議業主大會年度計劃及預算方案;
(四)審議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共有物業和共有資金的管理與使用辦法;
(六)確定或者變更物業管理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方案,確定其他公攤費用的收取標準;
(七)選聘、續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八)籌集、管理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九)申請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共有物業的用途;
(十)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共有物業的其他管理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會議類型及公告】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議題及其具體內容、時間、地點、方式等予以公示。
業主大會會議不得對已公示會議議題以外的議題進行表決。
第三十二條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住宅物業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書面告知相關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否則會議無效。社區居民委員會接到書面邀請后未派員出席會議的,不影響會議有效性。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審議以下內容:
(一)上一年度物業管理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監事會工作報告、業主大會收支報告;
(二)下一年度業主大會年度計劃和預算方案;
(三)物業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臨時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
(二)經持投票權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
(三)發生重大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
(四)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業主提議召集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核實提議人的業主身份。業主委員會核實提議人業主身份,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出查詢或者核實業主身份請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及時予以協助。
第三十四條 【召集人】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召集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組織召集。
第三十五條 【投票權數、業主人數、總人數】業主大會按照下列方法確定業主投票權數,認定業主人數和業主總人數:
(一)業主投票權數按業主專有部分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計算為一票,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計算;
(二)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或業主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三)業主總人數,按照第(二)項業主人數的總和計算。
一個專有部分有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其所有權人應當推選一人行使表決權,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業主人數為一人。
業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委托他人投票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投票權數。一個受托人最多可接受三名業主的委托進行投票。
第三十六條 【表決方式】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采用記名投票的方式。
一個專有部分擁有一個表決票或者選舉票,每張表決票或者選舉票上應當標明該產權單位的投票權數。
第三十七條 【會議有效條件】 業主大會會議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數超過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數半數,且與會業主人數超過業主總人數半數的,業主大會會議方為有效。
前款所稱“與會”,是指業主在會議簽到表簽字確認;采用或者同時采用書面形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包括業主在表決票上或者選舉票上簽字確認并按照規定方式交回表決票或者選舉票;采用電子數據方式投票的,投票系統接收到的投票為“與會”。
業主大會對物業管理事項已作出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在一年內不得就同一物業管理事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但以下的情形除外:
(一)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業主大會決定的;
(二)遇到緊急情況并經街道辦事處同意的;
(三)發現有違法情形進行自糾的。
第三十八條 【會議決定有效條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應當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數過半數且與會業主人數過半數同意。
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本物業管理區域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共有物業用途決定,應當經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數三分之二以上且業主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業主大會會議作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決定,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會議決定效力與公示】業主大會會議依法依規作出的決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會議召集人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決定予以公示。
第四節 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條 【業委會組成】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名委員組成,組成人數為單數,具體委員人數由籌備組根據該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候補委員人數由籌備組按照不超過委員人數設置。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業主委員會從委員中選舉產生。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社區黨委委員或物業管理區域黨的組織成員通過規定程序兼任業主委員會主任。
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執行秘書、財務人員,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日常事務和財務工作。執行秘書、財務人員的工作職責及薪酬標準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四十一條 【業委會性質與職責】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監事會和業主的監督。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處理業主大會的日常管理事務;
(三)編制業主大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擬訂業主大會內部管理制度及共有物業、共有資金的管理與使用辦法;
(五)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六)擬訂物業服務企業招標方案;
(七)擬訂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收費方案或者其他公攤費用的收取標準;
(八)制作和保管會議記錄、共有物業檔案、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等有關文件及印鑒;
(九)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十)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繳納物業管理費及其他費用,追繳業主拖欠的物業管理費、專項維修金;
(十一)調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十二)配合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社區建設工作;
(十三)制定印章管理和檔案管理制度,并建立相關檔案供業主查詢;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二條 【候選人資格】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任職;
(三)書面承諾積極、及時、全面履行工作職責。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二)最近三年內,因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以及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
(三)公示候選人名單前欠繳物業管理費或者專項維修資金累計達三個月;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候選人產生方式】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籌備組推薦或者十名以上業主聯名推薦。同一業主只能推薦一名候選人。
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差額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應當由籌備組進行資格審查與確認。
第四十四條 【有效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首輪選舉應當獲得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數過半數且與會業主人數過半數同意。
如果首輪未能足額選出委員、候補委員的,則按照尚未選出的委員、候補委員名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從尚未當選的候選人中依照首輪選舉的得票順序確定第二輪選舉的候選人。第二輪選舉的候選人按照該輪選舉的得票順序當選,無須獲得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數過半數且與會業主人數過半數同意。
得票順序按照所得投票權數占與會業主總投票權數的比例,與所得投票人數占與會業主人數的比例之和的大小確定,兩者之和相等的,所得投票權數較多者排名靠前,所得投票權數相等的,抽簽確定排名順序。
第四十五條 【候補委員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時,從候補委員中按照得票順序依次遞補并予以公示,同時向區主管部門備案。
當按照前款規定遞補后,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低于原有人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應當通知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換屆改選程序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禁止行為】業主委員會及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阻撓、妨礙業主大會行使職權或拒不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物業管理有關的文件、資料;
