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一七六號
《深圳經濟特區文明行為條例》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19年12月31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月8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五章 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城市文明建設,提升市民文明素養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文明行為規范及實施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不斷提升市民思想素養、道德素養、法治素養、科學素養、文化素養和健康素養,全面推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建設。
第四條 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動、相關部門組織、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方針;堅持引導、實踐養成和制度保障共同推進;堅持積極引導和有效治理相結合。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相關措施,提供相應保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工作長效機制,以法治促進文明、以機制保障文明、以科技助推文明、以文化滋養文明、以共建共享文明、以傳播弘揚文明,實現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工作科學化、常態化和制度化。
第七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全市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工作。
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依照工作職責統籌本轄區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工作。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具體工作。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工作。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工作。
第九條 國家機關以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眾人物、各級文明單位職工等應當在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鼓勵市民宣傳文明行為規范,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范
第十條 市民應當維護公共場所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一)禮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語;
(二)在需要安靜的場所保持安靜、需要等候時自覺排隊;
(三)在禁止吸煙的場所不吸煙、不勸煙;
(四)文明觀賞花卉果實,愛護公共綠地和其他景觀設施;
(五)依照有關提示和引導觀看各種演出、比賽;
(六)依照相關規定開展娛樂健身活動,避免妨礙他人;
(七)遇到突發事件時,服從指揮,配合應急處置,有序疏散;
(八)其他應當遵守的公共場所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 市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依規投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廢棄物;
(二)自覺維護公共場所清潔,保持道路、廣場、建筑物和其他公共設施整潔;
(三)愛護公共環衛設施;
(四)其他應當遵守的公共環境衛生規定。
第十二條 市民應當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時遵守交通規則,禮讓行人和優先通行車輛;
(二)步行通過公共道路時遵守交通規則,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盡量快速通過;
(三)使用公共自行車和互聯網租賃汽車、自行車出行時注意交通安全,按規定停放車輛;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配合司乘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工作,并主動為行動不便利的乘客讓座;
(五)其他應當遵守的文明出行規范。
第十三條 市民應當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尊重當地歷史文化傳統、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和禮儀禁忌;
(三)服從管理,愛護公共設施,避免危害自身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四)其他應當遵守的文明旅游規范。
第十四條 市民應當維護社區公共文明,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社區公共物業和其他公用設施設備;
(二)加強物業專有部分安全管理,自覺抵制高空拋物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在進行裝修裝飾或者從事文化、娛樂、健身等活動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四)依法依規飼養寵物,保持公共場所環境衛生,避免傷害、驚擾他人;
(五)保持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暢通,愛護消防設施;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公約和規定。
第十五條 市民應當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下列規定:
(一)節約資源,減少生活垃圾;
(二)盡量使用環保產品,減少使用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
(三)自覺維護水生態環境,拒絕向海洋、河流、河涌、湖泊、溝渠等傾倒排泄物、污染物和廢棄物;
(四)保護野生動物,拒絕傷害、捕捉、獵殺、買賣和食用受保護的野生動物,拒絕買賣、使用非法野生動物制品;
(五)其他應當遵守的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
第十六條 市民應當文明上網,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覺遵紀守法,保護他人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二)傳播先進文化,拒絕有害身心健康的網絡作品和產品;
(三)尊重自主創新,保護他人知識產權;
(四)拒絕傳播虛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經證實的信息;
(五)摒棄低俗沉迷和具有迷信、淫穢、暴力等內容的信息;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文明上網規范。
第十七條 市民應當在社會生活中養成和體現良好的個人品行,自覺踐行下列要求:
(一)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民族團結;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三)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管理和社會公益活動;
(四)誠信友善、自強自律、積極向上;
(五)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
(六)遠離毒品、自覺抵制賭博和其他不良習俗。
第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勤奮工作,遵守下列規定:
(一)忠于國家,忠于人民,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密切聯系群眾,聽取群眾呼聲,一切從人民利益出發,向人民負責;
(三)遵紀守法,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政令,嚴守紀律、保守秘密;
(四)忠實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五)清正廉潔,克己奉公,自覺抵制歪風邪氣;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職工應當愛崗敬業、誠實守信,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二)勤勉敬業、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規范;
(三)完成任務,遵守勞動紀律、提高職業技能;
(四)其他應當遵守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從事經營管理活動,遵守下列規定:
(一)強化法治意識,保證企業依法合規經營;
(二)依法保護顧客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三)公平競爭,明碼標價,杜絕強制交易;
(四)依法依規開展廣告宣傳;
(五)保護知識產權,拒絕制作、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發揚助人為樂的優良傳統,弘揚雷鋒精神,倡導下列行為:
(一)為行動不便利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難的人士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和扶持;
(二)積極參加維護公共秩序、法治宣傳、科普教育、支教助學、保護生態環境等公益活動;
(三)積極參加應急救援、搶險救災、救護、心理輔導和其他志愿者組織,提供相關志愿服務;
(四)積極參加無償獻血,自愿捐贈造血干細胞和人體器官(人體組織);
(五)見義勇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偵破犯罪案件、緝拿犯罪嫌疑人;
