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界定企業破產經濟補償時間的請示》(梅市勞仲字 [2000]5號)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依照《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從依法宣告破產之日起終止,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同時消滅。因此,破產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從企業宣告破產之日起終止,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也應計算至企業依法宣告破產之日。
二000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