(三)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授權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擅自使用業主大會印章;
(四)擅自動用業主共有資金,將業主共有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業主大會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超越業主大會賦予的職權,影響社區安定及公共秩序,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個人禁止行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監事會成員、執行秘書和財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與其履行職務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二)打擊、報復、誹謗、陷害有關投訴、舉報人;
(三)侵占、挪用業主共有資金;
(四)擅自披露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信息;
(五)將業主共有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他人名義存儲;
(六)與本業主大會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七)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攬、介紹相關業務或者推薦他人就業;
(八)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九)妨礙公正履行職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八條 【職務終止情形】除任期屆滿外,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及監事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職務自行終止:
(一)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之日起一個月后;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
(五)委員在業主委員會會議上表決同意提請業主大會審議的決定,拒不執行街道辦事處整改要求且該決定最后被法院依法撤銷的;
(六)任職期間存在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車位、車庫的使用情況按月予以公示。公示的內容包括可使用車位車庫的總數,車位車庫使用信息等。
第一百條 【車位、車庫權屬】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后的土地出讓合同中與建設單位約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權屬。
車位、車庫權屬約定歸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預售或者現售時,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用于出售、附贈、出租的車位、車庫的數量予以公示,并在房屋銷售合同中明示。住宅物業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物業管理區域房屋套數時,每套業主最多只能購買、受贈、租賃一個車位、車庫;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數量多于本物業管理區域房屋套數時,在保證一套一位的前提下,每套業主最多只能購買、受贈、租賃兩個車位、車庫。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位、車庫只能出售、附贈、轉讓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
對于權屬不清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位、車庫,不得以出租、附贈、轉讓、以租代售等方式進行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 【共用部位車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利用道路、綠地等業主共用部位停放汽車的,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繳納車位使用費,車位使用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納入業主共有資金進行管理。
第一百零二條 【人防工程】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人防主管部門要求設置人防工程標識牌。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開放,按照“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由人防工程停車位的使用費收取方負責維修養護。
第一百零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有兩個以上獨立產權單位的,應當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包括首期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和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
首期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按照物業項目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比例的百分之二,在辦理該物業項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前一次性劃入指定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市政府應當根據物業不同類型,分別制定各類物業建筑安裝工程總造價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金由業主在繳納物業管理費時一并繳納,業主大會決定將物業管理區域內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移交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的,由業主大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按月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業主大會決定不將物業管理區域內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移交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的,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大會自行依法管理。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交納標準及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用途】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共有物業的安全檢測鑒定、維修、更新、改造,除本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應急維修情形外,業主大會可根據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規定,自行決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和具體項目。
第一百零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存儲】市主管部門應當在銀行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存儲、使用、增值和查詢等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遵循按幢立賬、專戶存儲、核算到戶、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撥付快速、手續便捷的原則。
第一百零六條 【專項維修資金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超過首期歸集專項維修資金金額百分之七十的,業主大會應當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續籌的資金應當不低于首期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數額。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低于首期歸集專項維修資金的百分之三十的,只能用于本條例第九十七條所列明的維修事項。
第一百零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強制支付】業主轉讓或者抵押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管理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應當承擔的有關分攤費用。業主未繳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不動產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轉移或者抵押登記手續。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繳清首期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不動產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該項目不動產登記手續。
物業被依法拍賣的,拍賣機構應當在拍賣前明示物業的物業管理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相關分攤費用的繳納情況。
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獨立產權單位申請分割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獨立產權單位的,申請人應當依法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并按變更時首期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繳交標準繳清專項維修資金。未繳清的,不動產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該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一百零八條 【建設單位補繳義務】本條例實施前,建設單位未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繳交劃撥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應當繼續繳交。未按照規定繳交的,由區主管部門予以追繳,業主大會也可以進行追繳。
按照前款規定收取與追繳的公用設施專用基金,應當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一百零九條 【業主補繳義務】本條例實施前,業主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繳納的住宅維修基金,應當由該物業的管理單位按戶設賬,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本條例實施前,業主未按照《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繳納住宅維修基金的,應當按照該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補足。
業主未按照相關規定繳納日常收取和續籌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催交,也可以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為催交。
