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蘇省委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構建和諧的實施意見
蘇發〔2016〕8號
(2016年1月21日)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為“邁上新臺階、建設新江蘇”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中發〔2015〕10號),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準確把握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總體要求
(一)重大意義。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事關廣大職工和企業的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明確提出,要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蘇重要講話也強調要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全省各級黨委、政府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央要求,堅持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統籌推進,全省勞動關系呈現總體協調穩定、和諧發展的良好態勢。但隨著經濟社會轉型步伐加快,勞動關系主體及其利益訴求越來越多元化,勞動關系矛盾進入凸顯期和多發期,勞動爭議案件居高不下、調處難度加大。全省各級黨委、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建設新江蘇的全局高度,深刻認識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是增強黨執政基礎和鞏固黨執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作為一項緊迫任務,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切實抓緊抓好。
(二)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視察江蘇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職工權益相統一,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著力健全和創新職工權益保障機制、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和勞動關系矛盾調處機制,推動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的建設和發展,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全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團結引領廣大職工為“邁上新臺階、建設新江蘇”貢獻智慧和力量。
(三)工作原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要堅持以人為本,把維護和發展職工的根本權益作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保障職工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社會保險和職業技能
(四)主要目標。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按照“邁上新臺階、建設新江蘇”的任務要求,加強調整勞動關系的體制、制度、機制和能力建設,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企業和職工參與、法治保障的工作體制,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實現勞動用工更加規范,職工工資合理增長,勞動條件不斷改善,職工安全健康有力保障,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效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切實履行,人文關懷日益加強,勞動關系矛盾得到有效預防和化解,推動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到“十三五”期末,全省規模以上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穩定在98%以上,已建工會企業集體合同簽訂率保持在95%以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結案率達94%以上,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案件按期結案率100%。
二、依法保障和發展職工基本權益
(五)切實保障職工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完善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制度,建立科學的工資水平決定機制、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完善并落實最低工資制度,在經濟發展基礎上合理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完善并落實工資支付規定,完善治理欠薪問題的預警防范、快查快處、部門聯動、支付保障、信用監管等工作機制,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工資保證金和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實清償欠薪企業的主體責任、主管部門的職能責任和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對欠薪行為的多部門聯動懲戒機制建設,推行欠薪信息披露和信用懲戒制度,依法懲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犯罪行為,建立健全從源頭上治理欠薪問題的長效機制,著力解決拖欠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工資問題。努力實現農民工與城鎮
(六)切實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全面落實國家關于職工工作時間、全國年節及紀念日假期、帶薪年休假等規定,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并依法足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規范企業特殊工時制度的審批管理,指導企業通過集體協商制定、調整和實施勞動定額定員標準,依法查處超時加班、違反休息休假規定等違法行為。
(七)切實保障職工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企業要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標準,保障職工勞動安全。加強勞動安全衛生執法監督,督促企業健全并落實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強化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
(八)切實保障職工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認真貫徹實施社會保險
(九)切實保障職工接受職業培訓的權利。加快構建終身職業培訓體系,促進職業技能培訓與企業崗位需求同步、與產業轉型升級同步、與職工自身發展同步。大力實施職工素質建設工程,加強職工職業道德培育,督促企業把建設知識型、技術型、創新型職工隊伍納入企業發展戰略和重要管理目標,落實制度規范、物質保障、薪酬激勵、人才選拔等措施,組織開展在崗培訓、脫產培訓、業務研修、技能競賽等形式多樣的培訓活動,引導職工立足崗位和企業成才,支持職工參加學歷教育和繼續教育,不斷提高職工思想道德、科學文化、技術技能、民主法治和健康安全等素質。
三、著力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
