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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說明:初創企業吸納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三個月以上的,按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合同)人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除外)給予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申領創業帶動就業補貼辦事指南
一、事項名稱
申領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二、設定依據
(一)《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粵府〔2015〕28號)第三點第(十)點;
(二)《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5〕109號)第九條第(四)點。
三、申請條件
初創企業(指在我省登記注冊3年內的小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吸納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3個月以上的,按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人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除外)給予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四、辦理材料
(一)《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申請表》、《創業帶動就業補貼人員花名冊》;
(二)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
(四)招用人員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初創企業的銀行賬戶的復印件;
(六)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七)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最近3個月用人單位為相關人員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
(八)推行“告知承諾制”的地區,申請人按規定提交前5項材料,并承諾6個月內提供第(六)、(七)項材料的,還應提交承諾書。
五、辦理地點
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事窗口。
六、辦理機構
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七、收費標準
免費。
八、辦理時間
材料齊全的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九、聯系電話
12333。
十、辦理流程
(一)窗口或網上申請。本項目按月受理,申請單位每月15日(各地市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前應在網上填寫《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申請表》、《創業帶動就業補貼人員花名冊》。打印后簽名蓋章,持申請資料到受理機構提出申請;或將簽名蓋章的申請表、花名冊和所需申請資料拍照上傳系統,通過網上提交受理機構辦理。
(二)受理。受理機構審核申請資料,辦結窗口受理或網上申請受理程序,向申請人發送電子受理回執,并報審核機構審核。
(三)審核。審核機構對受理機構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7個工作日內加具審核意見。
(四)審批。
(五)資金劃撥。審批通過后,將資金劃撥至創業單位賬戶,人社部門跟蹤并記錄資金劃撥情況。如打款不成功,則將補貼資金退回至專項資金賬戶。
(六)公示。資金劃撥完成后,人社部門應將申請人信息及申請事項、審批情況等信息通過網站、服務窗口等渠道進行公示,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郵箱,接受社會舉報和監督。
(七)出現未提交承諾材料情況的處理。申請人按照“告知承諾制”領取補貼資金,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最遲應在承諾期限到期之日起15日內將補貼資金退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帳戶。
(八)出現公示不通過情況的處理。如公示期間發現申請人存在造假行為的,通知申請人在15日內將補貼資金退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