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深圳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關于印發《深圳市電子勞動合同爭議處理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局,大鵬新區統戰和社會建設局,各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在深化構建和諧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地區開展調解仲裁制度機制創新工作的函》有關要求,為推廣鹽田區電子勞動合同創新工作成果,統一我市電子勞動合同爭議處理仲裁規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現將《深圳市電子勞動合同爭議處理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1年5月13日
深圳市電子勞動合同爭議處理規則(試行)
為統一深圳市電子勞動合同爭議處理仲裁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有關規定,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20〕33號)文件精神,結合深圳市勞動爭議處理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所稱電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一致,通過電子勞動合同服務平臺,或以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為載體,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訂立的勞動合同。
電子勞動合同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是指用人單位自建服務平臺與第三方服務平臺。第三方服務平臺包括市場化服務平臺與政府公共服務平臺。
第二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電子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依法訂立的電子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四條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電子勞動合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五條 電子勞動合同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主體要求。簽署電子勞動合同的主體身份是否真實、準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簽署意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協商一致,簽署電子勞動合同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三)技術條件。服務平臺提供的簽署系統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和技術標準的要求,確保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輸、儲存全過程完整、準確、不可篡改。
(四)存證要求。服務平臺是否記錄勞動合同各方的簽署意愿、身份認證、操作記錄等全流程信息,保證電子證據鏈的完整性,保證相關信息可查詢、可調用。
(五)合同內容。電子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必備條款和內容,約定條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第三方服務平臺對用人單位進行身份認證時,核驗了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身份認證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手機短信校驗信息的,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的身份真實可靠,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條服務平臺對勞動者進行身份認證時,核驗了勞動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并具備下列信息之一的,可以認定該勞動者的身份真實可靠,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一)活體生物特征信息;
(二)手機短信校驗信息;
(三)銀行賬號轉賬驗證信息。
第八條用人單位通過服務平臺或其他數據電文方式向勞動者發起勞動合同在線簽訂要約,應當認定用人單位具有與該勞動者簽訂電子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勞動者在服務平臺進行身份注冊、登錄、同意申請使用數字證書、確認開始簽訂勞動合同,或通過其他數據電文方式明確表示其愿意與用人單位以上述方式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認定勞動者具有與用人單位簽訂電子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九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使用有資質的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的,可以認定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要求的可靠的電子簽名,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和國家密碼管理機構頒發的《電子認證服務使用密碼許可證》。
境外電子認證服務者在中國境內提供電子簽名服務,應當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核準并頒發許可證。
第十條服務平臺提供的電子勞動合同簽署系統符合下列技術要求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符合相關法律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一)符合《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機構功能建設規范(GB/T36320-2018)》或《電子合同訂立流程規范(GB/T36298-2018)》等相關技術規范;
(二)符合第三級相關要求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
(三)使用的密碼模塊或密碼產品具有《商用密碼產品認證證書》;
(四)采用國家密碼管理部門認可的密碼算法的。
第十一條服務平臺運用第三方電子證據保全,或者通過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對簽訂電子勞動合同流程中的關鍵節點(包括實名認證、證書申請、文件發起、意愿確認、文件簽署、文件歸檔等各個關鍵節點)進行存證,可以認定為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輸、儲存全過程完整、準確、不可篡改。
第十二條服務平臺記錄的電子勞動合同簽訂完成時間已通過可信時間戳等技術手段進行固定的,可以認定為雙方簽訂電子勞動合同的時間。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相應的電子數據作為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電子數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應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四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提交電子勞動合同的打印件作為證據。當事人對電子勞動合同的真實性產生爭議的,仲裁機構可以要求補充提交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原始數據、服務機構技術說明、證據保全報告等相關證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政府公共服務平臺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電子勞動合同的,由政府公共服務平臺提供的電子勞動合同數據,可以確認其真實性。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在市場化服務平臺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電子勞動合同的,由市場化服務平臺記錄和保存的電子勞動合同數據,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通過自建服務平臺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電子勞動合同的,應當對自建服務平臺采用的技術手段進行解釋說明,必要時應提交有資質的第三方技術認證說明。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對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輸、儲存全過程作了清晰、完整、合理的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電子勞動合同真實性的,仲裁機構應當采信該電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九條當事人承認電子勞動合同簽署過程中用于驗證身份的手機號碼、數字證書等為電子簽名人的信息,但否認簽約過程系電子簽名人操作的,應當就相應登錄或驗證方式脫離電子簽名人掌握的事實進行舉證。
第二十條依本規則第五條規定認定為真實、合法的電子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僅以電子簽名存在文字錯誤為由否認電子勞動合同效力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了兩份以上的紙質勞動合同或者電子勞動合同,且多份勞動合同的內容存在沖突的,應當以訂立時間在后的勞動合同約定內容為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多份紙質勞動合同或電子勞動合同的訂立時間一致,但約定的內容存在沖突的,應當根據雙方實際履行情況確定雙方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思,如無法確定的,以有利于勞動者的合同內容為準。
第二十二條因服務平臺提供的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和管理、傳遞、存儲、調取等服務不當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服務平臺進行規章制度制定及公示、考勤管理、勞動報酬管理、管理、休息休假管理等其他與勞動合同履行有關的事項發生爭議的,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中主要用語的含義:
(一)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二)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是指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
(三)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四)可靠的電子簽名,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五)數字證書,也稱CA證書,是指由有資質的第三方電子認證機構(CA機構)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用于實現對證書持有者身份的認證。
(六)可信時間戳,是指權威機構使用數字簽名技術產生的能夠證明所簽名的原始文件在簽名時間之前已經存在的數據。
(七)哈希值,即電子數據摘要,是指對文件內容數據通過邏輯運算得到的數值。
(八)區塊鏈,也稱為分布式賬本技術,是指一種由多方共同維護,使用密碼學保證傳輸和訪問安全,能夠實現數據一致存儲、難以篡改的記賬技術。
第二十五條 涉及電子勞動合同證據的舉證、質證及審核認定等事項,本規則未明確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證據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