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做好深圳市高校畢業生發放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深人社規〔2016〕9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7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粵府辦〔2014〕37號)、《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8號)及《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深府辦〔2013〕32號)有關規定,現就做好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補貼發放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登記
(一)建設數據庫。
為做好針對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公共就業服務,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數據庫。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從省、市部門獲取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數據;本市各高等院校應當及時將應屆畢業生及離校未就業畢業生的相關數據提供給本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各區、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主動做好轄區內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摸底排查及數據信息上報工作。
(二)實名登記。
自愿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可登錄“深圳市公共就業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信息系統)自助辦理離校未就業實名登記(以下簡稱實名登記)。本人信息已在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數據庫內的,信息系統直接比對核實身份,補充更新相關信息項后即完成實名登記;本人信息不在數據庫內無法直接進行比對核實的,由本人前往戶籍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窗口辦理。
窗口辦理時應當填報《深圳市高校畢業生實名登記表》,提交本人畢業證書、身份證和戶口本(非本市戶籍無需提供戶口本,以上材料核驗原件后留存電子掃描件)。對于材料齊全可當場核實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身份的,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當場核實并出具確認書;對于材料齊全但無法當場核實的,應當出具受理回執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對于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出具《一次性補正材料告知書》。
二、高校畢業生在中小微企業就業補貼
(一)補貼對象、條件和標準。
1.本市應屆高校畢業生在本市登記注冊并正常經營的中小微企業實現初次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合同,連續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可給予應屆高校畢業生一次性就業補貼,標準為每人2000元。
2.在本市登記注冊并正常經營的中小微企業招用初次就業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連續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可給予企業一次性招用補貼,標準為每招用一人補貼1000元。
3.按本市最低繳交社會保險費標準,對下列單位承擔的單位繳交部分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單位繳交部分依據本市社會保險相關規定下浮并低于本市最低繳交標準的,據實給予補貼:
(1)在本市登記注冊并正常經營的小微企業招用初次就業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連續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
(2)符合《深圳市自主創業扶持補貼辦法》(深人社規〔2015〕20號)規定的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學年內的在校學生和畢業5年內的本市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以下簡稱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初創企業(本市登記注冊3年內的小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招用初次就業的本市應屆高校畢業生(不含創業者本人),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連續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
小微企業招用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應屆高校畢業生的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初創企業招用初次就業的本市應屆高校畢業生的社保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4.勞務派遣單位招用高校畢業生派遣往用工單位的不享受上述各項補貼。
(二)申請、審核及發放。
1.補貼申請。
符合補貼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統一用戶管理平臺進行注冊立戶,向企業注冊地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招用補貼及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并可代應屆高校畢業生申請一次性就業補貼。應屆高校畢業生個人也可直接向其戶籍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應屆高校畢業生一次性就業補貼。
被招用對象是本市應屆高校畢業生的,企業或者應屆高校畢業生本人應當在連續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后的3個月內申請一次性就業補貼。被招用對象是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本人應當在實現初次就業前完成實名登記;企業招用已實名登記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應當在為其連續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后的3個月內申請一次性招用補貼或者首次提出社會保險補貼申請。
(1)申請應屆高校畢業生一次性就業補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① 身份證、戶口本(非本市戶籍無需提供)、畢業證書(以上材料核驗原件后留存電子掃描件);
②《深圳市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補貼申請表》;
③ 工資支付憑證復印件(單位蓋章);
④ 金融社保卡賬號。
在居住地申請的應屆高校畢業生還需提供相關房產證明或者其他居住證明。
(2)申請企業招用補貼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 《深圳市中小微企業招用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補貼申請表》《深圳市中小微企業招用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補貼花名冊》;
② 工資支付憑證復印件(單位蓋章);
③ 企業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單位蓋章)。
(3)首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 高校畢業生身份證、戶口本(非本市戶籍無需提供)、畢業證書(核驗原件后留存電子掃描件,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已完成實名登記的不需提供);