(十)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深入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監督、指導和服務,在用工季節性強、職工流動性大的行業推廣簡易勞動合同,推廣勞務派遣勞動合同示范文本,重點推動農民工、勞務派遣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不斷提高勞動合同覆蓋率和履行質量。加強勞動用工管理,進一步規范非全日制、勞務承攬、勞務外包用工和企業裁員行為。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提升勞動用工管理水平。深入推進勞動用工信息申報備案制度建設,動態掌握企業勞動用工狀況。
(十一)大力實施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對象,以行業集體協商為重點形式,以工作條件、勞動報酬、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待遇、安全衛生、女職工特殊保護等為重點內容,推動集體協商、集體合同擴面建制,提高運行質量和實效。依法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加快建立統一規范的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制度,促進形成反映人力資源市場供求關系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工資決定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加強集體協商代表能力建設,加強對集體協商過程的指導,督促企業和職工認真履行集體合同。推動企業廣泛開展協商民主實踐,建立與職工的溝通對話和利益協調機制,并通過履行集體協商程序調整和規范勞動關系重要事項。
(十二)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建立健全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組成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由同級政府領導擔任委員會主任。全面推動三方機制向工業園區、鄉鎮(街道)和產業系統延伸。建立健全三方機制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充分發揮政府、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研究制定勞動關系重大政策措施、協調處理勞動關系重要事項和重大勞動爭議等方面的作用。
四、著力完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
(十三)重點加強職代會制度建設。督促企業保障和發展職工民主權利,建立健全以職代會為基本形式,集體協商、廠務公開等為重要形式,民主議事會、勞資對話會等為補充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體系和聯動運行機制,有效落實職工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推動企業普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針對不同所有制企業,探索符合各自特點的職工代表大會形式、權限和職能。加強職代會制度規范化建設,在中小企業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區域性、行業性職代會,依法落實職權,充分發揮職代會在企業發展重大決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上的重要作用。
(十四)促進廠務公開制度化、規范化。推動企業認真落實廠務公開主體責任,規范公開流程,創新公開形式,全面落實法定公開事項,將關系企業發展的重大決策和職工關注的重要問題動態納入重點公開內容。推行經理接待日、勞資懇談會、總經理信箱等多種形式的公開。突出加強企業改革改制和調整勞動關系重大措施過程中的廠務公開,堅持以企業健康發展、職工普遍受益和綜合滿意為主要標準,促進提高廠務公開質量和成效。
(十五)建立健全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推動公司制企業和設立職工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由企業工會提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經職代會民主選舉產生。規范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職規則,董事會、監事會研究決定公司重大問題時,支持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據職代會或工會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表意見,反映職工合理訴求,維護職工和公司合法權益。
五、不斷創新勞動關系矛盾調處機制
(十六)健全勞動保障監察制度。完善執法程序,嚴格執法責任,強化執法保障,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體制。依法健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規范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性質和機構名稱,實現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設置規范、執法力量充足、職能配置合理、制度機制完善、執法保障有力,執法能力得到明顯提升。健全職工訴求表達機制,打造集信息化處理和預警調度指揮于一體的聯動舉報投訴平臺。健全勞資糾紛風險防范機制,完善多部門綜合治理、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強化對突出問題的專項整治,加大對大案要案的查處力度。支持工會開展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情況監督。健全勞動保障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和完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健全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工作機制,實現監察執法向主動預防和統籌城鄉轉變。
(十七)健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建立黨委政府領導、綜治協調、人社行政部門主導、多方聯動的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機制,進一步完善勞調組織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五位一體”調解機制。加強鄉鎮(街道)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規范化建設,推動各類企業普遍建立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制,重點指導規模以上企業建設專業、規范、高效運轉的調解委員會。創新調解方式方法,提升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服務平臺運行效率,使調解平臺成為仲裁機構案前調解爭議的主渠道。加強專業化、法制化、信息化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建設。強化以信息化為載體的質效監管,實施類案要素式庭審,暢通仲裁綠色通道,探索建立重大集體爭議的多方聯動調解和仲裁快速處理機制,提升仲裁質效。強化裁審銜接,全面實施裁審信息系統對接,發揮巡回法庭、聯席會議等載體作用,統一法律適用,促進案件仲裁終結。暢通法律援助渠道,提供救助服務,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十八)完善勞動關系群體性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機制。強化勞動關系矛盾的源頭治理,建立健全勞動關系群體性事件的監測預警、事前預防及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加強勞動關系形勢的分析研判,建立全方位的勞動關系動態監測預警制度,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工會組織、勞動保障監察網格等作用,開展勞動關系矛盾糾紛的經常性排查,及時發現和積極解決勞動關系領域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完善勞動關系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政府負責,有關部門和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共同參與的群體性事件應急聯動處置機制,形成快速反應和處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及時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