第一百一十條 【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轉讓物業時,其名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隨物業一并轉讓,業主無權要求業主大會返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業滅失的,依據業主大會或者建設單位的申請,應當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退還業主。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分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物業全體共有部分所需費用,由物業管理區域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二)物業部分共有部分所需費用,由該部分共有物業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
物業共有部分遭人為損壞的,其修繕費用由侵權責任人承擔。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規則】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決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物業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需要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經該部分共有物業總建筑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但不得與業主大會對物業全體共有部分作出的決定相抵觸。
業主大會作出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應當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數三分之二以上且與會業主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
物業維修工程預算或者竣工結算金額超過十萬元的,其預算、結算報告須經具有造價咨詢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予以審核。主管部門按審核確認的金額辦理撥付手續。物業維修工程不得隨意拆分以規避第三方審核。
除緊急維修外,未將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全部移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的物業管理區域,應經業主大會結清并同意后,方能申請首期歸集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物業管理區域實行業主自行管理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規則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緊急使用】物業和相關設施設備發生本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的緊急情況,確需立即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物業服務企業均可以憑整改通知書、鑒定機構證明等資料,向區主管部門提出資金使用申請。
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專項維修資金緊急使用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撥付核實額度百分之五十的維修費用。工程竣工驗收后,申請人持相關部門、鑒定機構出具的整改合格證明、經審計的工程決算報告等,向區主管部門申請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
專項維修資金撥付完畢后十五日內,申請人應當將使用維修資金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予以公示。
區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應急維修工程的指導和監督,區主管部門可以設立預選承包商名錄,供業主大會選擇使用,業主大會應當組織實施應急維修工程和竣工驗收。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備用金】業主大會可以決定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備用金,并在議事規則中授權業主委員會對備用金申請和使用進行審核。
備用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物業項目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年度應收總額的百分之三十,經區主管部門核銷備案后可再次申請,總額不超過當年收取的日常維修資金總數。
區主管部門發現物業管理區域的備用金使用存在可能損害業主權益的情況,可以暫停辦理該物業管理區域的備用金核銷、劃撥等手續。
第八章 服務與監管
第一百一十五條 【市主管部門職責】市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家關于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研究擬定或者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措施;
(三)指導區主管部門,協調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四)統一監督管理全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五)制定物業服務規范、物業承接查驗技術規范并定期公布;
(六)制定前期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示范文本;
(七)根據房屋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指導、協調全市物業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一十六條 【區主管部門職責】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相關事項的備案;
(二)建立應急物業服務企業預選庫并定期更新公布;
(三)指定物業管理電子招投標平臺;
(四)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監管;
(五)負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培訓工作;
(六)組織開展物業服務質量專項檢查,做好物業管理相關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和監管工作,并接受查詢;
(七)組織開展轄區內物業管理項目調查,建立相關物業管理檔案;
(八)指導和監督轄區內街道辦事處調處物業管理矛盾糾紛;
(九)根據房屋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協助相關部門開展轄區內物業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一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職責】街道辦事處在區主管部門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建籌備組、換屆小組,組織、協調首次業主大會的召開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及換屆工作;
(二)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
(三)負責物業管理區域應急物業服務處置;
(四)建立物業管理矛盾投訴調解機制,調解物業管理矛盾糾紛;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一百一十八條 【聯席會議制度及其職責】建立市、區、街道三級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召集,由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作為成員單位,依據本條例及有關規定對物業管理重大問題進行指導、協調、審議和決策。
聯席會議負責指導、協調、審議和決策轄區內物業管理重要事項,街道辦事處聯席會議主要協調下列物業管理問題:
(一)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糾紛;
(二)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
(三)物業服務企業交接中發生的矛盾糾紛;
(四)發生侵害業主大會、業主利益情形;
(五)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物業管理區域穩定和安全情形。
街道辦事處組織召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可以邀請市、區主管部門進行工作指導,也可以邀請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列席會議。
第一百一十九條 【培訓職責】市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全市物業管理的培訓與宣傳工作,并定期對區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開展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等培訓。
區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在籌備組、換屆小組成立并正式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前,應當對其成員及候選人進行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等培訓。
區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應根據轄區物業管理區域實際情況,對業主委員會成員及候選人、監事會成員、業主大會聘用人員、物業管理項目負責人,以及其他與物業管理有關人員,進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業務活動、職業道德等崗前培訓及定期培訓。
第一百二十條 【監督檢查措施】市、區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的物業管理區域和被檢查單位工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三)其他合法措施。
市綜治部門應當結合物業管理內容、標準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治安環境等因素,牽頭建立物業管理綜合評價,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綜治部門商主管部門、公安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分類監管制度】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委員、監事會成員、物業管理項目負責人信用信息檔案,將物業管理不良行為、行政處罰決定等有關信息進行記錄并通過物業管理信息平臺予以公布。
市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有關單位和人員的信用信息記錄等情況實施分類監管,對于信用記錄良好的單位和人員,建立激勵制度;對于信用記錄不良的單位和人員,建立懲戒制度。分類監管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行政委托】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管理實際,委托街道辦事處以區主管部門的名義辦理相關備案事項。
市、區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事務機構,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調解】建立物業管理人民調解制度,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促進社會建設和社區和諧。
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管理規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對物業管理糾紛進行調解。