(六)以其他適當的方式為有需要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
第二十二條 堅持男女平等,弘揚家庭美德,傳承良好家風,倡導下列行為:
(一)家庭成員互相尊重,互相扶持;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愛,勤儉持家;
(三)尊敬長輩,贍養、幫助老人;
(四)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教育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五)鄰里之間互敬互助;
(六)積極踐行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范。
第二十三條 開展移風易俗行動,踐行健康生活方式,倡導下列行為:
(一)理性消費,拒絕鋪張浪費;
(二)合理膳食,積極參與全民健身活動;
(三)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資源;
(四)綠色出行,盡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五)節儉辦理婚喪嫁娶和其他禮儀活動;
(六)積極踐行其他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二十四條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工作規劃、政策;
(二)統籌、組織、指導、協調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工作;
(三)監督有關單位履行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工作職責;
(四)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工作計劃和具體措施;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規范實施相關標準、工作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三)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評估制度體系,定期組織開展公共文明指數測評;
(四)發布或者指導發布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工作;
(六)開展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宣傳、表彰和經驗交流等活動;
(七)其他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工作職責。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或者實際需要確定本單位負責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負責人,明確相關工作職責。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不斷完善城市文明基礎設施,科學規劃、建設和管理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及其他文化體育場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等設施。
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有關專項規劃,應當根據需要納入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工作內容,促進城市文明建設。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不斷完善下列設施并加強維護和管理:
(一)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主題景觀和公益廣告設施;
(二)文明行為提示標識;
(三)盲道、坡道、電梯、盲人過街聲響提示裝置等無障礙設施;
(四)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投放和存放清運設施及規范標識;
(五)其他相關設施。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特點,制定文明服務規范,公開服務承諾和辦事流程,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并建立高效投訴處理機制。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本行業、本單位實際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本行業、本單位職業規范要求,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本單位入職培訓和崗位培訓內容。
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企業、其他互聯網內容生產者和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當積極履行下列網絡空間道德建設責任:
(一)引導創作、生產和傳播健康的網絡作品和產品,堅持正確的道德取向;
(二)加強網上熱點話題和突發事件的正確引導和管理;
(三)堅持文明辦網,建立、完善、實施網絡行為規范,引導文明上網;
(四)開展或者支持網絡公益活動,加強網絡公益活動規范化管理;
(五)根據主管部門要求和行業規范,對未成年人參與網絡游戲的內容、時長及消費等進行適當限制;
(六)加強網絡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提高依法辦網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二條 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法管網治網,維護網絡道德秩序,加強對網絡不文明行為的監測,及時依法查處網絡信息傳播中的相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和學業質量標準,體現到各學科教育和社會實踐中。
第三十四條 中、小學校可以限制學生在教學區域進行非教學用途電子游戲活動。學生在教學區域進行非教學用途電子游戲活動的,學校可以代為保管手機、平板電腦等相關電子設備。
第三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社區文明公約,或者將文明行為規范納入相關居民公約,并進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等文明行為規范宣傳教育。
第三十六條 車站、機場、碼頭、公園、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規范要求的文明行為提示標識和必要的輔助設施,引導市民自覺遵守公共秩序。
第三十七條 公共服務場所以及城市主要道路、商業街區和大型居住區,應當按照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并在顯著位置公示求助方式,為行動不便利的人士提供便利。
公共停車場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位。
第三十八條 機場、車站、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相關規范配備獨立母嬰室和第三衛生間。
鼓勵有條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向社會開放本單位停車場、衛生間和文化體育設施。
第三十九條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及其他文化體育場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等,應當結合各自特點開展文明行為規范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十條 旅行社應當告知旅游者旅游目的地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及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旅游者文明旅游。
第四十一條 航空器、火車、輪船、長途客車、城際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在抵達深圳前,運營單位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宣傳深圳文明行為規范。
第四十二條 出入境、交通運輸、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辦事大廳、機場、碼頭、車站、口岸、景區等公共場所,采取適當方式宣傳相關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文明旅游。
第四十三條 公共交通工具應當設置優先座位,供行動不便利的乘客優先使用。
其他乘客使用優先座位未給行動不便利的乘客讓座的,司乘人員應當進行勸告;不聽從勸告的,司乘人員可以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按照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互聯網租賃車輛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其車輛的養護、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規范用戶停放行為。
自行車停放不得占用機動車道、綠道、綠地、隔離帶、無障礙設施等,不得妨礙車輛、行人正常通行。
第四十五條 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整合公共場所有關視頻監控資源,建立文明行為規范實施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
第四十六條 執法機關可以采用拍照、錄像、筆錄等方式現場記錄違法不文明行為作為處罰依據。現場記錄應當明確、具體、規范。
第四十七條 在查處違法不文明行為時,執法人員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聯系電話等信息。
違法行為人拒不提供前款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公安機關以外的其他執法機關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協助核查違法行為人身份。
