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44號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已經2020年12月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5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張紀南
2020年12月18日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網絡招聘服務,促進網絡招聘服務業態健康有序發展,促進和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網絡招聘服務,是指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以網絡招聘服務平臺、平臺內經營、自建網站或者其他網絡服務方式,為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的求職、招聘服務。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三條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網絡招聘服務的綜合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網絡招聘服務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網絡招聘服務實施管理。
第四條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網絡安全和信息保護等義務,承擔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條 對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的,按照規定給予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加強網絡招聘服務標準化建設,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行業協會參與網絡招聘服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加強網絡招聘服務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促進行業公平競爭。
第二章 網絡招聘服務活動準入
第八條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應當符合就業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管理、電信和互聯網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應當依法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對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其服務范圍中注明“開展網絡招聘服務”。
第十一條 網絡招聘服務包括下列業務:
(一)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
(二)為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
(三)舉辦網絡招聘會;
(四)開展高級人才尋訪服務;
(五)其他網絡求職、招聘服務。
第十二條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網絡招聘服務的,應當自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變更、注銷。
第十三條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在其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自行終止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變更、注銷等情況。
第三章 網絡招聘服務規范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用工類型、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網絡招聘信息,應當合法、真實,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前款網絡招聘信息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第十六條 勞動者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網絡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情況。
第十七條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網絡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對用人單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內容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一)用人單位招聘簡章;
(二)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
(三)招聘信息發布經辦人員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委托證明。
用人單位擬招聘外國人的,應當符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對其發布的網絡求職招聘信息、用人單位對所提供的網絡招聘信息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九條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以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其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
第二十條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加強網絡安全管理,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采取技術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確保招聘服務網絡、信息系統和用戶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時收集、使用其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招聘服務用戶信息保護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毀損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個人公民身份號碼、年齡、性別、住址、聯系方式和用人單位經營狀況等信息。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對網絡招聘服務用戶信息保護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查,記錄自查情況,及時消除自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
第二十二條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十三條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網絡招聘服務有關投訴、舉報制度,健全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有效的聯系方式,及時受理并處理有關投訴、舉報。
第二十四條 以網絡招聘服務平臺方式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服務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服務質量保障、求職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鼓勵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措施,保證其網絡招聘服務平臺的網絡安全、穩定運行,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保障網絡招聘服務安全,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第二十五條 以網絡招聘服務平臺方式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交其營業執照、地址、聯系方式、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第二十六條 以網絡招聘服務平臺方式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招聘信息、服務信息,并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務信息保存時間自服務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的方式,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的情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提升網絡招聘服務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網絡招聘服務誠信體系建設,健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網絡招聘服務違法失信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九條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導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公示年度報告的有關內容。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其他部門的信息共享,提高對網絡招聘服務的監管時效和能力。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對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未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擅自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公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信息,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審查義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依法進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儲、發布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履行核驗、登記義務,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務信息保存義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