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
(2014年8月14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執行專業委員會第22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妥善、正確、及時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統一裁判標準,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司法解釋,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其中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機動車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二、本車駕駛人被本車撞擊導致傷亡的,該人員不屬于交強險中的第三者,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
本車人員下車后,被本車撞擊導致傷亡的,該人員屬于交強險的第三者,應屬于本車交強險的賠償范圍。
本車人員發生交通事故時被甩出車外后被本車碾壓導致傷亡的,該人員不屬于交強險中的第三者,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
三、同一交通事故有多名受害人的,多個賠償權利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賠償權利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部分賠償權利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其他賠償權利人在該案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另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為該已另行起訴的其他賠償權利人預留交強險的份額。
四、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均承擔事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認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如有侵權車輛方身份不明確的,則不必追加該身份不明者。
五、多車發生交通事故,如存在不承擔事故責任的車輛方的,經人民法院釋明后賠償權利人堅持不起訴無責任事故車輛方的交強險承保公司的,人民法院應將交強險無責限額予以扣除。
六、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確的侵權人死亡后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但留有遺產的,賠償權利人可以侵權人遺產的最終所有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侵權人遺產的最終所有人在接受侵權人遺產的范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七、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肇事人棄車逃逸,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查并公告,無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賠償權利人以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列明的“**車駕駛人”、“無名氏”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八、人民法院認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不準確,書面征求作出事故認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上級部門的意見,有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的函件之日起15天內未作出書面回復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九、被盜搶機動車所有人或實際支配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被盜搶證明,應當是被盜搶案件發生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十、本市兩級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需要確定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等標準時,均適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廣東省最新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
案件被發回重審的,賠償權利人在舉證期限內要求以重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廣東省最新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十一、侵權車輛方投保交強險,已繳費并經保險公司確認后,在交強險“次日零時生效”條款下交強險保險合同尚未生效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賠償權利人主張該“次日零時生效”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如保險公司未能對該格式條款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或者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就該條款與投保人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認定“次日零時生效”條款無效。
十二、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
受害人為未成年人,如其系農村居民或未進行戶籍登記的,在事故發生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者,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十三、當事人提供下列證據之一的,可以認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
(一)事故發生時在城鎮已經居住一年以上的身份證件;
(二)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書面證明;
(三)居住地居民委員會出具書面證明且有相應房屋租賃手續證明材料的;
(四)其他可以證明受害人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據。
十四、當事人提供下列證據之一的,可以認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
(一)與城鎮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及工資領取證明文件;
(二)受害人在事故發生時在城鎮連續繳納一年以上的;