第四十八條 執法機關在依法處罰不文明行為時,應當同時對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具體辦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九條 下列公共場所工作人員有權對其場所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行為人不聽從勸阻的,有關工作人員可以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一)車站、機場、碼頭、公園、文化體育場館;
(二)商場、酒店、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
(三)大型公共活動場所。
公安機關對前款及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行為人給予處罰。
第五十條 在公共場所有不文明行為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工作人員勸阻而拒不糾正的,有關經營單位和服務活動組織者可以拒絕為行為人提供相關服務,但是行為人確有生活急需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積極宣傳報道文明行為規范以及實施工作,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五十二條 建立公共政策價值導向評估制度。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制定、擬定公共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時,應當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同時加強道德風險和道德效果評估,并根據需要征求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意見。
第五十三條 建立年度文明行為規范實施主題制度。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城市文明建設工作實際,確定每年度文明行為規范實施主題,制定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 建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根據本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確定需要重點治理的本地區、行業、單位的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
確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相關區域、單位和場所公示,并在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職責和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定本部門、單位重點治理不文明行為實施工作方案并抄送所在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對于重點治理清單所列的不文明行為,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提示、勸導和檢查。
第五十六條 對于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違法不文明行為,執法機關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幅度內從重處罰。
第五十七條 對于違法不文明行為,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有關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組織實施處罰。
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制定重大活動、突發自然災害預防和處置不文明行為預案,并及時通過網絡、短信、電視、廣播等發布相關提示。
第五十九條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評選精神文明創建成果獎,依照有關規定對在精神文明創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對本單位模范遵守文明行為規范的職工進行表彰獎勵。
獲得市級及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榮譽稱號的企業,對本單位職工給予獎金獎勵的,獎金可以從效益工資中開支,納入生產成本。
第六十一條 健全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禮遇和幫扶制度。依照有關規定為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提供入戶、文化、醫療、住房、基金救助等方面的優惠、幫助和服務。
第六十二條 健全城市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定期開展公共文明指數測評,對相關單位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第六十三條 建立文明行為規范實施責任提示制度。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對于有關單位未履行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工作職責的,可以發出提示函,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六十四條 建立新市民文明行為規范教育制度。市民在深圳辦理第一次戶政登記時,應當接受文明行為規范教育,鼓勵簽署遵守文明行為規范承諾。具體辦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公安機關制定。
第六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電話、信件、網絡等方式舉報不文明行為。舉報內容明確、具體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對于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有關執法機關依法處罰。相關法律、法規有相關要求,但未規定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由有關執法機關對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六十七條 屬于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同時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法機關可以根據違法行為不良影響嚴重程度要求違法行為人向有關當事人道歉,或者向公眾公開道歉。
對拒不道歉,且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執法機關可以將該違法行為視頻資料在有關媒體或者場所播放,直至違法行為人依照前款規定道歉。
第六十八條 違法行為人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有屬于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且不聽勸阻的,執法機關可以將處罰決定告知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由違法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擾亂航空器、車輛、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受到行政處罰的,運營單位可以在處罰生效之日起六個月至二年內,不為行為人提供優惠服務,或者限制其通過網絡方式購票。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且受到行政處罰的,由執法機關通報相關機構記入行為人個人信用檔案。國家對未成年人信用記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文明行為規范實施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可以約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公開道歉或者予以公開譴責,且自責令公開道歉或者予以公開譴責之日起連續兩屆不得參加文明單位評選;已經獲得文明單位稱號的,提請撤銷其稱號:
(一)未按相關規定要求建立文明行為規范實施相關規章制度;
(二)未按相關規范要求設置文明提示標識;
(三)未按相關規定要求對發生在本單位及其管理場所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
(四)未履行其他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工作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規范實施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對相關設施疏于管理和維護,致使設施損壞或者喪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或者未及時對投訴事項進行處理的;
(四)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十三條 未成年人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有不文明行為的,除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由執法機關依法處理外,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以適當方式給予批評教育,也可以通知其監護人和所在學校,但不得在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中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與犯罪行為的預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經濟特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