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位階:司法解釋
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時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3-01-01
公布日期:2022-11-1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22〕18號
(202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72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便利當事人訴訟,進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審判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爭議標的額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重慶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4000萬元以上(包含本數)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轄區中級人民法院,解放軍各戰區、總直屬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所轄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包含本數)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二)案情復雜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法律、司法解釋對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另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50億元以上(包含本數)或者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四條 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經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指定一個或數個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實行跨區域集中管轄。
依據前款規定實行跨區域集中管轄的,高級人民法院應及時向社會公布該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相應的管轄區域。
第五條 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專門的審判庭或合議庭審理。
第六條 涉外海事海商糾紛案件、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涉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以及涉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七條 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民商事案件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后受理的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九條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