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黨對社會組織的領導,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根據中央《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和省委《關于加強我省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社會組織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市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社會中介組織和社區社會組織等各類社會組織。
第三條 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突出政治功能,充分發揮社會組織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引領社會組織正確發展方向,不斷擴大黨在社會組織的影響力,為深圳率先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先行區提供堅強組織保障。
第四條 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把黨的工作融入社會組織運行和發展過程。
(二)堅持從嚴從實,把握特點規律,嚴格落實黨建工作制度,積極探索符合社會組織實際的方式方法,防止形式主義。
(三)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破解組織體系不夠健全、組織和工作覆蓋不夠全面、作用發揮不夠充分等難題,推動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四)堅持標準引領,以標準化引領規范化,著力形成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基本規范,提升社會組織黨建整體效應。
(五)堅持分類指導,根據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社會組織情況開展工作,正確處理一致性和多樣性關系,鼓勵基層改革創新,切實提高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二章 社會組織黨組織功能定位
第五條 社會組織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緊緊圍繞黨章賦予的基本任務,保證政治方向、管理黨員、引領服務群眾、推動事業發展。
第六條 社會組織黨組織履行下列基本職責:
(一)保證政治方向。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組織黨員群眾認真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教育管理黨員。突出黨性教育,按要求組織開展主題教育和經常性教育,認真執行“三會一課”、主題黨日等各項制度,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高黨員素質,堅定理想信念,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重視在工作第一線和青年中發展黨員。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
(三)引領服務群眾。密切聯系群眾,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關心和維護職工群眾的正當權益和利益,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導群眾增強政治認同。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文化建設,教育黨員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紀違法行為作斗爭,引導和監督社會組織依法執業、誠信從業。
(四)推動事業發展。激發從業人員工作熱情和主人翁意識,幫助社會組織健全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充分發揮黨員和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創先爭優、攻堅克難,發現、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各類優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干事,促進社會組織持續健康發展。
(五)加強自身建設。創新組織設置和活動方式,完善工作機制,健全工作制度。暢通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監督黨的組織和干部、向上級黨組織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渠道。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引導監督黨員嚴格遵守國家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工作。按照黨委統戰工作的有關部署,做好社會組織黨外人士特別是新的社會階層人士工作。
第三章 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七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把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納入黨建工作總體布局,作為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以及相關部門和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對與行政機關脫鉤的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的領導,理順隸屬關系,落實基礎保障,確保脫鉤不脫管。
第八條 黨委組織部門(兩新組織黨工委)統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負責牽頭抓總、協調各方、政策制定和督促指導,配套建立工作運轉、聯席會議、議事決策等制度,直接聯系一定數量規模較大、人員較多、影響力強的社會組織黨組織,及時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加強指導。
第九條 社會組織黨委負責本級登記管理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接受兩新組織黨工委領導和民政部門黨委(黨組)指導。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基層黨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統一戰線工作、黨的群眾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
(二)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
(三)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
(四)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落實業務主管單位抓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責任,民辦教育機構、民辦機構以及其他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由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領導和管理,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兩新組織黨工委)指導。
民政部門黨委(黨組)應當健全完善社會組織黨建與社會組織登記、檢查、評估等同步落實的協調機制,對社會組織嚴格登記管理,對新申請成立的社會組織,同步采集社會組織黨員信息、同步推動組建社會組織黨組織、同步指導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寫入章程。
司法、財政、稅務、教育、衛生、市場和質量監管等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結合各自職能和業務工作將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全流程嵌入社會組織年檢年報、等級評估、換屆改選、購買服務和承接政府轉移職能、評先評優等各個環節,負責做好社會組織黨組織組建、按期換屆、黨員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條 在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備案管理的社區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由街道黨工委和社區黨委兜底管理。
第四章 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
第十二條 黨委組織部門(兩新組織黨工委)牽頭,社會組織黨委和街道黨工委配合,建立市、區、街道三級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臺賬,及時準確掌握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底數和變化,加強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凡是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全部單獨建立黨組織,并按期進行換屆。
行業特征明顯、管理體系健全的行業,可以依托行業協會商會建立行業黨組織,指導和推進會員單位黨建工作。
在社會組織相對集中的社區、產業園區、商務樓宇、商圈市場等區域,按照地域相鄰、行業相近、規模適當、便于管理的原則,可以打破界限統籌建立黨組織。
第十四條 暫不具備組建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采取上級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以及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和開展統戰工作等方式,做好聯系職工群眾、培養推薦入黨對象等工作,條件成熟時及時建立黨組織。