(三)受害人在城鎮從事合法經營的登記文件及相應的納稅證明文件;
(四)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維持本人生活的證明文件;
(五)受害人有數額穩定的存款交易記錄;
(六)其他可以證明受害人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的證據。
十五、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按照受害人身份狀況,適用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標準計算。
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需要確定被扶養人年齡的,以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為起算點。
計算受害人其他損失,需要確定受害人年齡的,以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為起算點。
十六、賠償義務人在本案訴訟之前或訴訟之中確實已經向賠償權利人賠償的款項,無論賠償義務人是否在本案訴訟之中提起反訴,只要賠償義務人主張抵扣賠償權利人可得賠償的,均應當予以支持。
十七、賠償權利人無固定收入,既不能證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證明其所從事的行業,但其確有勞動能力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
十八、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賠償權利人主張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的,應提供由醫療機構出具的持續治療且休息的證明。
十九、受害人一直未作傷殘等級鑒定而持續治療的,賠償權利人主張因傷持續治療的費用的,賠償義務人如對持續治療存在異議,應由賠償義務人申請鑒定因傷治療是否終結。
二十、受害人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如果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依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年度廣東省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國有同行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中居民服務業年平均工資予以計算。
二十一、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在交強險理賠中,賠償權利人主張的醫療費無論是否超出基本醫療保險項目的,保險公司均應予賠償。但保險公司能夠舉證證明上述診療項目不屬于必須診療行為的除外。
受害人主張后續治療費用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或者符合規定的鑒定結論,該證明或鑒定結論中應當列明后續治療的診療科目及相關診療目的、時間和費用。
二十二、賠償權利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賠償權利人可于一審、二審期間提出于交強險中先行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賠償權利人未提出該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由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決定是否請求先行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賠償權利人在二審訴訟中提出于交強險中先行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不將該請求視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而于判決說理部分予以明確。
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嚴格依照傷殘等級確定,一級傷殘為10萬元,二級傷殘為9萬元,依次類推。
二十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受害人主張出院或定殘后的護理費用可予以支持:
(一)受害人傷殘等級為三級或三級以上;
(二)經鑒定,受害人出院后其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
二十四、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費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支付。其標準為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廣東省最新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深圳市國有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計算五年。
上述五年,從受害人出院后起算,多次住院的,以最后一次出院后起算。
超過五年后,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后續護理的,可另行訴訟。
二十五、受害人構成多處傷殘,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按所增加傷殘的傷殘賠償指數的十分之一確定。
如,受害人構成一個八級傷殘、二個九級傷殘、一個十級傷殘,則其中的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為0.02(即九級傷殘賠償指數0.2的十分之一)和0.01(即十級傷殘賠償指數0.1的十分之一),總的傷殘賠償指數為0.35(0.3+0.02×2+0.01)。
二十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的財產損失的范圍,賠償權利人請求賠償營運車輛的合理停運損失的,應由賠償權利人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在賠償權利人無法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其主張的停運損失數額時,可按照事故發生時當年度《廣東省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道路運輸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倍予以計算;如事故發生時當年度以上計算標準尚未頒布,則以上一年度相關數據為準。
停運時間以事故發生之日起算至事故車輛維修完畢之日,賠償權利人無正當理由遲延提車致使停運時間延長的期間,不計入停運時間。
二十七、因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而起訴的多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均應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并應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二十八、確定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責任時,應當依法按死亡傷殘賠償、醫療費、財產損失分別確定各項賠償限額。
可計入醫療費項目的,包括已經發生的醫療費和后續醫療費。