第一百二十四條 【部門分工】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下列事項的管理工作:
(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工程質量、結構安全、燃氣、違規裝修等監督檢查;
(二)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業主共有物業權屬劃分及登記;
(三)規劃土地監察機構負責違法建筑查處;
(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亂設攤點、占用和損壞綠地、擅自伐移樹木、違規養犬、戶外廣告、垃圾分類、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等綜合執法監督檢查;
(五)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住宅物業內影響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對消防、監控安防、車輛停放等開展監督檢查;
(六)市場和質量監督部門負責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負責查處無照經營行為,負責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監督檢查;
(七)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人防工程設施相關的違法行為監督檢查;
(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等監督檢查;
(九)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供水、排水等監督檢查。
前款所列部門應當將行政執法相關信息,及時通報市主管部門,由市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予以記錄并公布。
政府各個相關主管部門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服務合同外職責的,應當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協助各個相關主管部門開展工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部門責任】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行政監管中不履行職責或者違反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責任】業主大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對相關責任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將物業管理區域內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分割管理;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規定建立并執行業主共有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或未建立業主共有資金財務檔案并指定專人保管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九十條規定,未定期與合作銀行核對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共有資金賬目并公示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未對市政專營單位對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工作予以配合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未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 【業委員責任一】業主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向區主管部門備案;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逾期未召集業主大會會議;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未向區主管部門履行備案手續;
(四)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拒絕將保管的有關財務憑證、業主清冊、會議紀要等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換屆小組保管;
(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資料供業主查閱,未按照規定定期將工作情況通報全體業主;
(六)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實行業主自行管理時,未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安全防范應急預案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七)違反本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未對市政專營單位對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工作予以配合的。
第一百二十八條 【業委會責任二】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有關業主委員會禁止行為的規定,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相關責任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情節嚴重的,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因個人行為造成其他業主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委員責任】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未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或者在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至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期間就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事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條 【委員、成員責任】業委會委員、候補委員、監事會成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聘請的執行秘書、財務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區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對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共有資金或者財產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業主組織責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作出與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予警告,對相關責任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信息檔案。
第一百三十二條 【業主組織、物業服務企業責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對共有資金審計不予配合,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相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 【業主組織責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將共有資金用于本條例規定以外其他投資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共有資金或者財產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未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防范應急預案并報區主管部門備案,或者發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緊急事件時,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物業使用人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一百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及時移交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報區主管部門備案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一百條規定,未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用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的車位、車庫的數量予以公示。
第一百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提供物業服務用房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三個月內提供;逾期未提供的,責令建設單位按照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市場平均售價和規定的物業服務用房面積支付???,存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用于承租、購置物業服務用房,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信用信息檔案: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首套物業交付后,未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且未提供物業出售和首套物業交付資料、物業建筑面積、已籌集的專項維修資金清冊等文件資料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拒不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拒不移交承接查驗資料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拒不承擔承接查驗費用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造成物業管理區域內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分割管理情況的。
第一百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未繳交首期歸集的專項維修資金,經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交后拒不履行的,按應繳交款項逾期天數處以每日萬分之五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主管部門提請吊銷其相關資質證書。
第一百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規劃國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未提出共有物業產權登記申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未將經備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作為房屋銷售合同附件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一百條的規定,未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用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的車位、車庫的數量在房屋銷售合同中明示的。