②《深圳市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深圳市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花名冊》;
③ 工資支付憑證復印件(單位蓋章);
④ 企業銀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單位蓋章)。
企業經辦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證明書。
小微企業招用本市應屆高校畢業生和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時段為自首次申請之日的當月往前6個月起算,最長不超過12個月。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初創企業招用初次就業的本市應屆高校畢業生的社會保險補貼時段為自首次申請之日的當月往前6個月起算,最長不超過36個月。
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小微企業、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初創企業應當于首次申領后每滿3個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下次申請。再次申請時需登錄“深圳市公共就業服務平臺”,在線填報《深圳市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深圳市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花名冊》并掃描上傳工資支付憑證(單位蓋章)。
2.受理。
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材料后,應當當場進行核對。對于材料齊全、屬于補貼對象范圍的,出具《受理回執》;對于材料不齊全的,出具《一次性補正材料告知書》;對于不屬于補貼對象范圍的,出具《不予受理回執》。
3.審核。
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初核通過的,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復核。
4.公示。
復核后,區(新區)或者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擬補貼的對象和金額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但經過調查不存在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情況的,復核通過,予以支付。公示有異議,且經過調查存在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情況的,復核不通過,不予支付。
5.發放。
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復核通過后次月月底前按規定程序將相關補貼撥入申請人個人的金融社保卡或者申請企業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發放。
(三)補貼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發放社會保險補貼:
1.被招用高校畢業生享受補貼期間改由其他單位繳交社會保險費(高校畢業生在原補貼申領企業所屬的集團公司內部崗位流動,并能提供集團公司隸屬關系證明的除外。原補貼申領企業合并、重組等,并能提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的除外);
2.首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后,企業連續3個月及以上未為被招用高校畢業生繳交社會保險費的。
3.首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后,企業超過6個月未提出下一期補貼申請的。
三、職業介紹補貼
(一)補貼對象、條件和標準。
在本市登記注冊、取得許可證、正常經營并自愿為已辦理實名登記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統一用戶管理平臺進行注冊立戶后,開展免費職業介紹服務,幫助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初次就業的,可在其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連續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3個月后,按實際招用人數申請一次性職業介紹補貼,標準為500元/人。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并從事公益性職業介紹服務的,不得重復享受補貼。
(二)申請、審核及發放。
1.補貼申請。
符合補貼條件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于招用單位為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連續正常繳交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后的3個月內,到其注冊地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業介紹補貼,并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推薦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職業介紹補貼申請表》和《深圳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推薦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職業介紹補貼花名冊》;
(2)招用單位或者高校畢業生出具的職業介紹推薦成功的電子郵件或者紙質確認函;
(3)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基本存款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單位蓋章)。
2.受理。
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材料后,應當當場進行核對。對于材料齊全、屬于補貼對象范圍的,出具《受理回執》;對于材料不齊全的,出具《一次性補正材料告知書》;對于不屬于補貼對象范圍的,出具《不予受理回執》。
3.審核。
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初核通過的,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復核。
4.公示。
復核后,區(新區)或者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擬補貼的對象和金額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但經過調查不存在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情況的,復核通過,予以支付。公示有異議,且經過調查存在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情況的,復核不通過,不予支付。
5.發放。
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復核通過后次月月底前按規定程序將職業介紹補貼撥入申請單位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發放。
四、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
(一)補貼對象、條件和標準。
已完成實名登記的本市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本市失業保險金標準給予臨時生活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6個月:
1.已辦理實名登記滿6個月以上,或者辦理失業登記滿6個月以上的。
2.屬本市低收入居民。
3.本市“零就業”家庭成員。
4.本市殘疾人家庭成員。
(二)申請、審核及發放。
1.補貼申請。
符合補貼條件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可登錄信息系統進行網上預申請,并由本人到其戶籍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和家庭戶口本;
(3)本人簽名的個人銀行賬號復印件(查驗原件);
(4)屬于本市低收入居民的,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或者《低保邊緣證》;
(5)屬于殘疾人家庭成員的,提交本市殘疾人證。
在居住地申請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還需提供相關房產證明或者其他居住證明。
