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保障交通參與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我局重新制定了《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現予印發(fā)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27日
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市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交通違法行為)的舉報與獎勵工作,鼓勵市民積極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共創(chuàng)有序、安全、暢通的道路交通環(huán)境,保障交通參與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簡稱市公安交警局)負責全市的交通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工作,接受深圳市公安局指導與監(jiān)督,定期報送工作開展情況。
第三條 市民可以采取公開或者匿名方式,通過下列方式對交通違法行為舉報:
(一)電話:撥打110或者0755-83333333;
(二)短信:發(fā)送信息至12110短信平臺;
(三)微博:私信或者@深圳交警新浪官方微博;
(四)微信:將舉報內容發(fā)至微信公眾號“深圳交警”或者關注微信小程序“隨手e拍”;
(五)智能行車記錄儀:持智能行車記錄儀并按技術協(xié)議接入市公安交警局互聯網“舉報平臺”的,可上傳平臺舉報;
(六)支付寶:在支付寶“城市版塊”進行舉報;
(七)企業(yè)APP:通過按技術協(xié)議接入市公安交警局互聯網“舉報平臺”的企業(yè)APP進行舉報;
(八)來訪:直接到市公安交警局、轄區(qū)交警大隊或者向執(zhí)勤交警舉報交通違法行為。
市公安交警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開通其他有獎舉報途徑,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市公安交警局及下屬單位應當及時受理、調查核實舉報線索,并對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嚴格保密。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獎勵情形及標準如下:
(一)舉報交通刑事犯罪線索的,經核實視情況獎勵3000-20000元;
(二)舉報應當處拘留、吊銷駕駛證、5000元以上罰款及扣12分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線索的,經核實視情況獎勵1000-3000元;
(三)舉報一般交通違法行為線索的,經核實視情況獎勵20-500元;
(四)協(xié)助城市交通管理工作或者提出合理建議,經市公安交警局認定有效的,參照舉報違法行為獎勵標準獎勵10-200元;
(五)對存在即時嚴重人身安全隱患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提供援助,有效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發(fā)生的,經市公安交警局確認,參照舉報違法行為獎勵標準獎勵50-5000元。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具體標準由市公安交警局另行制定(見附件)。根據交通管理需要,市公安交警局可以適時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具體標準進行調整,經法定程序公告后實施。
第六條 舉報的線索應當有交通違法行為內容、車型、車牌號碼和地點等具體信息,并經市公安交警局或者其下屬單位查實。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七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名舉報或者雖為匿名舉報但可以驗證舉報人身份的;
(二)舉報線索已由市公安交警局受理并查證屬實,并對涉案車輛及人員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處理的;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市公安交警局掌握的;
(四)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獎勵標準的。
第八條 具體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動歸案的;
(二)共犯檢舉的;
(三)在案件偵查、審查、審理過程中發(fā)現或者本人交代的;
(四)案件受害人提供和指認的;
(五)人民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在職交通協(xié)管員(督導員)、實習交警、市公安交警局雇員等的舉報行為;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九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兩人或者兩人以上分別舉報同一交通違法行為的,按照接收舉報線索的時間和舉報線索發(fā)揮的作用確定獎勵對象,在規(guī)定幅度范圍內分配獎金;
(二)兩人或者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交通違法行為的,在規(guī)定幅度范圍內平均分配獎金;
(三)同一舉報線索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刑事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決定獎勵情形的,只能擇一進行獎勵,不予疊加獎勵。
第三章 獎勵程序
第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舉報獎金可以由市公安交警局或者線索查證單位通過現金、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紅包及充值話費等方式發(fā)放;一般情況下,由線索查證單位負責發(fā)放。
第十一條 獎金發(fā)放單位應當在收到獎金之日起10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并在收到獎金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獎金發(fā)放工作。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舉報人自愿放棄領獎:
(一)舉報人沒有聯系方式或者按照舉報人預留的聯系方式,在獎金發(fā)放期間內確實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系的,視為自愿放棄;
(二)舉報人選擇現金領獎,在獎金發(fā)放期間內未到市公安交警局指定地點領取獎勵金的,視為自愿放棄;
(三)舉報人選擇銀行轉賬領獎的,因提供的賬戶信息錯誤造成轉賬失敗且經補正后再次因信息錯誤致轉賬失敗的,視為自愿放棄;
(四)舉報人通過微信或者支付寶轉賬(紅包)方式領取獎金,因賬戶異常情況造成獎金發(fā)放失敗的,視為自愿放棄;
(五)微信紅包發(fā)放后因舉報人未領取造成獎金退回且經再次發(fā)放后仍因未領取退回獎金的,視為自愿放棄。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當在獎金發(fā)放期間內領取獎金。領取獎金應當按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證、銀行卡等相關材料,經市公安交警局核查屬實,并由舉報人簽名確認。
舉報人無法自行領取獎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領取,但須提供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及書面委托材料。
舉報人逾期不領獎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簽名確認的,視為自愿放棄領獎。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四條 獎勵金的使用實行年度預算管理,由市公安交警局每年度提出預算額度申請,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市公安交警局負責獎勵金的財務管理和賬務核算,并接受審計監(jiān)督。
市公安交警局可以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發(fā)布會及互聯網渠道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方式每年向社會公布包括決策信息、受理和查證線索信息、獎金發(fā)放信息等舉報獎勵的實施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市公安交警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障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單位透露舉報人的個人信息。
第十六條 市公安交警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根據公安機關內部管理規(guī)定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舉報獎勵的,記入舉報人個人信用記錄,由市公安交警局撤銷獎勵,并追討獎金;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深圳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員、信息員和監(jiān)督員對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參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舉報交通違法線索的,適用本辦法。個人協(xié)助市公安交警局抓獲現行交通違法犯罪嫌疑人的,參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4月3日發(fā)布的《深圳市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深公規(guī)〔2018〕1號)同時廢止。
附件: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具體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