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發展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總部經濟發展,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經濟發展質量,增強深圳作為全國經濟中心城市的服務功能,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在本市注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
第三條 市政府成立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管理、監督全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審議有關總部企業發展重大事項。領導小組組長由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總部企業認定條件
第四條 在本市新注冊且經營不滿一年,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認定為總部企業:
(一)新設立的企業,在本市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下同),且其控股母公司總資產不低于100億元,上 年度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100億元,并承諾新設立的企業在認定次年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財力 不低于6000萬元;
(二)由原注冊地遷入的企業,上年度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在本市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并承諾認定次年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財力不低于6000萬元。
第五條 在本市注冊且持續經營一年(含)以上,上年度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20億元,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財力不低于4000萬元的,可以申請認定為總部企業。
第六條 符合深圳產業發展戰略和產業,具有重大產業支撐作用的企業,經市政府批準,可以申請認定為總部企業。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條 根據本暫行辦法第四條認定的總部企業,認定當年給予落戶獎勵1000萬元,如該企業在認定次年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每超 出20億元再獎勵500萬元,累計落戶獎勵不超過5000萬元。認定次年落戶獎勵超過2000萬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中支出
重點引進的特別重大企業,其落戶獎勵的具體方式可以通過與市政府簽署合作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
第八條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自認定年度第三年起可以提出申請貢獻獎。獎勵額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財力超過其自認定為總部企業年度以來歷史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獎勵資金應當用于在本市企業的技術研發、品牌推廣、市場拓展和人力資源開發。
第九條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在本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的,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租用總部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第十條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在本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的,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購置總部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購房房價5%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在本市無自有辦公用房,申請聯合或獨立建設總部大廈,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連續3年每年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或連續3年每年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財力不低于6000萬元的,可以申請聯合建設總部大廈;
(二)連續3年每年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不低于100億元,或連續3年每年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財力不低于1億元的,可以申請獨立建設總部大廈;
(三)按照本暫行辦法第四條認定的總部企業,與市政府簽訂合作協議,根據納入本市統計核算的產業規模(營業收入)和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財力的承諾,參照前兩款可以申請聯合或獨立建設總部大廈。
規劃國土部門在制定近期建設和土地利用年度實施計劃時,優先保障總部用地供應。鼓勵總部企業入駐市(區)政府規劃建設的總部基地集聚區,并享受基地集聚區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第十三條 總部企業的獎勵與補助資金在每年總部經濟發展資金專項中列支。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可享受大企業便利直通車服務和重大項目便利直通車服務。市有關部門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總部企業的信貸投放,協調組織銀團貸款。
第十五條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市、區政府將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租、售、補、建”等方式對其符合條件的職工實施住房保障。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購買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企業持有并按照只租不售的原則解決其職工的住房困難問題。
第十六條 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技術人才,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人才、通關和外籍人員居留等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第十七條 市有關部門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完善其他有關鼓勵政策和便利措施。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八條 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總部企業認定、獎勵與補助申請,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審核,提出總部企業認定名單、獎勵與補助方案的初審意見,報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予以公示。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與本市其他同類型優惠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第二十條 享受本暫行辦法優惠政策的總部企業,應承諾在本市經營期不少于10年,經營期內實繳注冊資本額不得低于認定條件,并全面履行有關承諾和協議。
違反前款規定的,撤銷其總部企業認定,責令退回獎勵與補助所得。
第二十一條 享受購房補助的辦公用房,在購房10年內不得出售、出租或改變用途。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退回已獲得的補助。
第二十二條 總部企業按本暫行辦法申請建設總部大廈的,其自用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得低于總建筑面積的70%,對于規模大、產業帶動性強的總部企業,可將部分建筑面積用于引進市外產業鏈配套企業入駐,但自用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總建筑面積的60%。
按本暫行辦法申請建設的總部大廈,非因法定原因,其自用建筑面積自竣工驗收之日起10年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三條 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受理總部大廈用地需求申請,并會同市行業主管部門和規劃國土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總部企業聯合建設總部大廈的,允許聯合投標并按規定分割辦理房地產證。
第二十四條 市、區統計部門應當建立和健全總部經濟專項統計制度;總部企業應按市、區統計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向統計部門報送統計數據。市統計部門會同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總部企業的年度排名。
第二十五條 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會同市行業主管部門,評估總部經濟發展資金專項使用效果,檢查總部經濟政策執行情況,提出全市總部經濟發展年度評估報告。
市政府督查室及市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總部經濟政策執行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涉及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的,應及時通報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獲得認定或獎勵與補助的,撤銷其總部企業認定,責令退回獎勵與補助所得,并記入企業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操作指引。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關于印發加快總部經濟發展若干意見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深府辦〔2008〕96號)、《關于印發深圳 市總部企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深府辦〔2008〕95號)同時廢止。本暫行辦法施行后,此前有關總部經濟的相關規定與之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辦法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