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人社規〔2014〕2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和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新三年行動計劃的要求,加快推進誠信江蘇建設,引導用人單位增強社會責任感,強化用工管理的信用自律,特制定《江蘇省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分類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9月16日
江蘇省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分類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勞動保障、法規和規章的全面實施,促進用人單位履行誠實守信的社會責任,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江蘇省企業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和《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分類監督管理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根據依法掌握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信用信息,將用人單位分為不同類別,并實施分類監管。
第三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分類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歸集、客觀公正、公平公開、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組織適用本辦法。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勞動者形成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省、市、縣人社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分類監督管理。
上級人社部門指導和監督下級人社部門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分類監督管理工作,并有權抽查、復核下級人社部門做出的分類評定信息,發現錯誤的,原人社部門應重新審核評定。
第二章 監管內容和分類標準
第六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信息監督管理內容:
(一)制訂和履行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遵守管理規定和招用人員的情況;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遵守勞務派遣規定的情況;
(五)遵守勞動合同簽訂、履行和終止解除規定的情況;
(六)遵守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的情況;
(七)遵守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的情況;
(八)遵守登記、申報、繳納和支付各項社會保險費規定的情況;
(九)遵守工作時間、帶薪年休假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十)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十一)遵守工會組織建立和民主管理規定的情況;
(十二)遵守其他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根據用人單位遵守、履行本辦法第六條情況對其勞動保障信用進行分類,由高至低分為A類、B類、C類、D類和E類。
第八條 近2年內,未發現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或依法不予立案,且未發生集體勞動爭議案件的,可以定為A類。
第九條 近2年內,經查實處理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3件以下,情節輕微,危害后果較小,及時主動糾正,依法未給予行政處理(行政處罰),且未發生集體勞動爭議案件的,可以定為B類。
第十條 近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定為C類:
(一)經查實處理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3件以上,6件以下的;
(二)發生集體勞動爭議案件2件以下且有敗訴的;
(三)依法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或罰款10000元以下行政處罰的;
(四)依法給予行政處理金額25000元以下的;
(五)拖欠工資3個月以下且拒不支付的;
(六)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時瞞報工資總額或人數比例在10%以下或者拖欠社會保險費3個月以下,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七)其他一般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一條 近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定為D類:
(一)經查實處理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6件以上,10件以下的;
(二)發生集體勞動爭議案件2件以上,4件以下且有敗訴的;
(三)依法給予罰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行政處罰的;
(四)依法給予行政處理金額25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
(五)拖欠工資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且拒不支付的;
(六)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時瞞報工資總額或人數比例在10%以上15%以下或者拖欠社會保險費超過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七)其他較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二條 近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定為E類:
(一)經查實處理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10件以上的;
(二)發生集體勞動爭議案件4件以上且有敗訴的;
(三)依法給予罰款30000元以上行政處罰或暫扣、吊銷許可證、執照的;
(四)依法給予行政處理金額40000元以上;
(五)用人單位存在使用童工行為或強迫勞動的;
(六)拖欠工資拒不改正6個月以上或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被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
(七)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時瞞報工資總額或人數比例在15%以上或者拖欠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且未按要求改正的;
(八)單位機構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九)因違法行為導致集體上訪、停工等突發事件或其他嚴重后果;
(十)無理抗拒、阻撓人社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或拒不配合社會保險稽核的,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十一)不按照人社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經人社部門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十二)打擊報復監察員、證人、舉報投訴人的;
(十三)其他嚴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C類、D類和E類任一情形的,分別認定為具有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為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失信信息。
第三章 信息歸集與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分類監管信息通過以下渠道歸集:
(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通過書面審查、日常巡視檢查、舉報投訴調查、專項檢查的方式歸集用人單位信用信息,并錄入勞動保障監察信息系統。
(二)勞動關系、集體勞動爭議仲裁、社會保險經辦等其他工作機構信用信息數據通過信息系統數據交換歸集;
(三)其他提供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信息的渠道。
第十五條 人社部門應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分類監管系統,將歸集的信息及時交換進系統,進行分類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在年度書面審查時告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分類類別;也可依據用人單位申請,告知用人單位信用類別。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保障信用分類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人社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人社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復核,經查實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修正。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失信信息通過數據交換歸集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用人單位有本辦法所稱的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的,分別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黃名單和黑名單,并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本辦法所稱失信行為的,可以向原認定機構提出書面修復申請。認定機構應自收到書面修復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用人單位近2年內的勞動保障信用信息情況進行審查,符合A類、B類標準的,可以決定允許信用修復,并將修復信息提供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四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 對A類單位,實行以下管理:
(一) 次年勞動保障書面審查免檢通過、免于社會保險稽核;
(二) 參加各類評比表彰活動及公司上市審核等時,出具守法誠信證明;
(三) 列為勞動保障誠信示范企業、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培育對象;
(四) 作為良好信用信息納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對B類單位,實行以下管理:
(一) 加強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指導,幫助其改進勞動用工管理,提升信用等級;
(二) 參加各類評比表彰活動及公司上市審核等時,對近1年內信用情況評審后出具說明。
第二十二條 對C類單位,實行以下管理:
(一) 每年進行不少于1次日常巡視檢查;
(二) 參加各類評比表彰活動及公司上市審核等時,對近2年內守法誠信情況評審后出具說明;
(三)可以對用人單位進行約談、下發建議書;
(四)失信信息歸集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對D類單位,實行以下管理:
(一)每年進行不少于2次日常巡視檢查;
(二)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黃名單,按照《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第十九條予以懲戒,有效期3年。
第二十四條 對E類單位,實行以下管理:
(一) 列為各類專項檢查重點單位,每年進行3次以上日常巡視檢查;
(二)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黑名單,按照《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第二十二條予以懲戒,有效期7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用工人數7人以下的用人單位,暫不定勞動保障信用監管類別。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情節輕微、危害后果較小”是指在同一個勞動保障監察案件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拖欠工資、經濟補償等待遇數額較小且涉及人數較少的;
(二)未訂立勞動合同、未參加社會保險涉及人數較少的;
(三)超時加班時間較短或涉及人數較少,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后果較小的違法行為。
“數額較小”是指人均數額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2倍金額;“涉及人數較少”是指在3人以下;“時間較短”是指平均每月加班時間超過法定可加班時間在10小時以下;嚴重后果是指造成勞動者身體傷害或引發群體性事件等。
第二十七條 各省轄市可在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和行政處理金額幅度內制定本區域的認定標準,并報省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 “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江蘇省企業勞動保障誠信等級評價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