第五章 黨組織和黨員作用發揮
第十五條 樹立黨的一切工作到黨支部的鮮明導向,把全面從嚴治黨、教育培訓、群眾工作、黨建力量、財力物力等下沉到社會組織黨支部,使黨支部擔負好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
第十六條 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提高社會組織組織生活質量。
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嚴格落實“三會一課”、民主評議黨員、黨員黨性定期分析等制度,積極開展“主題黨日”等活動。
經常聽取職工群眾對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建立健全黨組織書記與班子成員、普通黨員之間談心談話制度,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教育引導黨員守紀律、講規矩,堅決防止組織生活隨意化、平淡化、娛樂化、庸俗化。
第十七條 堅持黨組織活動與社會組織發展緊密結合,探索開展主題活動等有效載體,與社會組織執業活動、日常管理、文化建設等相互促進。
推行黨組織與社會組織領導班子成員交叉任職、紀委書記(紀檢委員)與社會組織監事長(監事)交叉任職。黨組織書記應當參加或者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的活動可以邀請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參加。
在行業協會商會,由黨組織主導建立行業自律或者廉潔從業委員會,負責加強誠信建設和行業自律。
第十八條 深入了解、密切關注職工群眾思想狀況和實際需求,創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組織開展群眾歡迎的活動,提供群眾期盼的服務,加強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積極為群眾排憂解難。
堅持黨建帶群建、群建促黨建,注重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作用,形成做好群眾工作合力。
第十九條 發揮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專業特長,積極開展專業化志愿服務。
發揮社會組織人才、信息等資源豐富的優勢,主動與社區和其他領域黨組織結對共建,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
發揮社會組織聯系廣泛的優勢,組織黨員在從業活動中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凝聚社會共識。
針對從業人員流動性強的特點,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活動,增強黨組織活動的開放性、靈活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條 著力保障和落實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推進黨務公開,提高黨員對黨內事務的參與度,發揮黨員在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主體作用。
以黨性教育為重點,加強黨員教育培訓,不斷提高黨員素質。通過設立黨員先鋒崗、黨員責任區、黨員服務窗口等形式,積極開展黨員公開承諾踐諾活動,充分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加大發展黨員工作力度,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加強入黨積極分子教育培養,注重把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負責人和業務骨干發展為黨員,注重在沒有黨員或者只有個別黨員的社會組織中發展黨員。
強化黨員管理監督,嚴格組織關系管理,穩妥有序開展不合格黨員組織處置工作。暫時不能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按照“一方隸屬、參加多重組織生活”的原則,組織其積極參加社會組織黨組織的活動。
社會組織黨委、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開展黨的學習教育活動,鼓勵其將所主管的社會組織納入學習教育范圍。
第二十一條 推進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融入城市基層黨建工作整體部署,統籌協調社會組織黨組織與街道社區黨組織共駐共建、互聯互動,推動社會組織在參與基層治理中發揮更大作用。
第六章 黨務工作者隊伍建設
第二十二條 按照守信念、講奉獻、有本領、重品行的要求,選優配強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
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一般由社會組織內部產生,提倡由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社會組織負責人不是黨員的,可以由業務能力強、群眾基礎好的管理層黨員擔任;社會組織內部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提請上級黨組織選派,并按黨內有關規定任職。黨組織書記因堅持原則遭受不公正待遇時,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了解情況,給予幫助和支持。
對依法成立、行業特征明顯、管理體制健全、實施行業管理的具有特殊性質的行業自律性組織,業務主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黨組織可以選派熟悉黨建、精通業務的黨員干部擔任黨組織負責人,加強黨建工作和業務監管。
第二十三條 堅持選任多樣化、管理規范化、工作專業化,建設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社會組織黨務工作者隊伍。
規模大、黨員數量多的社會組織黨組織,或者成立行業黨組織的,應當配備專職副書記,專門負責抓好黨的建設各項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選派退休或者不擔任現職的黨員干部、機關年輕干部、業務主管單位黨員干部到行業影響較大或者黨建工作薄弱的社會組織黨組織擔任“第一書記”或者黨建工作指導員,幫助解決問題和困難,健全黨建工作制度,提升黨建工作整體水平。
按照黨員200人以下1名、200人以上2名的標準,向規模較大的社會組織分級選派黨建組織員,專職從事黨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黨委組織部門(兩新組織黨工委)應當將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專職副書記和黨建組織員的培訓納入黨員干部培訓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每年輪訓1次。
市、區社會組織黨委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社會組織黨支部書記論壇和黨建組織員研討交流,每名黨支部書記和黨建組織員每年至少參加1次活動。
第二十五條 堅持嚴格管理和關心激勵相結合,建立健全符合社會組織特點的黨務工作者管理考核和激勵約束制度。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每年應當向上級黨組織述職并向本單位黨員報告工作,接受黨員群眾的評議,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注重推薦優秀黨組織書記,作為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選,作為模范等各類先進人物人選,推薦社會組織負責人作為上述人選時,應當征求社會組織黨組織意見。
第七章 基礎保障
第二十六條 推進黨建工作內容寫入社會組織章程,引導社會組織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明確黨組織的設置形式、地位作用、職責權限,明確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的制度安排,明確黨建工作機構及人員配備、黨建工作經費保障等內容和要求,為黨組織和黨員發揮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十七條 社會組織黨組織活動經費按照黨員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黨組織書記工作津貼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標準,分別由市、區財政列入預算并核撥。
社會組織黨組織上繳的黨費全額逐級返還,并從各級留存黨費中按照一定比例,直接補助或者以獎代補支持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各級黨委(黨工委)黨費使用,應當向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傾斜,重點向社會組織黨支部傾斜。
上級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新組建、經費缺乏、軟弱渙散或者承擔黨內重點工作任務的黨支部給予經費資助。黨支部也可以采取項目化的方式向上級黨組織申請核撥黨建工作經費。
社會組織應當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二十八條 按照開放、集約、共享的原則,推進社會組織領域黨群服務中心陣地建設。在規模較大的社會組織單獨建設黨群服務中心,支持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建設黨群服務中心,支持在社會組織相對集中的區域統籌建設黨群服務中心,由市、區有關部門和街道黨工委統籌協調,依托社會組織黨組織或者物業公司、產權單位組織實施。鼓勵街道社區、產業園區、商務樓宇、商圈市場黨組織與社會組織黨組織黨建陣地共用、資源共享。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共深圳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廳會同市委組織部承擔。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8年6月28日起施行。本市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中央和省委對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