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局:
你局《關于事實有關問題的請示》(肇勞關[2000] 126號)函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按照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6]354號)的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簽手續。
二、勞動合同期滿未辦理續簽手續的,任何一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對方或者提前通知時間不足的,應當按相差的天數,以解除勞動關系前一個月勞動者的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支付賠償金給對方。
二000年十二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