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將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合并,作為第五項,修改為:“(五)經營所得”。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居民個人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第五項至第十項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在第四條第六項中的“復員費”后面增加“退役金”。
將第七項中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修改為“基本或者退休費、離休費”。
五、將第六條修改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基本保險、失業(yè)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yè)和其他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確定。”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lián)方之間的業(yè)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yè)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qū))的企業(yè),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guī)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七、將第八條改為兩條,分別作為第九條、第十條,修改為: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居民個人年度終了后需要補稅或者退稅的,按照規(guī)定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九、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退稅。”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jiān)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xié)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銀行賬戶信息。教育、衛(wèi)生、醫(y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人民銀行、金融監(jiān)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據不動產登記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tǒng),并實施聯(lián)合激勵或者懲戒。”
十二、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五條,將該條中的“外國貨幣”修改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guī)定的外匯牌價”修改為“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十四、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本法所稱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六、將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修改為: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
級數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1 | 不超過36000元的 | 3 |
2 |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5 |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6 |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7 |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 45 |
(注1: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
注2: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依照本表按月?lián)Q算后計算應納稅額。)
十七、將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修改為: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1 | 不超過30000元的 | 5 |
2 | 超過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過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過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25 |
5 | 超過500000元的部分 | 30 |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此外,還對個別條文作了文字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了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lián)Q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適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計算繳納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個人所得稅是目前我國僅次于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的第三大稅種,在籌集財政收入、調節(jié)收入分配方面發(fā)揮著重要作用。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工作。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yōu)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tǒng)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要深化稅收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李克強總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改革個人所得稅,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增加子女教育、大病醫(yī)療等專項費用扣除,合理減負,鼓勵人民群眾通過增加收入、邁向富裕。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稅務總局、司法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說明如下:
一、修改的總體思路
這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旨在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決策部署,依法保障個人所得稅改革順利實施。修改工作堅持突出重點,對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不適應改革需要的內容進行修改,補充、完善保障改革實施所需內容。對其他內容,原則上不作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完善有關納稅人的規(guī)定。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了兩類納稅人:
一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從國際慣例看,一般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類,兩類納稅人在納稅義務和征稅方式上均有所區(qū)別。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兩類納稅人實質上是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但沒有明確作出概念上的分類。為適應個人所得稅改革對兩類納稅人在征稅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稅法和有關稅收協(xié)定的貫徹執(zhí)行,草案借鑒國際慣例,明確引入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概念,并將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這一判定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標準,由現行的是否滿1年調整為是否滿183天,以更好地行使稅收管轄權,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第一條)
(二)對部分勞動性所得實行綜合征稅。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采用分類征稅方式,將應稅所得分為11類,實行不同征稅辦法。
按照“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要求,結合當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條件等實際情況,草案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納入綜合征稅范圍,適用統(tǒng)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居民個人按年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同時,適當簡并應稅所得分類,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調整為“經營所得”,不再保留“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該項所得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并入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
對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類征稅方式,按照規(guī)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第二條)
(三)優(yōu)化調整稅率結構。
一是綜合所得稅率。
以現行工資、薪金所得稅率(3%至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為基礎,將按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按年計算,并優(yōu)化調整部分稅率的級距。
具體是: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3%稅率的級距擴大一倍,現行稅率為10%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3%;大幅擴大10%稅率的級距,現行稅率為20%的所得,以及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10%;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20%;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這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保持不變。(第三條、第十六條)
二是經營所得稅率。
以現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為基礎,保持5%至35%的5級稅率不變,適當調整各檔稅率的級距,其中最高檔稅率級距下限從10萬元提高至50萬元。(第三條、第十七條)
(四)提高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3500元/月,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
草案將上述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6萬元/年)。
這一標準綜合考慮了人民群眾消費支出水平增長等各方面因素,并體現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標準并結合稅率結構調整測算,取得工資、薪金等綜合所得的納稅人,總體上稅負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別是中等以下收入群體稅負下降明顯,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強消費能力。
該標準對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統(tǒng)一適用,不再保留專門的附加減除費用(1300元/月)。(第五條)
(五)設立專項附加扣除。
草案在提高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明確現行的個人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項目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繼續(xù)執(zhí)行的同時,增加規(guī)定子女教育支出、繼續(xù)教育支出、大病醫(y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
專項附加扣除考慮了個人負擔的差異性,更符合個人所得稅基本原理,有利于稅制公平。(第五條)
(六)增加反避稅條款。
目前,個人運用各種手段逃避個人所得稅的現象時有發(fā)生。
為了堵塞稅收漏洞,維護國家稅收權益,草案參照企業(yè)所得稅法有關反避稅規(guī)定,針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避稅地避稅、實施不合理商業(yè)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避稅行為,賦予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權力。
規(guī)定稅務機關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第六條)
此外,為保障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順利實施,草案還明確了非居民個人征稅辦法,并進一步健全了與個人所得稅改革相適應的稅收征管制度。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開始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草案,個稅起征點擬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每年6萬元) ,居民個人按年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修正案擬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最新稅率表
4種收入將合并征稅
此次個稅修訂的一大變化是對4種收入實行綜合征稅。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采用分類征稅方式,即將個人所得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11個項目分別征稅。
而根據草案,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納入綜合征稅范圍。
起征點提至5000元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3500元/月;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草案將上述綜合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6萬元/年)。
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其實就是俗稱的個稅起征點,不過它的內涵有了變化,之前3500元的起征點是針對工資、薪金所得一項,而新的起征點是針對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這四項綜合所得。
最新稅率表公布
根據新稅率表,綜合所得應該按如下稅率繳稅: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6000元的為3%;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為10%;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為20%;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為25%;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為30%;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為35%;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為45%。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
級數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1 | 不超過36000元的 | 3% |
2 |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5 |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6 |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7 |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 45% |
△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1 | 不超過30000元的 | 5% |
2 | 超過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過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過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25% |
5 | 超過500000元的部分 | 30% |
△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跟現行稅率相比,
現行稅率為10%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3%;
現行稅率為20%的所得,以及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10%;
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20%。
增加專項附加扣除
草案在提高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明確現行的個人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項目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繼續(xù)執(zhí)行的同時,首次增加規(guī)定子女教育支出、繼續(xù)教育支出、大病醫(y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
也就是說,你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先減去6萬元,然后再減去以上扣除項目后才納稅。這樣一來,不僅降負更多,而且更加公平。因為專項附加扣除考慮了個人負擔的差異性,更符合個人所得稅基本原理,有利于稅制公平。
誰來提供這些扣除項目的信息呢?根據草案,教育、衛(wèi)生、醫(y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人民銀行、金融監(jiān)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按年計算個稅
個稅的納稅方式和時間將有大變化。
根據草案,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居民個人年度終了后需要補稅或者退稅的,按照規(guī)定辦理匯算清繳。
此外,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跟以往相比,個稅征收期限由月改為年,這避免了以往某月收入變高而多繳稅的弊端,不過參照美國、歐洲等西方發(fā)達國家的經驗,個稅申報退稅等流程則可能變得復雜。
增加反避稅條款
目前,個人運用各種手段逃避個人所得稅的現象時有發(fā)生。有專家曾對記者表示,工資薪金所得實行的是由單位代扣代繳,無法逃避,其他的則有逃避空間。在此情況下,私企老板可以不給自己開高薪,富人可以合理避稅。
草案擬首次增加反避稅條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lián)方之間的業(yè)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yè)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qū))的企業(yè),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根據草案,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guī)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新稅法擬2019年實施
根據草案,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不過,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lián)Q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也就是說,最早從今年10月1日起就能適用新的起征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