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可計入財產損失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處理。
可計入死亡傷殘賠償的,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死亡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喪葬費等除醫療費、財產損失之外的賠償項目。
二十九、同時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賠償權利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次序: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結合賠償義務人應承擔的責任系數,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三十、賠償權利人可得賠償總額系指賠償權利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得到的所有賠償項目的總額。賠償權利人請求的單項賠償金額未超過依法核算的應得金額,無論其要求的所有賠償項目總額是否超過依法應得總額,均應以其主張的單項賠償金額為準。
三十一、本指引與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為準。
三十二、本指引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三十三、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后尚未審結的案件,適用本指引。凡本院過去的規定與本指引相抵觸的,不再適用。
三十四、本指引施行后與新出臺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有沖突的,由相關業務部門提出修改意見報本院審判委員會進行修訂。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說明
本裁判指引旨在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普遍存在且審判實踐中出現爭議的問題作出規定,以期統一我市兩級法院裁判標準。
一、 第一條是關于交強險第三者的范圍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受害人能得到交強險賠償的
問題。第一款系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第三條、第四十二條確定的“第三者”涵義;
第二款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事故解釋》)第十七條原文,解決的是在投保人不是實際駕駛人而受到本車損害時,投保人能否成為第三者從而獲得交強險賠償的問題。
二、第二條是關于特殊情況下交強險“第三者”和“車上人員”身份轉化的規定。
審判實踐中出現原本屬于保險車輛乘客或輔助裝卸貨人員等本車上人員,因保險車輛發生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起訴請求保險車輛的交強險賠償案件。對于以上人員能否獲得保險車輛的交強險理賠,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刊載的原告鄭克寶與被告徐偉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興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院民事庭審判長聯席會議討論后認為,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機動車輛之上,故涉案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車上人員”均為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性身份,即“第三者”與“車上人員”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由此,判斷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屬于“車上人員”,必須以該人在交通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但本車駕駛人員均被排除在“第三者”范圍外,不受本車交強險的賠償。最高院在《<道路交通事故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明確列舉了三種實踐中認定第三者范圍的特殊情形,本條用三款予以了引述。
三、第三條是關于多個“賠償權利人”起訴的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賠償權利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對于部分賠償權利人起訴,法院在無法查清其他受害人或者無法通知其他受害人參加訴訟,或者其他受害人堅持不起訴等情況下,確定各賠償權利人的損失比例后,是否需要為已知的其他受害人預留交強險份額的問題,審判實務中有不同看法,各地法院處理不完全一致。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因情況復雜,未做規定。有的法院認為對于明確表示放棄的賠償權利人,或在法院指定期限內不起訴的賠償權利人,或無法通知的賠償權利人,沒有必要為其預留交強險賠償份額。有的認為,其他賠償權利人未主張權利,賠償數額難以確定,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不應為其預留份額,應由主張權利的賠償權利人享有交強險賠償。有的則認為,在一定條件下應預留交強險份額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解釋》關于比例賠償的規定。
對此,本裁判指引認為,如果其他賠償權利人在首先主張賠償的賠償權利人的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另行提起訴訟的,應為其預留份額,否則不再預留份額。這樣,不是一律否定預留份額的做法,而是給當事人主張權利的時間設定期限,以兼顧先起訴的賠償權利人和其他賠償權利人兩者的利益。
四、第四條是關于多車均侵權時參與訴訟的規定。
多車身份都明確的,都要參加訴訟,法院依情況追加。多車中有身份不明確的,則不必追加,由已經參加訴訟的依法承擔按份或連帶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解釋》第十三條對于多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有了明確規定,不應一律認定為多車構成共同侵權,故此本條首先規定多車且身份明確者均應參加訴訟的問題。再依照該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由法院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認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
關于部分侵權車輛身份不明確時,是否應參加訴訟的問題。如果各車輛依法承擔按份責任,則身份不明的侵權車輛無須參加訴訟;如果各車輛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則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賠償權利人可以要求部分責任人,即身份明確的侵權人承擔全部連帶責任,再由身份明確的侵權人向其他侵權人行使追償權。此為連帶責任的外部效力,應尊重賠償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選擇,以最大程度保護賠償權利人。所以此種情形下,無須追加身份不明的侵權車輛。
