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業園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文件
蘇州工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蘇園勞人仲委〔2021〕1號
關于印發《蘇州工業園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電子勞動合同爭議處理規則(試行)》的通知
園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各功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現將《蘇州工業園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電子勞動合同爭議處理規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蘇州工業園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蘇州工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4月12日
蘇州工業園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電子勞動合同爭議處理規則(試行)
為適應電子勞動合同日漸普及的現實需要,公正及時處理涉及電子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進一步規范電子勞動合同的舉證和認證,提高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等規定,制定本規則。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則所指電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一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規規定,以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為載體,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等方式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二條 依法訂立且生成、傳遞、儲存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滿足真實、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等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與紙質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雙方當事人既訂立電子勞動合同又訂立紙質勞動合同,但內容不一致的,以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實際履行的勞動合同為準。
第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電子勞動合同后,一方以其他合法有效形式提出變更、續訂、中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另一方以對方未采用電子勞動合同系統為由主張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四條 電子勞動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五條 用人單位將規章制度作為電子勞動合同附件的,應當將規章制度轉換為防篡改的文檔完整展示給勞動者。
第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可以將勞務派遣協議內容作為附件并轉換為防篡改的文檔完整展示給勞動者。
勞動者主張勞務派遣單位未告知其勞務派遣協議內容,勞務派遣單位不予認可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七條 用人單位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電子勞動合同服務平臺已明確告知勞動者訂立程序全過程,并將用人單位已簽名的雙方協商一致的完整電子勞動合同文本發送給勞動者,勞動者不及時進行電子簽名,也未提出訂立紙質勞動合同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處理。
二、電子勞動合同的舉證
第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有關電子勞動合同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上述證據包括但不限于:電子勞動合同文本,認證信息,訂立電子勞動合同過程中收到的各類告知信息、提示信息、確認信息等。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在出具相應案件受理通知后,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完整的電子勞動合同文本,必要時可以要求第三方電子勞動合同服務平臺提供相關技術報告。
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電子簽名無效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將規章制度作為電子勞動合同附件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未告知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不予認可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一條 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通過第三方電子勞動合同服務平臺向勞動者發送勞動合同變更、續訂、中止、解除或者終止等相關數據電文的,應當以手機短信息、電子郵件或者約定的其他方式提示勞動者及時查看。勞動者主張未收到相關數據電文,用人單位不予認可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以電子勞動合同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
數字簽名保留完整有效且未被破壞的電子勞動合同文本,為電子勞動合同原件;可被證明具有完整電子證據鏈的電子勞動合同的打印件,可以視為與電子勞動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由記錄和儲存電子數據的第三方電子勞動合同服務平臺提供的有關電子勞動合同內容、訂立方、簽署過程、數字證書等信息,可作為身份確認、訂立意愿和訂立行為的有效證明材料,不受第三方電子勞動合同服務平臺破產、故障或者更換等影響。
第十三條 提交的電子勞動合同及相關電子證據需要展示的,可以借助相關媒體進行展示。
第十四條 電子勞動合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不進行公開質證。
三、電子勞動合同的認證
第十五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于電子勞動合同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安全、完整、可靠;
(二)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是否有影響;
(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
(四)電子勞動合同是否被完整地傳遞、儲存、提取,傳遞、儲存、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勞動合同是否在正常的活動中生成和儲存;
(六)傳遞、儲存、提取電子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
(七)影響電子勞動合同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當事人申請或者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勞動合同的真實性。
第十六條 電子勞動合同存在下列情形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勞動合同;
(二)由記錄和儲存電子勞動合同的第三方電子勞動合同服務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活動中生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傳遞、儲存、提取的。
電子勞動合同的內容經公證機構公證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公證內容被推翻的除外。
四、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則中主要用語的含義:
(一)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二)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是指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
(三)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四)可靠的電子簽名,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電子簽名:
1. 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 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 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 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中涉及電子勞動合同的證據形式、證據提交、證據交換、證據質證、證據認定等事項,本規則未規定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證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蘇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蘇州工業園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蘇州工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4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