本人領取首月補貼后,后續補貼按月由信息系統比對核實后直接發放,但首次申請遞交的《低保證》或者《低保邊緣證》有效期滿的,應當由本人到辦事窗口遞交新的證明材料后,方可發放后續補貼。
2.受理。
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材料后,應當當場進行核對。對于材料齊全、屬于補貼對象范圍的,出具《受理回執》;對于材料不齊全的,出具《一次性補正材料告知書》;對于不屬于補貼對象范圍的,出具《不予受理回執》。
3.審核。
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初核通過的,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復核。
4.公示。
復核后,區(新區)或者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擬補貼的對象和金額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但經過調查不存在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情況的,復核通過,予以支付。公示有異議,且經過調查存在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情況的,復核不通過,不予支付。
5.發放。
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復核通過后次月月底前按規定程序將臨時生活補貼撥入申請人的個人銀行賬戶。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發放。
(三)補貼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發放補貼:
1.已實現就業。
2.已不屬于低收入居民。
3.已不屬于“零就業”家庭成員。
五、求職創業補貼
(一)補貼對象、條件和標準。
在畢業年度(畢業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內,有就業創業意愿并積極求職或者開展創業準備的下列本市高校畢業生,可申請一次性1500元的求職創業補貼:
1.城鄉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
2.殘疾高校畢業生。
3.在學期間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
(二)申請、審核及發放。
1.申請補貼。
符合條件的本市高校畢業生可通過信息系統提出補貼預申請或者直接向所在高校提出補貼申請,并向所在高校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和個人銀行賬戶;
(3)城鄉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提供城鄉低保證(含深圳市低保邊緣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和零就業家庭證明;殘疾高校畢業生提供殘疾人證(以上證件應當在有效期內并由鄉鎮以上政府出具,鄉鎮以下機構出具的還需提供鄉鎮以上政府授權辦理的證明材料);在學期間已獲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合同或者其他相關貸款證明材料(以上材料留存復印件)。
市外高校與本市聯合建立的分校、研究生院等為高校畢業生辦理申請求職創業補貼時,須提供校本部出具的未受理求職創業補貼申請的證明文件。
2.審核。
本市高校受理求職創業補貼后,應當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初核。初核通過的,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
3.公示。
各高校將經復核的人員名單、補貼項目及金額等在校園內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但經過調查不存在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情況的,復核通過,予以支付。公示有異議,且經過調查存在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情況的,不予支付。
4.發放。
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復核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程序將求職創業補貼撥入高校畢業生的個人銀行賬戶。
六、職業和技能鑒定補貼
在畢業學年(畢業前一年的7月1日起至畢業年度的6月30日)內的本市高校畢業生、已完成未就業實名登記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按照本市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補貼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所指高校畢業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專及以上統招畢業生。
本市高校畢業生包括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統招畢業生和本市生源在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統招畢業生。
(二)本通知所指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是指自畢業證發證之日起24個月內未實現初次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包括本市高校畢業生中參加省級以上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專項計劃(即“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大學生充實社區服務”“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農村教師資助行動計劃”)服務期滿后兩年內尚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初次就業指畢業離校后按規定首次參加社會保險。
應屆高校畢業生是指畢業學年內和自畢業證發證之日起12個月內的畢業生,包括本市高校畢業生中參加省級以上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專項計劃服務期滿后12個月內的畢業生。
(三)除求職創業補貼從市本級就業專項資金列支外,本通知所列各項補貼從各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高校畢業生戶籍地在受理轄區內或者高校畢業生為非深圳戶籍的,費用從受理轄區的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戶籍地不在受理轄區內、涉及跨區支付的,受理轄區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過信息系統將復核通過的業務單推送至高校畢業生戶籍所屬區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戶籍所屬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自收到應予支付業務單之日起的次月月底前按規定程序將補貼、獎勵撥入申請單位或者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費用從戶籍所屬區的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四)中小微企業是指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關于中小微企業劃型規定的企業。
(五)本市技工院校取得高級工和技師(高級技師)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畢業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可參照本市高校畢業生享受相關就業補貼。
(六)同時符合本通知補貼項目與本市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扶持殘疾人就業政策補貼項目有關規定的,由申請人自主選擇,誠信申報,不得重復享受。
(七)市、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確保各項補貼資金規范發放。受理高校畢業生在中小微企業就業補貼申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進行核崗抽查,并將抽查結果錄入信息系統。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或者獎勵的機構和個人,一經查實,應當停止補貼發放,追回已發放的補貼,并記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