六、積極發揮勞動關系雙方主體作用
(十九)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引導和人文關懷。加強對職工經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普法宣傳,增強職工對企業的責任感、認同感和歸屬感,引導職工自覺履行勞動義務,正確對待社會利益關系調整,合理確定提高工資收入等訴求預期,通過合法渠道、規范程序、理性方式表達利益訴求,維護自身權益。引導企業尊重職工主體地位,維護職工人格尊嚴,關心職工生活疾苦,尤其注重職工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引導和心理疏導工作,建立心理危機干預預警機制。積極組織職工開展喜聞樂見、豐富多彩的文化體育活動,不斷豐富職工文化生活和滿足職工精神文化需求。
(二十)進一步支持和促進企業發展。加大簡政放權力度,落實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減少和規范涉企行政審批事項,優化提升服務效率效能,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營造統一透明、有序規范的市場環境,支持各種所有制企業公平享受各項政策。加大對中小企業政策扶持力度,抓好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引導企業加快轉型升級步伐,依靠科技進步、職工素質提升和管理創新,不斷提升競爭力。
(二十一)積極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加強對企業經營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普法宣傳,尤其是加強對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教育培訓,引導其承擔實業報國、服務社會、造福職工的社會責任,提高依法用工意識,切實履行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法定義務,建立職工共享企業發展成果的有效機制。推進企業社會責任地方立法,建立企業社會責任標準體系和評價體系,鼓勵企業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營造企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氛圍。
七、加強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二十二)健全組織領導體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領導協調和工作聯動機制,形成全社會協同參與的工作合力。各級黨委要統攬全局、把握方向,及時研究和解決勞動關系中的重大問題,把黨政力量、群團力量、企業力量、社會力量凝聚和統一起來,充分發揮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作用,共同推進和諧勞動關系建設。各級政府要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總體工作要求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把勞動合同覆蓋、集體協商建制、職工工資增長、社會保險擴面、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協調勞動關系工作體系建設等納入目標考核體系,并在政府重大工程項目實施前引入勞動關系風險評估和研判機制。各級綜治組織要將勞動爭議調解納入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加強組織協調。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充分履行職責,認真做好調查研究、決策咨詢、統籌協調、指導服務、檢查督促和監察執法等工作。各級工會要切實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積極反映職工呼聲,竭誠服務職工,團結職工共建共享和諧勞動關系。各級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要積極反映企業發展實際和利益訴求,依法維護企業權益,引導企業積極發揮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主體作用。
(二十三)加強勞動關系工作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重視加強勞動關系協調、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建設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仲裁院建設,并針對勞動關系工作任務繁重、基層基礎力量薄弱、監察執法條件保障不足等問題,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財政投入上分別給予支持。按照統籌城鄉要求,根據轄區內用人單位數量、用工規模、案件辦理量和地域范圍等指標,配強必要的勞動關系協調、監察執法和仲裁辦案工作力量,在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加載勞動關系工作職能,做到鄉鎮(街道)有專職、村(社區)有兼職從事勞動關系工作的人員,將矛盾盡可能化解在基層。加強監察執法和調解仲裁員隊伍專業化建設,落實勞動關系協調員職業資格制度,提高依法協調勞動關系工作能力。
(二十四)健全協調勞動關系基層組織。加強企業黨建工作,重點在非公有制企業擴大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堅持黨建帶群團建設,不斷增強企業黨群組織活力,充分發揮黨群組織在推動企業發展、凝聚職工群眾、促進和諧穩定中的作用。依法推動各類企業普遍建立工會,加強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和工業園區工會組織建設。健全產業工會組織體系,在縣以下建立區域性或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完善基層工會主席民主產生機制,探索基層工會干部社會化途徑,健全保護基層工會干部合法權益制度。建立健全縣級以上政府與同級總工會、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與相關產業工會、商會(協會)與產業(行業)工會聯席會議制度,支持工會源頭參與協調勞動關系。進一步加強企業團建工作,重點擴大團建工作對非公有制企業的有效覆蓋。加強基層企業代表組織建設,支持企業代表組織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充分發揮企業代表組織對企業經營者的團結、服務、引導、教育作用。
(二十五)加強協調勞動關系法治保障。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工資支付等勞動關系領域的地方立法,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和諧勞動關系建設,提高依法協調、依法規范勞動關系工作的水平。深入開展法律法規規章宣傳教育,加強行政執法和法律監督,促進各項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貫徹實施。
(二十六)積極培育選樹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先進典型。深入實施《勞動關系和諧企業評價規范》,以國家定期表彰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先進單位為契機,持續擴大各類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和中小企業參與和諧勞動關系建設的覆蓋面,推動建設活動由工業園區向企業比較集中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拓展。支持蘇州工業園區開展全國和諧勞動關系綜合試驗區建設,組織省級綜合試驗區建設活動,為構建體現江蘇特點的和諧勞動關系積累經驗、提供借鑒。
(二十七)加強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宣傳引導。充分運用