第一百四十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擅自處分依法屬于業主共有物業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經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書面通知,拒不委派代表擔任籌備組、換屆小組成員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每月未向業主公開小區車位、車庫使用情況或者公開不實的,或者業主請求查看車位使用情況的,物業服務企業不予以配合的。
第一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未設立業主共有資金共管賬戶,或者未將屬于業主共有的資金轉入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或者未按照合同約定公布業主共有資金共管賬戶收支情況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立獨立核算的服務機構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未將物業服務合同副本報區主管部門備案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未經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書面委托,就業主大會決定事項擅自向業主征求意見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規定建立并執行業主共有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或未建立業主共有資金財務檔案并指定專人保管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九十條規定,未定期與合作銀行核對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共有資金賬目并公示的。
第一百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未公開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情況、物業管理費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并記入信用信息檔案。
第一百四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對物業服務企業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項目負責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四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規定,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并移交相關資料、資金和物品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出、移交相關資料、資金和物品;逾期仍不退出、移交相關資料、資金和物品的,責令退還逾期所收取的物業服務費,并按月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經區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后仍拒不改正的,由區主管部門提請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一百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物業使用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一)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物業安全責任的;
(二)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未對市政專營單位對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工作予以配合的。
第一百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對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法裝修拒不整改行為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由區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逾期未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戶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逾期月數每月處以五萬元罰款。
第一百四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有關規定,被依法認定侵占或者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區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以被侵占或者挪用資金金額兩倍的罰款并錄入信用信息檔案。
第一百四十九條【違反物業安全管理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區規劃土地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對業主、物業使用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或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拆除的,區規劃土地監察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違反第一款第三、四、五項規定的,由區規劃土地監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四)違反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一百五十條 【市政專營單位責任】市政專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或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拒絕接收建設單位移交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或不履行維修養護責任的,由市政專營單位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一條 【用語含義】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指:
(一)物業,是指各類房屋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共有物業,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除專有部分物業、市政公用設施設備以外的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
(二)物業使用人,是指除業主以外的實際使用物業的人,包括但不限于物業的承租人;
(三)物業管理單位,是指業主大會、全體業主委托的實際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單位,包括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清潔、綠化、消防、電梯等專業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管理人;
(四)物業管理費,是指由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繳納的物業管理的預付金,包括對房屋及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等共有物業,進行維修、養護、運營、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資金;
(五)物業服務費,是指業主在預收的物業管理費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的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六)公示,是指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和物業管理信息平臺公開張貼、發布信息;
(七)承接查驗,是指承接新建物業前,建設單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籌備組的指導、協調下,根據國家和本條例有關規定以及三方協議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和驗收的活動;
(八)關聯單位,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可以認定具有關聯關系的企業或者單位;
(九)合作銀行,是指可以按照主管部門制定的接口標準與物業管理信息平臺進行共享數據的銀行;
(十)共有資金開戶單位,是指在合作銀行開設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的業主大會,或者在合作銀行開設業主共有資金共管賬戶的物業服務企業。
(十一)本條例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一百五十二條 【原農村城市化社區建筑物管理】原農村城市化社區可以在各區政府統籌協調下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參照本條例及相關規定,成立物業管理自治機構。物業管理自治機構限于自行組織提供物業服務,或者購買物業服務并處理與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合同的相關問題。
原農村城市化社區物業管理自治機構成立和運作的具體辦法,由區政府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三條 【法律補充】本條例對物業管理相關事項未作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五十四條 【示范文本】本條例要求市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示范文本的,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后十二個月內制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 【處罰標準制定】本條例規定罰款處罰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實施標準,與本條例同時施行。
第一百五十六條 【實施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關于《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為了確保物業管理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根據《深圳市制定法規條例》的規定,現將《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及其起草說明在《深圳特區報》、“深圳人大網”、“深圳政府在線”和“深圳網”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請社會各界人士對物業管理立法充分發表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將予以認真研究吸收。
有關意見可通過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委,或者登錄“深圳新聞網”留言發表,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8年6月19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市民中心A區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資工委
電子郵箱:cjhzgw@szrd.gov.cn;郵編:518035
咨詢電話:88128597、88128297 ;傳真:88108743
深圳人大網網址:www.szrd.gov.cn
深圳政府在線網址:www.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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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