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保持的和諧穩定,現就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受《勞動法》調整的各類用人單位都應按照《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粵府[1995]22號)的要求,在招用職工后30日內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對已經招用但未簽訂合同的職工,用人單位要盡快補簽勞動合同。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也應按《勞動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應依法予以處罰。
二、加強對勞動合同簽訂工作的指導。目前仍有部分地區繼續沿用一些計劃經濟時期的做法,有的甚至存在歧視現象。如有的企業仍未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勞動合同文本分“正式工”合同和“臨時工”合同,有的企業不與外來工、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僅簽訂內容簡單的臨時工合同等等,這些都不利于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和勞動關系的協調穩定。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企業徹底打破“干部”與“工人”、“正式工”與“臨時工”、本地職工與外來職工等身份界限,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職工簽訂相同文本的勞動合同,在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方面平等對待,并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不得歧視。對于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職工,如本人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規范勞動合同文本。我廳按照《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規定,重新制定了《廣東省職工勞動合同》文本,現將文本發給你們,供工作中使用。情況特殊的行業或企業,確有需要的可在文本中增設格式條款,并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審查。
四、建立健全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簽訂情況的統計分析,按照《關于建立健全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簽訂情況報送制度的通知》(粵勞社函(2004]78號)的要求,填寫《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統計表》和《集體合同報送審核情況統計表》,并按時報送上級勞動保障部門。省廳將定期通報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簽訂情況。
附件:《廣東省職工勞動合同(文本)》
二○○四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