五、第五條是關于認可賠償權利人可以選擇是否起訴無責任的賠償義務人的規定。
審判實務中對不承擔事故責任的車輛方是否應追加為當事人有不同觀點。其一認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解釋》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多車發生交通事故,各自承擔按份責任,所以無責事故車輛方不是必須參加訴訟的共同被告,可由賠償權利人選擇被告,法院無須釋明,直接扣除交強險無責限額;另外一種意見認為,從最大限度保護賠償權利人的角度出發,法院應向賠償權利人釋明,再由其選擇是否追加無責事故車輛方的交強險承保公司,如其堅持不追加的,法院應將交強險無責限額予以扣除。本條文采用第二種意見。
六、第六條為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確的侵權人死亡后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但留有遺產,賠償權利人如何進行訴訟的規定。
本條為原指導意見第六條。
七、第七條是關于無法找到棄車逃逸的交通事故肇事人時,賠償權利人提起訴訟的規定。
本條為原指導意見第七條。
八、第八條是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規定。
本條為原指導意見第八條。
九、第九條是關于機動車盜搶證明的規定。
本條為原指導意見第十五條。
十、第十條是關于案件適用標準的規定。
本條是對原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的修改。第一款增加“一審
法庭辯論終結時”的規定,是為重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強調適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廣東省“最新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是因為(以2012年為例)2012年6月份頒布的《廣東省2012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列明的各項目都為2011年度項目,因賠償標準的年度和其內統計數據項目的年度不一,當事人容易產生分歧,故此統一為適用“最新年度”數據。
第二款為強調發回重審案件當事人有權利變更訴訟侵權,其要求以重審時公布的新標準計算相應賠償金額時,法院應予支持。
十一、第十一條是關于交強險“次日零時生效”條款的效力問題的規定。
在我院(2011)深中法民一終字第2338號案件中,經請示省院,得到本條文內容的答復。對“次日零時生效”條款的態度,主要是考慮到交強險具有較強的社會保障性質,投保人應及時履行投保義務,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保險公司亦應及時依法承保,包括采取適當方式明確保險期間的起止時點,以保障受害人依法及時得到賠償。
十二、第十二條是關于農村居民計算人身損害適用城鎮居民標準的條件和受害人為未成年人時如何確定賠償標準的規定。
省高院和省公安廳在《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04)》第27條將農村戶口受害人適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損失的條件規定為,“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但2011年省高院給我院的批復中,將農村居民適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人身損害賠償數額適用條件修正為“事故發生時,農村居民受害人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市的,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此種做法照顧到了部分外來人口文化程度低、從事底層工作,存在舉證障礙的客觀事實,能夠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故在本條中予以明確。
對于受害人為未成年人的賠償標準,經討論后認為,未成年人的未來存在多種可能,應放寬對未成年人的賠償標準。參照以上2011年省院批復的觀點,因未成年人沒有收入來源,其只要在事故發生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的,均應適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損失。
十三、第十三條是關于如何認定“城鎮居住一年以上”的規定。
本條是對原指導意見第十六條的修改。針對省院“農村居民受害人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市”的批復,本條列舉了在城鎮居住一年的幾種證據形式。主要改變是刪除原條文中“深圳”的表述,和將第一項中對深圳暫住證的要求,改為身份證件。
十四、第十四條是關于如何認定“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的規定。
本條是對原指導意見第十七條的修改。“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本條列舉了幾類證據形式,其中,社保和數額穩定的存款交易記錄屬于新增加和修改的內容。
十五、第十五條是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對原指導意見第十三條的修改。被扶養人生活費依照《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是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予以計算。從理論上說,被扶養人生活費屬于受害人損失,受害人損失包含了消費性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兩部分,兩部分都應該依一個人的身份,即受害人身份確定,而不能適用受害人和被扶養人兩個身份標準。省高院2012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四點第(七)項規定,“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但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可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本條第一款改變原做法,采用省院意見,對于被扶養人生活費依照受害人身份而非被扶養人身份適用相應標準已有統一認識。
本條第二、三款為原指導意見第二十四條第四、五款原文。
十六、第十六條是關于已賠償款項的抵扣問題的規定。
本條為原指導意見第十八條第一款的部分原文。賠償義務人在本案訴訟之前或訴訟之中確實已經向賠償權利人賠償的款項,無論賠償義務人是否在本案訴訟之中提起反訴,只要賠償義務人主張抵扣賠償權利人可得賠償的,均應當予以支持。
十七、第十七條是關于誤工費計算標準的規定。
本條是對原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的修改。本條將“誤工費”計算標準的“上一年度”按照《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明確。同時改“深圳市經濟特區”為“深圳市”。
十八、第十八條是關于認定誤工時間截止日期的規定。
