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廣東省關于促進高校畢業生工作文件精神,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深府辦〔2013〕32號)規定,現就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高校畢業生公共就業服務
?。ㄒ唬┳龊梦淳蜆I高校畢業生實名制登記工作。
自愿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本市高校畢業生(包括離校前已與在本市注冊的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實現初次就業的畢業生和離校未就業的畢業生)應在申請相關就業服務及之前向本市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辦理未就業或初次就業實名制登記(以下稱“實名制登記”)。
高校畢業生可登錄“深圳市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外網)”按系統指引自助辦理或本人前往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事窗口辦理實名制登記手續,在窗口辦理時須填報《深圳市高校畢業生實名制登記表》并提交本人畢業證書、身份證和戶口本(核驗原件后留存電子掃描件)。
已辦理實名制登記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可向戶籍地或居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打印“未就業實名制登記證明”。
?。ǘ┒嘈问介_展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根據高校畢業生特點和求職需求,結合我市產業發展情況,積極開展公共就業服務進校園活動,促進校企合作;切實做好供需雙方的溝通協調,開發更多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崗位;積極開展就業指導校園行,認真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網絡招聘月、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周、民營企業招聘周、一企一崗?互濟共贏等專項活動,促使更多的高校畢業生實現就業。
繼續支持高校畢業生參加支教、支農、支醫、扶貧服務和國家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其戶口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才服務機構按規定做好人事檔案管理免費代理服務。
?。ㄈ娀x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公共就業服務。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才服務機構要按職能設定為已登記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提供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人事檔案托管等服務,落實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要組織已登記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職業技能等促進就業活動,為每名已登記的離校未就業畢業生提供一次電話訪問、一次職業指導、一次崗位推薦、一次就業見習或一次職業培訓機會。
實施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就業援助計劃,為困難家庭和個人殘疾高校畢業生提供“一對一”職業指導,向用人單位重點推薦其就業。積極開發街道和社區基層公共管理及社會服務工作崗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措施,重點幫扶本市困難家庭和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就業。
二、鼓勵高校畢業生在中小微企業就業
(一)已登記的本市戶籍本市高校應屆畢業生在我市登記注冊并正常經營的中小微企業實現初次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合同,連續繳交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可給予其一次性就業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2000元。
(二)在我市登記注冊并正常經營的中小微企業招用已登記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連續繳交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可給予一次性招用獎勵,標準為每招用一人獎勵1000元。
?。ㄈ┰谖沂械怯涀圆⒄=洜I的小微企業招用已登記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本市高校應屆畢業生,實現初次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連續繳交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可按本市當年度戶籍人員最低繳交社會保險費標準給予補貼,若單位實際繳納部分低于最低繳交標準的據實給予補貼,個人應繳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擔,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ㄋ模┓稀渡钲谑凶灾鲃摌I扶持補貼辦法》(深人社規〔2015〕20號)的高校畢業生在本市自主創業招用已登記的本市高校應屆畢業生(不含創業者本人)實現初次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已連續繳交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可按本市當年度戶籍人員最低繳交社會保險費標準及實際招用人數對單位承擔部分給予補貼,若單位實際繳納部分低于最低繳交標準的據實給予補貼,個人應繳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擔,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鼓勵中介機構推薦高校畢業生就業
在我市登記注冊并正常經營的機構,通過免費中介服務推薦已登記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可在已登記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期以上勞動合同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3個月以后,按實際招用已登記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人數申請一次性500元/人的補貼。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獲得公益性職業介紹經費,在公益性招聘活動中介紹畢業生就業的,不得重復享受職業介紹補貼。
四、做好困難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援助
?。ㄒ唬┮训怯浀谋臼须x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給予每人每月800元臨時性生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
1.已辦理失業登記滿6個月以上的;
2.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3.本市“零就業”家庭成員;
4.本市殘疾人家庭成員。
畢業生領取臨時性生活補貼期間實現就業或已不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業”家庭成員的終止發放補貼。
?。ǘ┰诋厴I年度內有就業創業意愿并積極求職或開展創業準備的本市高校畢業生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一次性1500元的求職創業補貼:
1.城鄉困難家庭(指持有城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和零就業家庭證明等的家庭)高校畢業生;
2.殘疾高校畢業生;
3.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
五、做好高校畢業生技能鑒定培訓工作
畢業學年內的本市高校畢業生、已登記的離校未就業本市高校畢業生到戶籍所在地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參照《關于印發〈深圳市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辦法〉的通知》(深人社規〔2011〕17號)和《關于發布我市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工種目錄(第一批)的通知》(深人社規〔2011〕18號)的規定,給予培訓和鑒定補貼。
六、加強高校畢業生招聘就業活動監管
用人單位招用高校畢業生、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人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行招聘活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組織專場招聘會,不得對求職者設置性別、民族等條件,不得以畢業院校、年齡、戶籍等作為限制性要求。畢業院校不得將畢業證書發放與高校畢業生簽約掛鉤。本市國有企業招聘畢業學年內普通高校在校生應按規定在實施招聘5個工作日前將招聘信息函送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并在公共就業服務網上公開發布。
對國有企業公開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應當公開發布招聘信息而未公開發布或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求職者可進行實名投訴,國有企業所在地人力資源部門應及時核查有關情況并作出處理。
七、其它事項
?。ㄒ唬┍就ㄖ父咝.厴I生為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大專以上統招畢業生,本市高校畢業生包括本市高等學校畢業生和本市生源市外高等學校畢業生。
本通知所指高校應屆畢業生是指畢業學年內(即從畢業前一年的7月1日起12個月以內)和畢業(畢業證發證日)后12個月內的畢業生。
本通知所指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通知所指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是畢業后兩年(派遣期)內從未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高校畢業生,以及本市高校畢業生中參加省級以上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專項計劃(即“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大學生充實社區服務”、“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農村教師資助行動計劃”)服務期滿后兩年內尚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
?。ǘ┍臼屑脊ぴ盒H〉酶呒壒ず图紟煟ǜ呒壖紟煟┫鄳殬I資格證書的畢業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本市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補貼政策。
?。ㄈ┯萌藛挝唤M織已錄用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崗前培訓的,按《深圳市從業人員職業培訓補貼辦法》(深財規〔2014〕16號)執行。
?。ㄋ模┲行∥⑵髽I是指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關于中小微企業劃型規定的企業。
(五)自畢業之日起24個月內,已登記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3次以上無故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就業崗位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取消該畢業生的未就業登記資格。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1起實施,有效期6個月。
附件:1.高校畢業生在中小微企業就業補貼申請操作辦法
2.中介機構推薦高校畢業生就業職業介紹補貼申請操作辦法
3.高校畢業生臨時性生活補貼申請操作辦法
4.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申請操作辦法
5.高校畢業生技能培訓及鑒定補貼申請操作辦法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10月23日
附件:
1.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補貼申請操作辦法.doc
2.中介機構推薦高校畢業生就業職業介紹補貼申請操作辦法.doc
3.高校畢業生臨時性生活補貼申請操作辦法.doc
4.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申請操作辦法.doc
5.高校畢業生技能培訓及鑒定補貼申請操作辦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