對于誤工時間是計算到定殘日前一天,還是按醫囑證明確定的休息日為準,無論有無超出定殘日,實踐上存在爭議。經討論后認為,殘疾賠償金是定殘后的收入損失,定殘前的收入損失是誤工費。《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即,誤工時間最長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醫囑休息時間超出定殘日的,不予支持。該部分超出時間的損失,屬于定殘后的收入損失,由殘疾賠償金予以彌補,不應計入誤工費。
十九、第十九條是關于因傷持續治療費用的承擔問題的規定。
請求因傷持續治療費用的案件在審判實務中不屬常見。對此的基本態度為,是否醫療終結、是否應持續治療均屬于客觀性評定標準,以通過專業鑒定確定為妥。
二十、第二十條是關于護理費計算標準的規定。
本條是對原指導意見第二十二條的修改。護理費計算標準應隨生活水平和工資水平進行調整,在(2013)深中法民終字第1010號案件中,經審判長聯席會議討論后決定,護理費標準以廣東省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國有同行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依據。該標準每年更新并公布,護理費計算標準亦每年依次調整,可以避免固定的護理費標準難以適應市場行情時常變化的局面。
二十一、第二十一條是關于超出基本醫療保險項目的醫療費賠償問題的規定。
省院在2012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對于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外的診療項目支出,賠償權利人請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同類診療項目費用標準賠付的,應予支持。如確需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標準外的診療項目,賠償權利人主張列入交強險賠付范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險公司能夠舉證證明上述診療項目不屬于必須診療行為的除外。”該紀要最大限度保護了受害人,保險公司抗辯理由不再是治療項目是否屬于基本醫療范圍,而是治療行為的必要性,且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舉證責任。法院對于治療項目是否超出醫療保險范圍不再進行審查。本條第一款對以上意見予以簡化。
對于商業三者險中醫療費的賠償問題,則應遵循意思自治原則,按保險合同處理。
本條第二款為原指導意見第二十五條,是關于后續治療費的規定。
二十二、第二十二條是關于交強險應對精神損害進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于交強險中優先賠償的問題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保六安市分公司與李福國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請示的復函》、《道路交通事故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均對交強險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審判實務亦有較好的落實。該規定本身是從為受害人更好維權的角度去考慮設計的,所以審判實務中不必過于嚴苛。基于此,如當事人于訴訟請求中未請求于交強險中先行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其于一審訴訟中提出該請求,法院應支持并可于判項中予以明確。此外,法院也應主動向當事人釋明。如當事人于一審中未提出該請求,判決中亦因此未涉及該部分的處理,當事人在二審中于上訴或上訴答辯中要求先行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院亦應支持。可不將其視為一項單獨的訴訟請求,不視為增加訴訟請求,而予本院認為的說理部分予以處理,以避免為該項要求而改判一審判決。
強調第四款是因為近期發現有一些無傷殘等級者亦被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情形,為統一裁判標準,于本條中予以重申。
二十三、第二十三條是關于支持后續護理費的條件的規定。
本條為原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
二十四、第二十四條是關于定殘后護理費的規定。
本條是對原指導意見第二十七條的修改。本裁判指引認為,所有計算人身損害的標準應統一適用省院轉發的由省統計局每年公布的《廣東省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故將原條文中的“深圳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改為以上計算標準中的“深圳市國有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二者數據相差不大,但適用統一標準更規范。
二十五、第二十五條是關于多處傷殘如何確定傷殘賠償指數的規定。
本條為原指導意見第二十八條。
二十六、第二十六條是關于車輛合理停運損失的規定。
營運車輛的停運損失屬于賠償權利人財產損失的范圍,但對于停運損失舉證存在賠償權利人難以舉證或所提供證據無法直接證明損失難以被法院采納的情況。雖然停運損失對于營運車輛而言客觀存在,但該運輸行業的產值與利潤率問題、停運期間無需支付的費用和仍須支付的費用的范圍和金額問題,均屬于比較專業的問題。基于以上情形,為統一裁判標準,審判長聯席會議討論后決定,車輛營運損失可按照《廣東省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中道路運輸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二倍計算,以確保公平。
二十七、第二十七條是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管轄和受理的規定。
本條為原指導意見第二十九條。
二十八、第二十八條是關于交強險分項賠償的規定。
本條是對原指導意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修改(原條文第(二)、(三)、(四)項予以刪除)。《道路交通事故解釋》第十四條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涵義予以明確規定,即再次確定了交強險分項賠償的原則。該解釋第十五條對財產損失的范圍予以了規定,當事人主張的其他損失不能列入財產損失范圍。此條目的在于重申法律規定,統一裁判標準,將保險公司承擔的交強險責任分項計算,并明確每一項包括的損失項目。
二十九、第二十九條是關于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次序的規定。
以往審判實務系將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分開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解釋》規定應將兩險合并審理,故依照該解釋第十六條,本條對賠償次序予以強調,并強調對商業三者險須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嚴格依合同處理。
三十、第三十條是關于賠償權利人請求金額與依法應得金額不一致時如何處理的規定。
審判實務中常見賠償權利人主張的單項賠償金額未超過應得金額,但請求的總賠償金額超出應得總額的情況,修改意見認為,應以其主張的單項賠償金額為準。
三十一、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是對本裁判指引的實施時間以及與我院以前相關規定相矛盾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